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震山寫的 行政法導論(修訂十二版) 和劉振鯤的 法學概論(2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盛子龍所指導 郭致生的 我國公告地價之研究 (2018),提出一般處分法規命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告地價、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盛子龍所指導 洪春量的 廢棄物清理法指定清除地區法制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指定清除地區、污染環境之行為、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重點而找出了 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一般處分法規命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導論(修訂十二版)

為了解決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問題,作者李震山 這樣論述:

  本書共分為基礎、組織、人員、作用、救濟五大部分。就篇幅最大的作用部分,論述內容除尊重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既有研究成果外,並強烈呼應以人權保障為重心,重視正當行政程序的現代行政法學思緒。因此,除傳統行政法議題之介紹外,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畫、行政資訊公開、行政判斷與預測、行政聽證、行政調查等皆有所著墨。就公務員法制部分,則特別分成數章個別探討,期望在揮別「特別權力關係」時代之後,能激發從事行政實務工作者之自我權利主體意識,進而重視行政法之研究,發揮鞏固實質法治國的關鍵力量。   本書較重視體系、架構及思考合邏輯的鋪陳,不鼓勵訓詁或背誦式的學習,從而表達想法或說理的方

法傾向開放性,而非一定要追求或複製權威的見解,可能有悖於一般人習慣上從教科書尋求「標準答案」的期待。也因如此,對於許多學者之高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與裁判、各個大法庭裁定,以及行政法院裁判見解等,縱尚待釐清、探討或沈澱,仍盡可能的加以引用,期有助於提高讀者研習、思辨行政法之視野與效果。

我國公告地價之研究

為了解決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問題,作者郭致生 這樣論述:

我國公告地價目前在實務上已被認為主要作為地價稅的課稅基礎,公告地價之調整因而與地價稅息息相關,而公告地價於105年大漲之際,造成許多人地價稅負擔加重,民怨四起、負評風波不斷,有些人因而提起行政救濟,後續行政法院之判決也逐漸地公開,本文藉由相關文獻及法院判決之資料,爬梳公告地價之歷史演變,整理其規範功能,透過形成公告地價之行政程序,釐清公告地價法律性質之爭議。 最後,本文就公告地價提出幾點檢討與建議,一方面可作為公部門之參考或相關領域研究人員之研究發展,另方面希冀公告地價制度能夠與時俱進,更加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廢棄物清理法指定清除地區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一般處分法規命令的問題,作者洪春量 這樣論述:

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定義指定清除地區,主要為基於環境衛生之需要授權執行機關公告指定。因此,指定清除地區係有環境衛生之需要而清除之地區,在都會區,整個地區可能皆可被列為指定清除地區;而在鄉村通常只有一部分為清除地區,但如為山地,因人煙稀少,則無環境衛生之需求問題,則可不指定清除地區屬下指定清除地區。當地區人口增加,通常會產生環境衛生問題,即可將該區列為指定清除地區。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各級地方政府(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宜蘭縣

政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依據該款公告污染環境之行為,如在公告指定清除地區張掛、懸掛、黏貼、釘定、彩繪、噴漆、夾附或放置之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紙張、卡片、指示標誌等廣告物皆被公告為污染環境之行為。本文嘗試以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區分指定清除地區之法律性質,判斷原因有相對人、規制之事件分析及法律效力特性,分析公告指定清除地區範圍為法規命令性質。另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之法律性質,判斷後亦為法規命令,原因為:指定清除地區內污染環境之行為公告相對人性質原為非特定、非已知之相對人,以公告張貼廣告為污染環境之行為,為不特定發生張貼廣告行為之事件,為抽象之事實,對不同地點、不同案件及原同相對人張貼廣告行為發

生反覆持續效力。最後以污染環境行為限制廣告物設置案例之探討可知,以基本權限制界限-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討論以污染環境行為限制廣告物,逾越法律保留原則相對法律保留事項與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利益均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