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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傳播研究所(含博士學位學程) 賴鼎銘、馮建三所指導 莊迪澎的 互聯網媒體治理術: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比較研究 (2017),提出亞洲大學加退選11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互聯網、社交媒體、治理/治理術、馬來西亞、新加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陳怡汝的 被遺忘權利適用上之界限與困境 (2016),提出因為有 被遺忘權利、資訊自主、個人資料保護規章、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亞洲大學加退選11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亞洲大學加退選11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互聯網媒體治理術: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亞洲大學加退選112的問題,作者莊迪澎 這樣論述: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是東南亞兩個「偽民主政體」,自獨立建國以來不曾有過政權輪替,除了歸因於偏頗的選舉制度,兩國執政黨經由立法限縮新聞與輿論空間及控制媒體所有權,使媒體成為有力的統治宣傳工具也是公認的其中一個主因。然而,互聯網媒體自1990年代初在馬新兩國浮現之後,成了突破輿論封鎖和挑戰政府社會控制的重要平台。政府初期試圖以治理傳統媒體的手段來治理這種新媒體,但無法泡製相同的成果。本研究使用法國哲學家傅柯的治理術(Governmentaliy)理論作為分析工具,使用次級資料分析和深度訪談的方法,研究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自1994年先後開放民眾接入互聯網之後,在不同時期、歷經不同政府首長治國和發生重大政

治事態的互聯網治理,並比較兩國互聯網治理的異同。本研究發現,馬新兩國的互聯網治理均有相似路徑:初期訴諸管制傳統媒體的立法和執法手法規範甚至打擊互聯網媒體(雖然相對寬鬆),但是隨著互聯網日益普及成為日常生活工具和資訊來源,尤其是社交媒體流行起來之後,馬新兩國的政府首長的治理手法亦隨之調整,不但為了展現自由、開放的「新政」而給互聯網媒體若干程度的鬆綁,也開始藏起明顯可見的國家機關和公權力,改以「網民」和「互聯網媒體業者」的姿態融入互聯網空間――經營本身的社交媒體平台、部署網軍反擊反對派及經營或資助親政府新聞網站等,以在互聯網輿論陣地佔一席之地,模糊了國家機關、公民社會/互聯網媒體的分界線。然而,當

這些統治精英發現這種相對柔性的手法未能換取所欲的政治回報,反而引發權位危機時,他們便重新動員國家機器壓制互聯網異議,冀望立竿見影的消音效果。本研究認為,馬新兩國的互聯網媒體治理效率和公民社會/互聯網媒體的反治理能力有所差異,取決於四大因素:政府治國效率與合法性、政黨政治與公民社會結構、政府經濟控制範圍與力度,以及主流媒體專業能力與公信力。這四大因素使得新加坡的互聯網媒體治理比較接近傅柯所謂的治理術的效率,馬來西亞的互聯網治理則相對效率不彰。

被遺忘權利適用上之界限與困境

為了解決亞洲大學加退選112的問題,作者陳怡汝 這樣論述:

2014 年 5 月 13 日,歐盟法院針對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一案作出判決,並由此判決導引出後續歐盟於2012年提出的個資保護規章中,出現「被遺忘權利」此一新興權利,而此權利的背後,正是在呼應現今資訊時代下,個人資訊得以被永久保存,並且傳播效率快又無遠佛屆的情況下,賦予每一個資料主體得以更加有效掌控自己資料的權利,藉此,得以向搜尋引擎業者要求刪除有關於己的網路上資訊;而在另一方面,此權利也產生了個人隱私與新聞自由或是公眾的言論自由互相衝突的問題,如何決定兩者的利益?而被

遺忘權利的落實是否會牴觸網路為中介者之角色?且網路傳播向來具有無遠弗界的特性,各國對於隱私保護法令規範又不盡相同,如何真正落實「被遺忘權利」又是另一個問題;回歸到我國規範,我國的個資法是否得以推導出「被遺忘權」,抑或須另以新法訂之?本論文即在上述的問題背景之下,從法規介紹到分析國外學者與我國學者意見,做出探討並嘗試建構出「被遺忘權利」在實行上可能採行之措施,以落實資訊隱私與資訊自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