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讀享編輯團隊寫的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和讀享編輯團隊的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0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謝文傑的 所得稅法上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盈虧互抵、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優惠、所得稅法第39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建凱的 企業併購法盈虧互抵規範變遷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營利事業所得稅、盈虧互抵、企業併購、限制條件、防杜濫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民法、民訴、刑法、刑訴、行政法、法倫、智財法、海商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

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務觀點   (實務見解這麼多…哪些重要?又該怎麼看?)   法研所試題   (從法研所考題看今年國考重點,你不能不看!)   重點篩選   (除了最新的,別忘記還有不一定是最新,但很愛考的重點喔!)

所得稅法上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的問題,作者謝文傑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第39條關於盈虧互抵規範,原則上禁止營利事業將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列入當年度計算,但符合相關但書要件之營利事業,得將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本年度純益。對於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範之法律性質為何?是為了建立誠實申報制度租稅優惠政策規範,還是本於租稅量能課稅原則正確衡量納稅者課稅計算方式?而營利事業跨年度盈虧互抵適用,實務上經常使用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要件作為判斷標準,因此出現許多解釋函令來補充說明,關於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要件規範,例如:納稅主體要件上,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外,擴張解釋納稅主體適用上,包含有獨立法人格(合作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醫療財團法人、醫療

社團法人以及有限合夥組織),對於財政部擴張解釋所得稅法第39條納稅主體之理由,但卻不包含無獨立法人格(獨資以及合夥事業)之理由?如果財政部認為跨年度盈虧互抵,基於建立誠實申報租稅優惠政策規範之法律性質,僅使用解釋函令擴張所得稅法第39條納稅主體適用範圍,是否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還是基於租稅量能課稅原則,關於有獨立法人格相關組織都應該適用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範,但排除獨資以及合夥事業是否違反平等原則?除上述關於納稅主體問題外,財政部在補充有關所得稅法第39條適用之解釋函令,其理由經常互相矛盾,也產生了需多實務上行政救濟以及訴訟問題?例如有關於公司合併適用跨年度盈虧互問題?營利事業股利所得與適用跨年

度盈虧互抵計算問題?本文針對所得稅法上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法制研究,藉由專家學者的見解並整理實務上問題以及相關判決,針對我國所得稅法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法制規範提供相關建議。在納稅者保護法推行下,提供主管機關在檢視有關盈虧互抵之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作為參考。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0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刑事訴訟法、刑法、保險法、法律倫理學、智財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

務觀點   (實務見解這麼多…哪些重要?又該怎麼看?)   法研所試題   (從法研所考題看今年國考重點,你不能不看!)   重點篩選   (除了最新的,別忘記還有不一定是最新,但很愛考的重點喔!)  

企業併購法盈虧互抵規範變遷之研究

為了解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 第 262 的問題,作者陳建凱 這樣論述:

合併後公司,是否能夠繼續使用他消滅公司合併前經核定之虧損額,於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進行盈虧互抵之問題,自財政部針對舊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 規定作出函釋起,經大法官第 427 號解釋,再到立法者制定舊企業併購法第 38 條,此問題多年來經過爭論,仍未獲得共識。我國企業併購法與所得稅法於盈虧 互抵之規定,不論於新舊法時期,行政法院與稅捐機關多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將發生合併之公司排除適用所得稅法。然而,企業併購法與所得稅法所規範使用 本身與他人虧損額並不相同,難謂是針對同一事項作規定,故二法條間並不存在 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合併後公司於適用所得稅法及企業併購法上之盈虧互抵規定

,應以納稅義務 人提出結算申報時,由稅捐稽徵機關檢視合併後公司是否符合所使用他人之虧損 扣除額之限制條件規定,於符合限制資格條件後,合併後公司方得繼受他人虧損 扣除額,而其所得繼受之虧損扣除額數額,以股權比例作為限制條件防杜濫用虧 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