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審閱期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投資型保險商品解讀也說明:每月新台幣100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 的性別、體況、當年度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依保險成本表計算 ... 3天審閱期間. 決定購買前.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高子晶的 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問題之研究 —以保險契約為中心 (2018),提出保單審閱期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保險契約、保險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卓俊雄所指導 王品懿的 論保險消費者知的權利保護-以火災保險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審閱期、說明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單審閱期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契約審閱期與撒銷期?一次就懂! - 奇摩股市則補充:什麼是契約審閱期呢?與契約撒銷期不同?審閱期間至少3天,這3天是以工作天還是日曆天算呢?如果要進行要保人變更,是否需要提供保險契約條款樣張供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單審閱期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問題之研究 —以保險契約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單審閱期計算的問題,作者高子晶 這樣論述:

定型化契約係由締約之一方就大量發生之交易預先擬訂契約條款內容,於實際交易發生時,他方以此內容為基礎,審酌後而為締約與否之決定。此種締約型態帶來了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程序之效益,成為現代交易的基本型態,然因雙方當事人無須再就細部權利義務事項逐一為磋商議定,使附合契約之一方對於契約內容之可控力大幅減少,在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透過契約內容形成自由以確保自身權益之機能能否維持,不無疑問。又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權,係指附合契約一方於契約成立前,應得有適當期間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其制度目的在使附合契約之一方於事前得有瞭解契約內容之機會,確保其締約意思表示自由之健全,進而促進定型化契約內容之公平與妥

適。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乃審閱權制度之主要依據,惟本條並未明訂審閱權之行使方式、除斥期間等,致本條規定於適用時迭生爭議;此外,於保險契約中,亦因與保險之特性似有所扞格,就保險契約是否有審閱權制度之適用,仍有討論之餘地。審閱權制度屬定型化契約管制中之一環,且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應確立其定位與效能,並與其他相關機制相互配合,以尋求最佳之規範體系。

論保險消費者知的權利保護-以火災保險為例

為了解決保單審閱期計算的問題,作者王品懿 這樣論述:

近年來台灣對於消費者權益重視範圍逐漸擴大,針對專業領域,比如金融、保險方面之立法,法律規範從保護企業修正成注重消費者權益。台灣雖然已逐步建立監督系統,但仍是處於不穩定狀態,尚有許多漏洞,或是以一般消費者之常識極難發覺紕漏,保險法經歷幾次修法後,補充許多因應新興時代潮流,惟對於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部分仍需要補充不足,以穩固保險消費市場。 目前保險契約糾紛之成因多半為保險契約資訊不透明,消費者在保險契約瞭解其型態上、及內容監督上有許多難度,不易發覺、求償困難等特點,使得一般民眾警覺性下降,沒有多餘注意力檢查保險契約中是否有陷阱。在此對於我國保險法消費者保護之規範、立法明確性、規範範圍適當性、

監督必要性,容有探討之必要。本文以火災保險案例作為切入點,探討保險消費者對於契約資訊獲取不足及契約訂定前之審閱期可行性,加以參考國外立法及作法,完善我國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之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