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元慶寫的 台灣冤案實錄:深冤 和林培仁的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毒品前科良民證 - 人気av 女優無修正エロ動画也說明:良民證其實就是1張寫上「有沒有犯罪紀錄」的紙,名稱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通常 ... 於法院階段之無罪、有罪或緩刑判決,其所有資訊都會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許春金所指導 鄭文學的 警察機關打擊幫派組合策略之成效-以治平專案為例 (2021),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治平專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反黑業務、幫派組合。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黃國郡的 論精神障礙者之罪責及其處遇—以監護處分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刑法第19條第1項、精神障礙者、罪責、責任能力、監護處分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的解答。

最後網站是不相等的概念!】 1.「案底」: 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刑案 ...則補充:【「案底」和「前科」,是不相等的概念!】 1.「案底」: 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冤案實錄:深冤

為了解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的問題,作者江元慶 這樣論述:

  這52案、63人被冤,獲得國家「認證」、   全民付出近三千萬元賠償。   當正義被囚禁,甚至遭處決,   檢察官、法官與惡,已無距離!  

警察機關打擊幫派組合策略之成效-以治平專案為例

為了解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的問題,作者鄭文學 這樣論述:

根據警政署統計結果顯示,我國全般刑案及暴力犯罪發生總件數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然而警察機關列管註記幫派組合及其成員數卻不斷上升。警察機關應如何利用實施逾25年的治平專案針對幫派組織犯罪研擬出更有效地打擊策略,本研究以文獻探討法透過對國內、外對幫派與組織犯罪的研究資料之分析,及現階段警察機關打擊幫派組合的現況研擬訪談大綱,復依研究需求以長期投入防制幫派組合領域之內、外勤人員各3名進行訪談,尋找讓治平專案更有效發揮成立目的之方式。 研究發現,警察機關反黑業務的定位應重新考量,以找出讓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做為治平專案主要法律依據的方法,並應以更具體的方式訂定檢肅目標,從而加速打擊三大幫的活

躍幹部。另外,對於幫派組合不法金流的打擊,不應僅追求依個別刑事法律查扣犯罪所得的金額,亦須思考如何透過評核標準讓執法人員願意善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針對幕後組織進行整體財產的查扣。最後,治平專案應緊密結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讓原本專為打擊組織犯罪賦予執法人員不同於一般刑事法律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得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本研究依研究結果對警察機關打擊幫派組合提出4項建議:應成立專責打擊組織犯罪部門、精準修正警察機關對幫派組合的定義、有效運用濫用犯罪組織威勢罪及沒收制度舉證責任轉換制、將三大幫派列為優先打擊目標。

刑法分則實務(下)(二版)

為了解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的問題,作者林培仁 這樣論述: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

思索之參引。

論精神障礙者之罪責及其處遇—以監護處分為中心

為了解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的問題,作者黃國郡 這樣論述:

近年隨著媒體大肆報導精神障礙犯罪者犯罪議題,舉國蔓延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恐懼,深怕在社會上活動時遭受無差別式的攻擊,也因為這種刻板印象,造成精神障礙者受到社會大眾嚴重歧視及偏見。美國作家霍華德•菲利普斯•洛夫克拉夫特曾說:「人類最古老而強烈的情緒,便是恐懼;而最古老最強烈的恐懼,便是對未知的恐懼。」,這段話或多或少表達出現今對於精神障礙者恐慌的社會現象。2019年臺灣推出的社會寫實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演員林哲熹飾演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青年導演應思聰,劇中有兩段應思聰在發病後口出「為什麼是我」,深刻表達出精神障礙者內心的聲音,得病從來都不是當事人願意。因此,刑法對於受病情影響無法自制,因而從事犯

罪行為之精神障礙者,認為欠缺罪責而不具有可非難性。本文從刑事責任能力判斷核心「罪責」開始探討,藉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遵守法規範能力。「罪責」是以人的判斷能力為基礎,即其處於自由狀態下,具有正確判斷並辨別合法與不法的能力,有此自由意志才有罪責的可非難行性。而刑法第19條審查行為人之能力後,可能會因為行為人身心自由受限制,而不具備選擇迴避法益侵害行為的個人能力,即「無罪責,即無刑罰」。而我國受社會防衛之刑罰思想影響,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大多採取監護治療處分,立法院更於2022年1月27日三讀通過監護處分無定期修正草案,學者間有不同意見,本文認為基於精神疾病治療之成效更因人而異,非短時間或特定期間可以治

癒或矯正,為維護公共安全及社會防衛之義務,此次修法能延長監護期間實有必要性,但聲請延長應具備嚴格條件及充分理由。最後,本文評析3則著名精神障礙者犯罪案例,嘗試從案例中探討目前法規範與實務適用上之爭議,發現法院通常相當倚賴專業精神醫療機構的鑑定結論,甚至當庭向鑑定人明問對於被告「能力」之認定,但對於鑑定人認定的障礙程度越重,裁判結果出現不一致的機率越高,顯現出法院心證與精神鑑定結論不一致時,法院傾向於加重被告的責任能力,因而對精神障礙者判處較重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