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邊泰明的 土地使用規劃與財產權理論與實務(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內容-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也說明: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下 列各款之一: (一)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人行廣場用地、廣場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張鈺光所指導 黃照惠的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中心 (2021),提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建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謝政穎所指導 楊梁世的 容積移轉代金制度之探討 -以台中市實施經驗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容積移轉、代金制度、容積銀行、台中市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解答。

最後網站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是什麼?一次弄懂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條件限制則補充: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 保護大自然生態環境,使得古蹟或具有特殊生態景觀價值的土地得以保存利用。 更利於整體環境的開發,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第10屆第四次定期會】11.09 質詢都發處(1519)
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通過,是因為1964年,開1973年,兩次的修法對希望在25年內,完成所有公共保留地的徵收,但因為金額過於龐大,成為歷史共業,無法處理,根據大法官解釋,必須制定法律,透過容積移轉,解決公用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的問題。
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如下: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建議黃處長,第一點,在政府經費有限,每年只有8千萬左右的預算,可以採取徵收的情況下,緩不濟急。
第二點,容積移轉又受限於嘉義市分隔兩區,移轉需求不足。
唯有透過都市計劃檢討改編方式,將年代久遠,不符合設計需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改編用途,歸還公共保留地所有權人,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長期被剝奪的基本的權益。

質詢影片連結:凌子楚最清楚 YouTube & Facebook
https://youtu.be/TwuMn5UJbVU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中心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問題,作者黃照惠 這樣論述:

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財產權,財產權為基本權之一種,其內涵基於自由主義之發展,為自由權之內涵,具有對抗國家對於國家主體之人民的權利,然而財產權具有資源有限性之特徵,社會整體發展需要個人財產之最大化,並且將其利益分配全體國民,此理論脈絡下發展出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概念。是以,社會發展需藉由個人財產提供公用,對於財產權之保障由存續保障轉型為價值保障,在與個人財產社會義務契合時,得肯定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有徵收則應有補償,然此提供公用之過程對於原所有權人而言,即是權利之犧牲,為公益目的而犧牲,與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違反所造成之權利損失不同,此即為特別犧牲理論,意即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

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臺灣特有之土地管理制度,依都市計畫法令規範所設,為臺灣都市規劃進入現代之指標,從民國53年起,隨都市計畫區域逐步形成,型塑現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法規範。司法實務上亦有釋字第336號、第742號、第747號等解釋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永久保留、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徵收地上權爭議問題,然而是否符合財產權之保障,仍有疑義。本文基於基本權保障之觀點認為,財產權仍有對抗國家行為之基本權內涵,則若政府已無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徵收,給予合理之補償,則應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解除對於基本權之限制;若仍有徵收可能的公共設施保

留地則應盡速發放補償金,而非長期不作為方式,以期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得以實質落實。在具體的作法上可透過強化民眾參與決策過程、建置審議的合作機制及人民請求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司法救濟途徑處理。

土地使用規劃與財產權理論與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問題,作者邊泰明 這樣論述:

  全書十八章該略可以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份包括第一章到第五章,屬於理論介紹,以庇古福利經濟學和寇斯理論為核心;第二部分包括第六章到第十章,屬於土地使用政策介紹,比較分析英、美和我國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制度;第三部分從第十一章到第十五章,屬於應用層面,分析不同用地在財產權上應有的保障與規範;最後第三章針對我國容積移轉、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提出制度上的建議。

容積移轉代金制度之探討 -以台中市實施經驗為例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問題,作者楊梁世 這樣論述:

容積移轉在歐美國家主要是應用於處理歷史保存區、古蹟與生態敏感保育地區的保存及維護創設發展權移轉的制度,台灣卻將容積移轉的適用範圍擴大,企圖解決政府因財政窘迫,無力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的問題,其最主要功用皆應用於私人公保地取得。容積移轉為都市成長具彈性管理工具,臺中市2020年9月4號修正實施「臺中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機制」,期望藉由捐地及折繳代金雙軌並行制度改善多年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本研究藉由檢視容積移轉相關文獻及國內法令制度,以台中市及高雄市進行專家學者深度訪談及案例分析,本研究對於容積代金制度由被動等開發商捐贈,轉成主動收購。公設開闢,由點狀、零散的,轉

變成帶狀、整體開發對都市建設有其正面的效益。然而台中市政府容積代金計算公式,以含容積移入之基地價格為計價基礎,並未考量容積移入前後不同建築產品之成本等參數因子。依台中市現行容積移轉代金費用普遍高於公告現值,於接受基地公告現值較低者,開發商轉向購買公保地,將使得公保地價格逐漸攀升,不利市府於取得公保地之整體開發。並建議現行容積移轉制度調整1.提高交易市場資訊透明-建立容積交易平台2、制定捐地與折繳代金固定比例加速公保地取得3. 設立容積銀行管理。本研究對於容積移轉採取捐地或代金執行對都市開發影響、課題及調整提出看法,提供未來容積移轉制度修正或推動之建議。關鍵詞:容積移轉、代金制度、容積銀行、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