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國欽寫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二版) 和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彙編(109年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 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董保城所指導 黃文鳳的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於臺北市廣慈開發案可行性之探討 (2012),提出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計畫、計畫確定程序、協力義務、聽證程序、正當程序、集中事權效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二版)

為了解決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的問題,作者洪國欽 這樣論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法令,除母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尚包含許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多達50餘項。再者,我國促參法制係採通案立法,故公共建設之種類繁多,大從數百億元之交通建設,小至公園委外案,均屬促參法令之規制範圍。因此,即便促參法令諸多,仍無法全面涵蓋實務運作所面臨之各種問題。是以,藉由主管機關行政函釋之發布,以補充法令之不足,乃屬必然。     本書除將促參法之立法理由及相關子法編著於各條文中外,並蒐集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函釋,逐一研析後編著於各條文內。此外,著者更將實際參與實務運作時所面臨之問題、心得及看法,加註於相關條文中,提供讀者在辦理實務或研究時,作一參考。

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蕭美琴:藍色公路適用促參法]
作者是 東方報 週五, 05 十月 2012 10:10 記者王志偉/報導

 「藍色公路」議題受到花蓮地方各界重視,在立法院也持續發酵,立委蕭美琴提議,政府在看待交通建設時,應該改變傳統公共建設思維,將海上交通,也就是把「藍色公路」視為重大公共建設的一環,以促參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來鼓勵民間投資,並給予稅賦優惠,盡速推動「藍色公路」開航。

 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振川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透過修改促參法施行細則來配合。他指出,目前,遊艇碼頭已經是促參的類別,公路也是,可是航線還不是,所以就這一部分,工程會會進一步與交通部洽談。

 蕭美琴在交通委員會質詢表示,傳統的交通工程大多是一些造橋、鋪路、炸山洞、挖隧道,還有鐵路等等,可是目前國際上已經有一種新的趨勢,尤其,台灣屬於海島國家,對於海上交通更加需要。特別是近幾年來造船技術及船隻的穩定度愈發成熟,已經成為另一種重要的交通工具。

 她說,不論是北歐各國,或是夏威夷各島間,都在發展所謂渡輪交通工程,包括遊覽車或是一般小客車都可以開上渡輪,然後從一個接駁點到另一個接駁點。而反觀台灣現在的問題,卻是用傳統的角度來看待交通工程,也就是一定要炸山洞、挖隧道,才是交通建設。可是,大家都沒有想過這些交通建設對於環境的衝擊,尤其是像這次蘇拉颱風過後道路柔腸寸斷,或是興建中的鐵路工程,例如花東的自強隧道已經坍方,在重新做地質檢測後,不知這樣的路段能否繼續施工。

 她強調,若能以新的角度來看公共建設及工程,則藍色公路並不需要開山洞、挖隧道,卻能夠構成一種重要的公共交通。她說,蘇花公路每逢豪雨,即使路還沒有斷,可是公路主管機關基於用路人的安全就開始封路,讓農民的農產品運不出去,甚至包括鐵路也會中斷。雖然颱風天海上船隻也不能行走,可是,颱風過後,馬路通常是柔腸寸斷,這時大家是不是要思考,有無其它選項。

 因此,她提議,工程會以新的態度及思維,把藍色公路也視為重大公共工程,看是否可以適用目前的促參法,包括給予稅賦優惠或是油價補貼,以吸引國際間或是國內業者,能有一些投資規劃,讓民眾能有多一條交通選項。

 備詢的陳振川對於蕭美琴的見解表示肯定。就他了解,交通部已經積極在做規劃,可是因為不只是船隻大小的問題,還有港灣,以及東北季風等問題,另一方面,就是旅客量可能也沒有那麼多,這些都需要從政策面來設法加以配合、輔導,否則將來業者買了大船,旅客卻很少,也是問題。陳振川強調,在四面環海的台灣,海上交通運輸當然一定要加以重視。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於臺北市廣慈開發案可行性之探討

為了解決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的問題,作者黃文鳳 這樣論述:

隨著行政任務之多元化,政府的職責不僅消極地保障人民權益不受違法侵害,並積極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提供人民生活上之照顧,為達成前述任務,政府必須擬定計畫,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由於性質重要且達一定規模之重大公共建設,於開發過程中,常事涉不同利益關係人及不同行政機關之權限,在計畫未公布實施前,應經計畫擬定、聽證舉行及計畫裁決等程序後,始可妥善有效實施。此種確定計畫程序之作用,在於藉由程序之參與,廣納各方意見,期考慮更為周詳,使最終確定之計畫內容合理妥善可行,俾於具體實施時可順利進行;並提高行政效率,建立民眾對公共政策良好之觀感及信賴,達成公部門推動政策之目標。我國現行規範行政計畫之法制,僅有行政程序法第

163、164條區區2條文,其中164條中心理念,緣自德國計畫確定程序之引進,就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所為之計畫設計及規劃程序。在德國計畫確定程序不僅法規範完善,且行之有年,在程序集中及減少日後爭訟之層面,具有一定效果。法務部雖於2001年3月基於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2項之授權而嘗試訂定「行政計畫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辦法草案」,就計畫之擬定、聽證程序之進行、計畫之確定等相關程序為詳細規範,賦予最終之確定計畫裁決一定之法律效力,以期達到程序集中的效果,然本辦法草案迄今仍未完成立法付之實施,無法發揮實質功效。本研究之目的,在探討國家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時,所面臨的最大挑戰

-如何作出令人信服之決策,此緣於權力來源之正當性、決策內容與程序之合理性外;亦須思考公部門對於私部門或環保團體之不信任、民眾過於追逐開發行為所產生之暴利期待、環境與經濟之連動性及國家中長程之發展方向與目標等人文議題,並參考國外案例,融合本國風土人文予以克服與解決。另試圖將行政計畫確定程序運用在臺北市廣慈開發案,以行政程序所追求之民主、效能及公開之原則,解決其所面臨之困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彙編(109年版)

為了解決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的問題,作者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這樣論述:

彙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子法與行政指導,以供各界參考運用。彙編法規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