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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再枝寫的 消防法規精修(下冊)(增修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中華科技大學 土木防災與管理碩士班 余錦芳所指導 吳晨暐的 大稻埕歷史街區的防災規劃與居民防災意識調查 (2021),提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稻埕、迪化街、歷史街區、防災規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 沈永年所指導 許鴻麟的 古蹟自主性防災設備探討—以防火水幕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古蹟、防火水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防法規精修(下冊)(增修版)

為了解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的問題,作者黃再枝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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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大稻埕歷史街區的防災規劃與居民防災意識調查

為了解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的問題,作者吳晨暐 這樣論述:

大稻埕是富有歷史文化意涵及歷史風貌的街區,同時也經歷過多個文化的薰陶,讓大稻埕街區有著多樣性的文化與歷史建築物,都市計畫委員會在2000年實施「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案及台北市政府在2010年實施「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計畫,使大稻埕歷史街區活化再利用的同時,更吸引了許多新創產業進駐大稻埕,而傳統的街屋建築形式,使古蹟及歷史建築比鄰,衍生出許多防災安全上的問題,本研究認為在保存歷史街廓的規劃時,也應該考量古蹟及歷史建築的「防災安全現況」,並宣導「居民防災意識」,這兩點與歷史街區的防災安全性息息相關,除了歷史建築物的損失還會對人身安全造成疑慮,本研究以「防災規劃與居民防災意識調

查」為題,將大稻埕歷史街區為例作深入探討,期於未來在古蹟及歷史建築物活化再生時,同時也注重防災的規劃及安全性。 綜合上述,本研究以文獻蒐集、現況調查及問卷訪談等三種研究方法,來探討大稻埕歷史街區「防災規劃」及「居民防災意識」的平衡點。 經上述研究方法探討分析後,本研究歸納出以下四點結論:1、歷史街區的保存不僅是建築外觀和街廓,也應把建築物內部空間作為保存歷史風貌的一環。2、大稻埕街區迪化街外的街道及巷弄現況對歷史風貌、防災安全缺乏管理限制。3、應更注重街道及巷弄內的滅火器與消防灑水頭的設置,以提升大稻埕歷史街區的防災安全。4、大稻埕採連棟式建築,並以單棟建築物為一個防火區劃,而沒有

裝修或閒置建築物,就不會被審核建築物防火區劃及安全性。關鍵字:大稻埕、迪化街、歷史街區、防災規劃

古蹟自主性防災設備探討—以防火水幕為例

為了解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的問題,作者許鴻麟 這樣論述:

台灣近百年來發生無數次火災燒毀古蹟,然而古蹟係國家重要文化資產,有不可回復之價值性,因早期建築防災性比較薄弱,且建築物構造大多屬於易燃之竹、木構造物質,容易於火災中損毀,所以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如未有妥善的因應計畫,將使這些有形文化資產遭遇難以彌補之傷害,故消防滅火設施的探討研究有助於古蹟防災的提升。本研究以相關文獻、法規、消防工程及案例探討分析等,研究防火水幕運用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之優缺點,並以古蹟價值優先防救災體系為主,加強消防安全因應措施檢討及自主性防災設備運用研究,結果顯示採用防火水幕、消防細水霧與放水槍等方法,可以發揮相當成效,除可減低火損外,並可避免造成無可挽回之水損,對於

古蹟文物,水損可能不亞於火損,因古蹟大多數為木構造建築,火災發生時更須保護其文物資產,古蹟修復及再利用雖可不受法令限制,但亦須接受相關法令的指導,所以國家制定另一套審議機制,接受消防主管機關檢視,對症下藥方能讓古蹟再利用場域內工作人員及遊客在安全的環境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