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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鄧衍森所指導 王自雄的 投資條約仲裁下的規範衝突與正當性危機—以公平與公正待遇為中心 (2012),提出agreement on trade-r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人權法、國際投資法、投資條約仲裁、規範衝突、正當性危機、公平與公正待遇、比較公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林德昌所指導 華明儀的 歐盟與中國之貿易關係與環境:歐盟環境指令對中國的影響 (2010),提出因為有 歐盟新化學品政策(REACH)、汽車排放標準、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oHS)、歐盟、中國、法規標準的重點而找出了 agreement on trade-r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greement on trade-r,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投資條約仲裁下的規範衝突與正當性危機—以公平與公正待遇為中心

為了解決agreement on trade-r的問題,作者王自雄 這樣論述:

近年來,人權與投資間的規範衝突在投資條約仲裁中浮現,其蓋因地主國的管制措施被外國投資人認為違反國際投資法下的待遇標準,同時地主國則在仲裁中主張系爭措施是為了履行國際人權法下的保護義務所致。這個情況並被全球公民社會視為一種正當性危機:仲裁庭左右了主權國家經民主程序所制訂與實施的人權立法與措施的命運,甚至讓地主國必須以鉅額的賠償作為保障人權的代價。 仲裁庭由於欠缺課責性而被抨擊為是「沒有臉的官僚」,復加以投資條約仲裁欠缺諸如上訴機制等制度管道來宣洩這股社會訴求與力量,規範衝突與正當性危機遂纏繞糾結成一組難解的雙螺旋。針對這組雙螺旋,本文以國際法的當代典範為方法論的基礎,主張對既有規

範——國際投資法中的公平與公正待遇——進行一種以雙向互動為目的的重構,俾使投資保護與人權保障得並行不悖。 在架構上,第二章以國際法的典範轉移與當代典範的內涵來確立方法論,並以全球行政法作為反例以強調依附典範的必要性。以第二章所確立的方法論為基礎,第三章指出人權與投資間的規範衝突在當代國際法的典範下何以無法被確定地加以解決,其亦因此取決於投資仲裁庭的司法決策態度。但第四章以實踐歸納證明,不論是投資仲裁庭所採取的司法最小主義,或撤銷裁定與先例等制度條件,人權保障這種非投資條約義務在投資條約仲裁下都不可能優先於投資條約義務而被適用。 因此,地主國若是基於規範上的確信而實施人權保護措施,而

不是將人權當成違反投資待遇標準後飾詞諉過的擋箭牌,基於國際人權法下最大實現原則的要求,即應於承擔投資相關義務後將公平與公正待遇作為履行人權義務的先決條件與相關措施的合理性依據。更進一步,以公平與公正待遇的規範內容為基礎,以合乎國際法典範的比較公法為方法,本文嘗試將公平與公正待遇重構為一組以法治原則為核心的公法原則。由此,原本單向的、權利本位制度設計下的規範衝突解決,方能成為雙向的互動及參與,並在地主國與投資人間形成一個合理的義務結構。本文在第五章與第六章處理這些問題,第七章則是結論。

歐盟與中國之貿易關係與環境:歐盟環境指令對中國的影響

為了解決agreement on trade-r的問題,作者華明儀 這樣論述:

隨著歐盟與中國的貿易量在過去十年內急速的成長,歐盟成為了中國最大的貿易夥伴。在學術界中,貿易對國家環境保護條例設立的影響也成為了熱切關注的議題,專家學者們擔憂國際貿易將不僅僅使得先進國家迫於競爭壓力,為了取得國際貿易的競爭優勢,而去降低其環境保護標準,即形成所謂的「向下競爭」(race to the bottom),更使得發展中國家沒有誘因去加強他們的環境保護措施,而產生所謂「陷入低環境標準」(stuck at the bottom)效應。然而,許多學著(如David Vogel)則認為,透過國際貿易反而使得許多國家的環境保護標準提昇了(trading-up)。本研究分析了歐盟與中國的貿易和

環境保護標準之間的關係。自中國加入世界經濟競爭後,學者們擔憂中國由於競爭的緣故,會使其環境保護標準保持在以往的低水平,然而,中國的改變是可被觀察到的。因此,本研究旨在找出在歐盟與中國的貿易關係中,是否有中國環境保護標準提昇的情況出現。而為了同時觀察中國國內與國際的發展情況,本研究採用「雙層賽局理論」 (two-level games theory)進行分析。更以個案研究方式進行,而三個個案中所探討之三個環境指令(environmental directives)乃是歐盟目前所執行的重要環境指令:危害物質限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

RoHS)、汽車排放標準(car emissions standards)以及歐盟新化學品政策(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REACH)。本研究欲探究中國如何被歐盟的環境指令影響與如何回應,以及更進一步應用在本身經濟發展和提高環境品質上。經由個案研究的結果顯示,歐盟的環境指令對中國環境保護條例的設立有正面的影響,並且喚醒了政策制定者以及公益團體對環保問題的意識,外來的規章指令迫使中國必須做出回應。因此,本研究結論指出歐盟的環境指令促使了中國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