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親居留證換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郵局臨櫃領6000明起「不分流」 記得帶1物避免白跑 - 奇摩股市也說明:郵局臨櫃領普發6000元,明(24)日起不再依身分證尾數分流。 ... 不過採分流措施,由身分證、居留證統一證號尾數為1、3、5、7、9者先領,民眾出門前需 ...

國立中正大學 戰略暨國家安全碩士在職專班 蔡育岱所指導 陳亭方的 我國新住民政策之現況及社會與國家安全之影響:以雲林縣為例(2007–2022) (2021),提出依親居留證換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球化、新住民、新二代、多元文化、照顧輔導政策、生活適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親居留證換證的解答。

最後網站簽證(含依親) -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事務處則補充:※請務必使用外國護照(非港澳護照)及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入臺,並參閱「來臺後居留與出入境辦理須知,於入境後15日內換發居留證(ARC)。」 三、單次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親居留證換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新住民政策之現況及社會與國家安全之影響:以雲林縣為例(2007–2022)

為了解決依親居留證換證的問題,作者陳亭方 這樣論述:

自20世紀以來,全球化帶動國際人口快速移動往來,物品、資訊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打破了國界的限制,也帶動了國際經濟貿易與市場經濟的興起,交織成了密切的通訊網絡,新興的移民種類也隨之而生。不同於過去因戰亂、氣候及經濟造成的跨境移動,全球化影響下的移民以跨國資金流動、工作機會以及商業連繫作為主要的成因,此外,由於人與人接觸的機會大幅增加,因婚姻所形成的移民也有顯著的成長。也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勢必對傳統國家帶來無法避免的衝擊與改變,因此,各國在考量國內的政治、經濟、文化、安全及教育等各個層面後,制定出相對應的移民政策,以便因應越來越多的國際流動人口,並作為外來人士在該國停留、居留甚至取得國籍的相關依

據與辦法。本研究主要聚焦在臺灣針對婚姻所形成新住民所採取的照顧與輔導措施,我國的新住民已突破57萬人次,已超越原住民的總人數,是既閩南、客家及外省人以外的第四大族群。他們因婚姻關係來臺,除了須面對語言、文化與生活方式上的轉變,臺灣的新住民更常因教育程度不高、脆弱的情感連結與社會期待的差異而讓他們在臺生活更為艱困。因此,政府在近年來開始正視新住民在臺的生活培力,包含社會適應、親職教養以及外出就業等議題,並擴及新二代的未來發展,隨著內政部移民署在2007年成立,得以更有系統的幫助新住民從入境前到來臺後的生活輔導措施,後續視需求及反饋做滾動式的修正,並以提供完善且多元的關懷與協助作為主要目標,幫助新

住民在臺安居生活。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依親居留證換證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