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祥寫的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15堂必修課 和希言的 公司、證交爭點地圖(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經濟日報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劉連煜所指導 呂學佳的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2021),提出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面額股、無面額股、低面額股、資本制度、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許富寓的 董事監督義務-責任之建構與監督機關之再思考 (2020),提出因為有 受託義務、監督義務、警示紅旗、經營判斷法則、法令遵循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15堂必修課

為了解決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的問題,作者陳清祥 這樣論述:

  黑天鵝滿天飛的年代,「意外」已成常態,外部除了有系統性風險外,組織內部的弊案、貪污也是層出不窮。如果沒有做好風險預防與管理,風險就會變成危機。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提醒: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任何企業重大計畫或做決策前,別忘了審慎評估風險。      陳清祥,曾任勤業眾信集團總裁,30多年來精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等議題,對於近年與日俱增的舞弊案件,彙整個案資料深入探討後,發現原因不外乎包括:組織未落實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未記取先前風險事件的教訓確實改善缺失、未積極進行前瞻部署、董事會及各級主管機關缺乏持續性督導、員工缺乏風險意識……等。   為強化企業預

防與解決危機之應變能力,進而建構高韌性的營運基礎,本書分成15堂課,從新聞事件談起,結合實務經驗,從宏觀到微觀、從組織到個人,深入淺出地闡述風險管控與舞弊偵防,為企業深化公司治理、善盡社會責任及永續經營提供了很好的指導教材。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為了解決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的問題,作者呂學佳 這樣論述:

我國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後,開放股份有限公司自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制度中擇一採行。若我國公司發行無面額股,公司所收取之股份發行對價將全數列入資本,與面額股制度中區分面額與發行溢價,分別列帳於資本與資本公積大不相同,不僅影響我國的資本制度,也進而對會計與稅務領域產生衝擊。為緩和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在我國現行制度的不一致,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以供有關機關參酌。為充分發揮無面額股之優勢,本文主張開放公開發行公司亦可轉換為無面額股制度,使所有公司均得擇一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同時允許採用無面額股制度之公司於增資或減資時,可無庸增發或削減已發行的股份。也為因應二制度間對資本與資本公積認列差異,本文建議針對「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以及「強制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標準上,應以「實收資本額加計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替代「實收資本額」;並且為平衡實務需求並避免投資人誤解,建議針對公積配發現金的程序應予修訂並比照減資程序為之。

公司、證交爭點地圖(2版)

為了解決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的問題,作者希言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一)公司法的條文較多、爭點繁雜並且會隨著修法與時事議題不斷的轉變,因此本書將循公司法條文脈絡,擷取與考試密切相關爭點進行說明,並捨棄年紀稍長爭點或過於細碎的討論。   (二)相對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考點較為固定,且考試配分比重較低,本書導向為協助讀者準備國家考試,因此是以考試的重要性來整理證券交易法的爭點,而非完整的介紹證券交易法此一科目。   (三)本次改版在歷屆考題作法稍有不同,會在各個爭點之後整理相關的考題,並且進行簡單的提示或說明,讀者也可以藉此檢視對於該爭點是否已經能有所掌握。

董事監督義務-責任之建構與監督機關之再思考

為了解決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董事會的問題,作者許富寓 這樣論述:

在兆豐銀行案發生後四年,民事案件上,地方法院認為兆豐銀行董事長、總經理對於鉅額罰款毋庸負責。該案發生時,我國學界關於董事監督義務之討論如雨後春筍般冒出。觀察美國,董事監督義務於20世紀時即有相當多的討論。蓋我國之董事受託義務係繼受美國法,故其下位概念-董事監督義務之探討上亦可以此相為比較。 本文共有六個章節,首先從董事監督義務之上位概念-董事受託義務論起,第二、三章分別論述美國與我國法關於董事受託義務之繼受狀況。第四章開始,本文以美國法為主軸,討論美國法規與相關指南上關於董事監督義務之介紹;再者,因美國是適用判例法之國家,本文亦討論有關於董事監督義務之標竿判決與最新發展,並綜合

學者之見解歸納出美國法上之董事監督義務之架構。第五章中,本文以我國法上法規、實務見解、學者見解與美國法相互比較,試圖建構出適合我國企業結構之董事監督義務架構,不論是主體、主觀要件、客觀射程範圍與經營判斷法則適用之關係皆有論及。最後,本文觀察到國外有些公司設置專職之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以監督公司法令遵循之狀況。這樣的組織型改革是否有效,抑或是只具有形式上之裝飾效果,本文亦將討論之,並探討這樣的制度是否可以適用於我國,以增進董事監督之強度與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