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社會司災民收容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家庭防災卡》也說明:災民收容所 (緊急安置所). 地址:. 電話:. 註:可洽詢住家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人員或網站、「內政部社會司」網站、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消防局網站中取得,若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孫迺翊所指導 張鈞婷的 遊民的住房權保障─以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為借鏡 (2015),提出內政部社會司災民收容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社文公約、社會救助、無家者、住房權、遊民、安置、英國、露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古允文所指導 黃培潔的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過程研究:權力結構的歷史分析 (2013),提出因為有 台灣社會工作、批判論述分析、專業化、建制化、歷史脈絡、權力結構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政部社會司災民收容所的解答。

最後網站「家庭防災卡」填寫說明則補充:離家最近避難收容處所(原災民收容所,緊急避難處所) ... 查北市避難收容所,外縣市避難收容意所 ... (四)1991報平安留言平台操作方式,請逕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瀏覽.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政部社會司災民收容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遊民的住房權保障─以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為借鏡

為了解決內政部社會司災民收容所的問題,作者張鈞婷 這樣論述:

遊民作為未能被社會安全網承接的極度弱勢者,掉落至社會底層、陷入流浪循環。本文從居住缺乏的角度,假設:「當遊民的居住需求被滿足後,就能有效地幫助他們離開街頭,脫離流浪循環。」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論文的問題意識、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研究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歷史沿革、制度脈絡及執行。在歷史沿革部分,本文從台灣本島之制度出發,由從清治時期講耙梳至今日的制度樣貌。在執行層面,本文分別就遊民定義、輔導服務和安置服務進行介紹。並在安置服務部分,按三層次服務階段理論介紹遊民緊急、過渡和穩定階段之安置服務內容。 第三章研究經社文公約與我國住房權之

保障。本章介紹經社文公約適足住房權之國際發展脈絡、保障內涵和國家之保障義務。接著,從憲法角度探討住房權於我國憲法之地位,並耙梳我國二戰後所發展的住宅政策,是否落實住房權保障的精神。 第四章係關於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及住房權保障之比較研究。本章介紹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歷史沿革,以及法定安置給付對象的篩選過程和給付內容。儘管有遊民拒絕或不具法定安置資格,本文亦有介紹英國政府如何將他們再次網回社會安全網內。最後,本文介紹經社文公約委員會和聯合國特別專員對於英國相關制度之評釋。 第五章係對於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修法暨政策建議。經過第二章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探討、第三章經社文公約適足住

房權之介紹,以及第四章比較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之落實。本章回到本國的脈絡,回應前述三章研究成果,針對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勾勒出以遊民居住需求為政策核心之政策暨修法建議,並附論國家向遊民扶養義務人追償費用之可行性。 第六章提出研究結論,就以下主題進行分述:(1)現行遊民安置輔導制度未獲得充分保障住房權(2)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住房權保障之實踐(3)經社文公約適足住房權和英國制度應如何融會於我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 最後,本文認為消極驅離遊民或僅提供維持基本生存需求之輔導服務,不但無法根絕流浪問題,輔導服務之失敗使遊民流竄社區,反而會強化社會大眾對於遊民之負面刻板印象、社會排斥和污名。本

文研究發現,遊民安置輔導制度唯有按遊民之安置輔導需求進行設計,積極從居住需求之滿足,提供安置及輔導服務。如此才能增加遊民脫遊、脫離流浪循環的成功率、降低社會大眾對於遊民之排斥,幫助遊民儘快復歸社會、回歸社區、與社區共存。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過程研究:權力結構的歷史分析

為了解決內政部社會司災民收容所的問題,作者黃培潔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索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建構的過程,放置在歷史脈絡下進行權力結構分析,採取批判典範路徑,以社會建構論為研究之方法論,透過批判論述方法來描述、詮釋與解釋所蒐集到的資料。試圖透過對歷史過程因素的了解、實際狀況發展的歸納分析,以爬梳出台灣社工專業建制化的過程,並以此為基礎,論證專業如何建制、專業建制的正當性以及專業化是否等於證照化這三個議題。在文獻整理的階段,本研究認為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可區分為社會工作師法立法前、立法後及修法前三階段,這三個階段各自擁有該階段的發展特質,也擁有多元的介入力量及運作策略。在探討各階段專業發展過程時,需涵括社會事件及社會結構部份、需區辨出權力主體及權力客體

並盡力描繪當中諸多之關係、亦不能忽略觀察決定社會重要議題當中權力關係運作的決策與非決策元素。第四章針對三個階段的社會工作專業發展進行文本及過程分析,歸結出各階段發展重點:立法前追求專業化,立法後辨識建制化,修法前確保專業化。追求專業化是由學術界提出專業化的必要性開始,專業化途徑為「納入國家體制以維護並確認社會工作的專業性」,使得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與國家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立法後辨識建制化階段,則因對專業證照為主的立場不同,而發展出兩條不同的路徑,此不同路線的兩方,在本階段沒有出現相互對話的機會,而是運用不同的方式及行動,各自表述。在辨識建制化階段,產生出主流與邊緣等多方面的論述,這些的論述

加上政府、學者及專業團體三方權力交互運作後,產出專業化不足的聲音,開啟確保專業化的序幕,出現社工師法修法行動。修法行動除展現社工群體間無法辯證討論、無法平行對話的事實,也呈現另一個專業權力掌控者-主流專業團體。最終,三階段的歷史文本中所勾勒出的專業化發展過程現象包含:社工師法與專業發展的共構關係,國家與專業間權力替換的交錯關係、社工專業中的內部對立關係。第五章運用Lukes三面向的權力作為社會分析架構去描繪、詮釋以及解釋:社工專業化發展中決策的權力、非決策的權力、型塑並決定什麼是社會重要議題且形成決策的權力。以立法院公報作為決策權力的分析文本、以社工社群內部論述及行動作為非決策權力之分析內容、

以報紙內容進行社會分析。之後,交叉比對三個文本分析結果,討論社會重要議題且形成決策的權力過程,進一步,去解釋權力的運作方式、權力的結構及分配策略、政治權力與專業發展的關係,從而爬梳出存在於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中,既重疊又斷裂權力圖像。本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台灣社會工作專業過程是圍繞著生存議題而建構的,使得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的過程中存在著權力關係,其中核心參與者為:政府、學術菁英、主流專業組織。在專業建制過程中,社會事件的影響力,不是一種直接的權力,但卻促使社工專業必須去面對社會問題,發展專業解決社會問題的機制及有效的工作方法。整體而言,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建制化的發展,從未跳脫尋求國家認可的思維

及框架,國家角色也從未在爭取專業建制化的論述過程中缺席,甚至社工群體將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視為國家應當進行的社會政策之一。從追求專業化、辨識建制化及確保專業化的三階段發展中,更可清楚的看到國家在當中所被賦予及被給出的位置。雖然在三階段中出現不同的發策略及路徑,來執行社工專業的建制化,但對話的對象仍不脫國家、學術菁英及主流專業組織。這樣的意識形態及行動選擇,是來自於歷史脈絡,也來自於現實困境,其產出結果的確讓社會工作擁有專業的位置,但也實質的宣告著,透過納入國家相關考試及審查制度所建構出社會工作專業,必然與國家保持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於是以國家證照化所發展出的社工專業化,兩者間形成一種糾結暫時無解的

困境。所選擇的研究取向使得研究者採在一個事後諸葛的位置,在這趟研究旅程中,研究者持續的面對進出研究場域的壓抑、失語及解套過程。透過反思發現,參與社會工作師法立法及修法的團體及人士,在過程當中所出現的壟斷或是附庸行為,呈現的是一種脫離現實、麻木不仁與喪失思考能力的狀態,在此狀況之下所產出的社工專業建制化過程,無形之中變成一種平庸性的邪惡,再加上不做為及沉默者的參與,於是造成目前社工領域不安、紛爭、對立甚至絕望的現況。在這個現況下,曾參與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的人們,必須關注的是實際作為下所產出結果,不論如何反覆的辯證或陳述,都不能用集體的無辜或是共識,來擺脫自身在這個過程中的真實存在、角色位置及該

負的責任。而那些拒絕對此過程回應的參與者、喪失自主的從眾者以及盲目的實踐者,都必須嚴肅的看待自身在社工專業建制化中的參與行動,就是因為這些行動,現今的台灣社會工作專業才如此被產出。在台灣的發展過程分析中發現,證照化不必然是呈現專業化最好的選項,至於是否有更好的選項?除不斷重新思考社會工作的本質、初衷及專業的走向之外,就只能在後續的歷史、發展過程及結果中,去尋獲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