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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國欽寫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二版) 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 促參OT案件營運成本及租稅負擔合理化機制之建置委託專業服務案成果報告 [附光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出版 。

樹德科技大學 建築與環境設計研究所 陳逸杰所指導 洪天財的 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工業用地政策之探討—以台糖高雄區處釋出土地為例— (2008),提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業用地、大温暖大投資、地上權、台糖公司、006688優惠方案。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二版)

為了解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的問題,作者洪國欽 這樣論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法令,除母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尚包含許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多達50餘項。再者,我國促參法制係採通案立法,故公共建設之種類繁多,大從數百億元之交通建設,小至公園委外案,均屬促參法令之規制範圍。因此,即便促參法令諸多,仍無法全面涵蓋實務運作所面臨之各種問題。是以,藉由主管機關行政函釋之發布,以補充法令之不足,乃屬必然。     本書除將促參法之立法理由及相關子法編著於各條文中外,並蒐集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函釋,逐一研析後編著於各條文內。此外,著者更將實際參與實務運作時所面臨之問題、心得及看法,加註於相關條文中,提供讀者在辦理實務或研究時,作一參考。

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工業用地政策之探討—以台糖高雄區處釋出土地為例—

為了解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的問題,作者洪天財 這樣論述:

公有土地是國家之重要資源,也是政府實施政策之重要工具。一直以來,政府透過各種方式釋出土地,並提供不同機制強化土地之利用效率。從短期的租賃使用到中長期的合作開發、設定地上權、委託經營,乃至BOT,出售賣斷土地所有權等制度。不同之開發釋出方式均將產生不同之政策效果與財政效益。因此,政府為了達到各種政策目的,即會利用各種不同之釋出方式,以適應當時之需求。 台糖公司於光復後接管株式會社土地11萬公頃,係台灣大地主之一,歷年來釋出供工業、學校、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或經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一般徵收、配合政策辦理放領或出售,迄今尚經管五萬公頃土地。近年來由於投資環境改變,政府為吸引台商

回台投資,除了工業用地租售展延006688優惠方案外,自1991年陸續由台糖公司配合六年國建政策釋出土地,經濟部1999年9月15日廢止了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而於2006年推出大温暖大投資方案,由台糖配合提供土地。惟因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及年租金係依台糖公司「土地出租及提供地上權作業要點」之規定計算,部分廠商認為與1999年以前釋出土地之條件不同,不利廠商發展,從而四處陳情,究係屬個別廠商能力坪效問題,亦或地租偏高,廠商無力負荷,實有待深入探討,以供找出合理的計租方式,使廠商能適度發展,政策能落實需要。 而另一方面外界時常以出賣祖產或賤賣賤租土地批評台糖公司,如何能配合政策目的,透過公

平合理租金以吸引廠商進駐,提升利用度,進而帶動整體經濟之發展,亦避免外界針對台糖土地釋出機制之評議。本研究企圖就台灣公有土地之管理開發歷史脈絡,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至戰後台灣公有土地之利用,並就目前公有土地之開發評估提供方式。最後調查台糖公司歷年來配合政策釋出土地情形,並以1998年釋出之萬大工業區等及後期大投資釋出之個案土地,做為比較基礎,針對其權利金及年租金現況做一調查分析,並與現今政府開發釋出之工業區用地006688方案等比較,研擬出其用地租金如何配合修正,並將探討方向聚焦在地上權之設定進行評估改善,以進一步推動土地之活化,供業主或政府將來釋出工業用地效益分析之參考。

促參OT案件營運成本及租稅負擔合理化機制之建置委託專業服務案成果報告 [附光碟]

為了解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的問題,作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這樣論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自民國(下同)89年2月9日開始施行,已簽約之促參案件中採OT(營運及移轉)方式辦理者,共427件,占總促參簽約案件47%,預估民間投資金額為99億餘元,佔總簽約案件之1%。 雖OT案件占促參案件民間投資總額比例不高,然卻促參案件最大宗之民間參與方式,顯見營運-移轉(OT)案件在促參案件中之重要性。基於促參法立法意旨,係引進民間提供公共建設及服務,故促參OT案件仍具「供公眾使用」、「促進公共利益」之本質。   惟由於部分案件之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曾向 貴會表示:   一、促參OT案件尚無依促參法規定計算自償率之餘地,爰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4項酌予減收之適用。   二、促參法未有房屋使用費規定,倘依其他法律規定(如國有財產法、土地法)計收之房屋使用費,並未有酌予減(免)收之規定,易造成財務試算條件誘因不足時,易致招商成效不彰。   三、部分地方政府,地價稅減免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又促參OT案件,因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仍為主辦機關,致上開促參法及地方自治條例所定給予重大公共建設地價稅優惠措施之美意,在此期間卻無法回饋於民間機構。   四、原本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經營使用前均為免稅,惟一旦委外經營時,依財政部規定,即需復課地價稅及房屋稅,對於推動營運-移轉(OT)案件

形同懲罰。   是以,貴會為瞭解OT案件之土地租金、房屋租金(使用費)、地價稅、房屋稅等負擔情形,以及有無優惠或減免之可能,以瞭解OT案件營運成本結構有無不合理之處,同時亦希望瞭解OT案件保險險種與受益人約定等情形,茲將上述事宜歸納為以下四項議題:(一)促參OT案件營運成本結構是否合理;(二)促參OT案件土地(房屋)租金計收標準及得否減收;(三)促參OT案件土地(房屋)稅得否減收及相關規定之探討;(四)促參OT案件保險險種及受益責任議題之探討。   本研究案之內容,即是針對上述四項議題,蒐集實務案例並彙整統計,再將各項議題之現行制度與辦理情形分析研究後,提出各項議題之初步建議方案。期能藉由

本研究案所進行之案例蒐集與分析研究,歸納出適切可行之建議方案,進而對於OT案件之運作與品質提升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