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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蘭臺網路 和華滋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哲學研究所 陳鼓應、蔡耀明所指導 林建德的 《老子》與《中論》之哲學比較──以語言策略、對反思維與有無觀為線索 (2006),提出劍盾版本限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道、空性、語言策略、對反思維、有無觀、正言若反、二諦、正反、立破、有無相生、非有亦非無、消長律、緣起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李惠宗所指導 林宇光的 論我國法官考績制度─現行法制及其興革 (2003),提出因為有 法官考績、法官自治、法官自律、法官法、法官評鑑、法官學、司法權之本質、審判獨立的重點而找出了 劍盾版本限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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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劍盾版本限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新編中國近代史─晚清卷(共二冊)

為了解決劍盾版本限定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是由兩岸近代史學界合作撰寫的中國近代史(1840—1949),參與者共57人。分晚清卷和民國卷,各卷又分別分為上、下兩冊,上冊為通史,下冊為專題史。本書論述了近代史上的一系列重大問題,比較全面和系統地展示了自1980年以來近代史方面的新研究成果。本次推出的是晚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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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與《中論》之哲學比較──以語言策略、對反思維與有無觀為線索

為了解決劍盾版本限定的問題,作者林建德 這樣論述:

《老子》和《中論》分別是道家與佛教的重要典籍,本文即藉由二書之比較,來探討其間的異同,乃分別就語言策略、對反思維以及有無觀三個課題作探討。 對《老子》和《中論》而言,道及空性皆是不可言說的,因而其試著以一定的言說策略來因應此不可說。而語言策略所回應的不可說,就《老子》而言,可關乎世間對反關係的微妙運作;就《中論》來說,乃是涅槃空性之雙遮二邊、超脫一切分別思維。其中可從「有無」之對反概念,進一步看出其哲學觀點與關注課題之差異。如此,語言策略、對反思維以及有無觀三個線索,可統貫為本文探討兩本哲學典籍的主軸。以下除首、末兩章外,逐章說明本文比較所得之綱要。 在第二章語言策略部份,《老子》與《中

論》的語言策略分別可以正反對演與立破兼施作為理解的方式。於此正反對演與立破兼施的言說策略,可歸納出四點共通處,分別為:一.兩者語言策略皆為回應不可說;二.在語言策略的視域下,皆顯示說與不說的微妙與弔詭;三.兩者之語言策略皆具有動態、靈巧之特質;四.策略詭奇之運用易於引起誤解。關於這些共通性其中可能的意義,在本章裡也進行了討論。 在第三章對反思維部份,本文指出,對於世間的對反概念,《老子》與《中論》分別提出兩種不同因應的方式。如就《老子》而言,萬物皆由兩對立面相依而成,此兩面會往其對立面轉化,而互有損益、消長;因此,如何在這些兩兩對立的世間中進退得度、取得平衡,並得以保全長生、無為而無不為,應

是其所關心的。《中論》卻從對反二邊相即相離、雙是雙非的思路中,使揚棄一切二元性思維。由此可知,同樣面對世間相對二法,《老子》和《中論》提供了兩種迥然不同的理論模型,恰可作為對照。在本章第三節中,即對諸多相異處作出對比,包括兩者在對反語詞定位、用法上的不同,以及運思模式、中道思想上的差異,乃至二者重整體、重分析以及重批判、重和諧之別等方面的相互對比,來顯示出兩者間的區別。 在第四章有無觀部份,《老子》視有無為天地萬物之本,要人從玄之又玄的有無兩者,去洞觀道的深意,使能在此人世間保全長生;相對於此,《中論》卻以有無二見為顛倒妄執之顯現,並從有無二見的徹底破除,走向涅槃解脫的境地。對於兩者不同的有

無觀,在本章第三節分別從有無的用法、有無觀背後的理論基礎以及其間的實踐性意涵,此三方面作出比較,其中涉及道家消長律與佛教因緣法的探討。 藉由本文之對比,雖然得知《老子》和《中論》皆以「善說」來回應不可說,也皆著重靈動、無執與善巧的語言策略來展現智慧;但同時也得知兩者在思想、智慧的特點及根本處上,有著實質的差異。換言之,兩者除了在「思想形式」上有些許相近之處,其「思想特點」及「思想基礎」卻大有所別;而藉由《老子》和《中論》兩本典籍的比較,可推斷出中國道家與印度佛教的思想核心原是南轅北轍的。其中《老子》象徵中國哲學的思想傳統,與莊、易二書合稱三玄,而開展出陰陽、有無等的兩儀、兩極、兩全或兩行之道

,重視兩兩關係間的變化、辯證以及和諧、統一等。而《中論》上承阿含、般若等思想,表達印度佛學中道不二的意旨,使能捨離二邊而從苦難中解脫。就此而言,老學及道家哲學的兩兩、兩儀之道,與中觀學和佛教思想的不二中道、不二法門,各自成為不同面向的智慧典範。 總之,本文以《老子》與《中論》為依據,溯源於老子和龍樹的哲學,從中探究道、佛思想的基本觀點與洞見,可發現道家、道教的始祖老子,與素稱「佛陀第二」、「八宗共祖」的龍樹,兩者思想有實質的差異,乃分別指引人走向長生久視或寂滅無生的路,而各自開創一片境地。儘管如此,兩者也在因緣際會下,跨越時空,於中國這塊土地相遇,並在後人牽針引線與創新繼承中,共同影響中國佛

教的發展。

名媛

為了解決劍盾版本限定的問題,作者喬凡尼.薄伽丘 這樣論述:

西方女性傳記文學的開山扛鼎之作西方貴族女性案頭必備書催生了文藝復興時期的婦女意識   此書是西方作家為女性立傳的第一本書。自出版以來,即受矚目,尤其是女性讀者。書中收入了許多女性人物或女神,既包括歷史及神話傳說中的人物,也包括當時的現實人物。   藉由她們的事蹟,讚美女性在勇氣、智力、文學、道德和創造力等方面的成就,並針砭時弊,反映了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初興時的婦女觀。莎士比亞,喬叟等著名文豪都曾擷取書中素材創作,例如聞名於世的《羅密歐與茱麗葉》就受此書影響。   《名媛》是西方女性傳記文學的開山之作,書中收錄了一百多位著名女子的精彩人生事蹟,既有名留千古的絕世佳人,也有惡名遠播的女性統治者。

書中人物盡皆形象鮮明、個性突出,更可貴的是:真實地反映了中世紀時期歐陸社會對女性的觀念。   作者的文字帶有濃厚的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色彩,對於女性的各項成就,以及身為人的各種高貴人品、情操,或是各種邪惡的作為、敗德事蹟,均有絕妙的頌讚或針貶。 作者簡介 喬凡尼.薄伽丘(Giovanni Boccaccio)   1313年出生於佛羅倫斯附近 Certaldo(一說是巴黎),父親是佛羅倫斯商人,母親是法國人。幼年時母親去世,隨父回家鄉。家境富裕,受有良好教育。早年長住那不勒斯。1340年,其父經商受挫,無法提供其經濟援助,便返回佛羅倫斯,並於政府和行會中任職。   他是位才華洋溢勤奮的多產作

家,以《十日談》(il Decameron)留名後世。   1375年,薄伽丘在貧困交迫中辭世於Certaldo。 譯 序獻 辭緒 言 1. 我們的第一位母親--夏娃2. 亞述女王--塞米拉米斯3. 薩圖恩之妻--奧皮斯4. 豐收女神、西西里女王--刻瑞斯5. 智慧女神--密涅瓦6. 賽普勒斯女王--維納斯7. 埃及女王、女神--伊希斯8. 克里特女王--歐羅巴9. 亞馬孫女王--馬佩西婭與藍佩朵10. 巴比倫少女--提斯柏11. 阿爾戈斯女王、朱諾的女祭司--許珀耳涅斯特拉12. 底比斯女王--尼俄柏13. 喀爾科斯女王--美狄亞14. 克洛豐的阿拉克尼15. 女預言家--歐律斯拉俄亞16

. 福耳庫斯之女--美杜莎17. 俄卡利亞王之女--伊俄勒18. 赫拉克勒斯之妻--得伊阿尼拉19. 底比斯女王--伊俄卡斯忒20. 女預言家--阿爾瑪忒亞21. 伊奧紐斯王之女--尼科斯特拉塔22. 塞法路斯之妻--珀克麗絲23. 波呂尼克斯之妻、阿德拉斯托斯王之女--阿吉婭24. 普里阿摩斯王之女--波呂克塞娜25. 特洛伊王普里阿摩斯之女--卡珊德拉26. 墨涅拉俄斯國王之妻--海倫27. 太陽神的女兒--喀耳刻28. 沃爾錫人的女王--卡蜜拉29. 尤利西斯之妻--珀涅羅珀30. 迦太基女王--狄多31. 埃塞俄比亞女王--尼考拉32. 維斯太處女--里雅.伊麗婭33. 萊斯博斯姑娘、

女詩人--薩福34. 柯拉廷納斯之妻--魯克萊西婭35. 妓女萊俄伊娜36. 耶路撒冷女王--亞他利雅37. 羅馬少女克婁埃麗婭38. 羅馬婦女維圖里婭39. 卡里亞女王--阿耳忒米西亞40. 維吉努斯之女--少女維吉妮婭41. 克拉提努斯之女--伊萊妮42. 萊奧提俄姆43. 馬其頓女王--奧林匹亞斯44. 維斯太處女--克勞迪婭45. 花神、仄費洛斯之妻--妓女福羅拉46. 一位年輕的羅馬女子47. 瓦羅之女--瑪爾西婭48. 西西里的蓋倫之女--哈耳摩尼亞49. 卡諾薩的布薩50. 努米底亞女王--索芙妮斯芭51. 希羅底克斯王之女--忒奧克塞娜52. 加拉太人奧耳迦戈之妻53. 大阿非

利加努斯之妻--特提亞.埃米麗婭54. 格拉古之女--塞姆普羅妮婭55. 本都女王--緒絲克拉提亞56. 羅馬女子塞姆普羅妮婭57. 辛布里人的妻子們58. 獨裁官尤利烏斯.凱撒之女--茱莉亞59. 小加圖之女--珀提婭60. 昆圖斯.魯克萊修斯之妻--居里婭61. 特魯塞里奧之妻--蘇爾皮西婭62. 女詩人科尼菲西婭63. 猶太女王--米麗暗64. 埃及女王--克麗奧佩特拉65. 日爾曼尼庫斯之妻--阿格里皮娜66. 尼祿皇帝之母--阿格里皮娜67. 自由民女子埃彼查麗絲68. 塞內加之妻--蓬佩婭.保利娜69. 尼祿之妻--薩賓娜.波培婭70. 阿戴耳豐斯之妻--普羅芭71. 福斯蒂娜.奧

古斯塔72. 巴爾米拉女王--齊諾比婭73. 英國女子、教皇--佐安74. 君士坦丁堡女皇--伊瑞涅75. 佛羅倫斯少女瓜耳德拉達76. 羅馬女皇、西西里女王--康斯坦絲77. 錫耶納孀婦卡米奧拉78. 耶路撒冷暨西西里女王--瓊安娜 譯序   義大利著名作家喬凡尼.薄伽丘(Giovanni Boccaccio, 1313 - 1375)在1348 ~ 1351年間創作的《十日談》(Decameron)開創了歐洲近代短篇小說的先河,發表後蜚聲文壇,大獲成功。此後,他又在 20 年的時間內,用拉丁語陸續寫出了西方文學史上第一部女子傳記文學作品--《名媛》(De mulieribus clari

s)。作者精心收入書中的女子既包括堪為楷模者,也包括惡名昭彰者,既包括神話傳說人物及歷史人物,也包括當時的現實人物,形象地反映了中世紀婦女觀向近代婦女觀的演變。這些傳記本來是為拉丁文百科全書撰寫的,彙集成書後,立即大受歡迎。薄伽丘生前一直在對這部作品披閱增刪,使它成為當時最流行的讀物之一。   《名媛》是薄伽丘1361年夏天到1362年夏天在故鄉契塔爾特完成的。薄伽丘說,啟發他寫此書的是被他奉為尊師的大詩人彼得拉克(Petrarch, 1304 - 1374)的《名男子傳》(De viris illustribus)。薄伽丘採用了「著名」一字的寬泛含義,「將因任何行為而聞名世界的女子均稱為名媛

」,所以此書並非單純歌功頌德之作。薄伽丘在書中收入不少以惡德聞名的女人傳略,他認為:「讚美可嘉壯舉,間或強烈譴責罪惡,這不僅能激勵高尚者去追求榮譽,而且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惡人的為非作歹。」閱讀此書,我們不但會誠心嘆服作者洞悉世情、勘破人性的能力,而且會掩卷深思他在書中發表的議論:飽含睿智,褒貶分明,謳歌美德,鞭撻罪惡。   薄伽丘將古希臘、古羅馬的非基督教女子收入《名媛》,意在填補空白,因為當時「尚未出版過任何專門讚美異教女子美德的書籍,尚無任何人有此打算」,而她們的懿行與業績卻值得褒揚讚頌。   全書人物可大致分成四個系列:   (1)從夏娃及亞述女王塞彌拉密絲開始,然後是六個異教女神(第三

章到第八章,繁體版為 3-7 章);   (2)三十四個古希臘羅馬神話中的女子(第九章到第四十二章,繁體版為 8-30 章),她們或是傳說人物,或為半人半神,並以《聖經》人物尼考拉(即示巴女王)結尾(第四十三章,繁體版為31章);   (3)以年代為順序的、有據可依的歷史人物(第四十四章到第一百章,繁體版為32-72章),其中包括亞他利雅和米麗暗兩個《聖經》人物;   (4)收入的最後六個人物則都屬於中世紀初期及中期。   從薄伽丘敘述的內容看,他的資料來源除拉丁語《聖經》外,顯然還包括裡維、老普林尼、普魯塔克、奧維德和維吉爾等許多古羅馬作家的作品。此外,他還可能參考了中世紀作家的著作及同代人

寫的編年史。   《名媛》反映了薄伽丘的婦女觀,其中雖仍有中世紀傳統思想的烙印,但已經顯露了早期人文主義思想的萌芽。一方面,他仍舊認為女子在身體和智力上不如男人,天性執拗、吝嗇小氣、膽怯多疑、淫蕩貪婪、好逸惡勞,因此,他對女性的最高讚譽也只是說她「像男子一樣」,或者說她做出了大多數男子都無法完成的業績。這反映了中世紀思想對作者的影響,也是他同代的男人普遍的婦女觀。但另一方面,薄伽丘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中世紀對女性的流行偏見,更加注重讚美女性的智力成就、文學成就、高尚道德和創造力,例如他讚美女子發明了農業、紡織和文字,讚美女詩人、女畫家,讚美女子在艱難逆境中表現出的非凡勇氣和堅忍精神,讚美古代

社會當權女子的文治武功。這些無疑都是文藝復興初期拉丁文學奏出的嶄新音符。   《名媛》帶有鮮明的文藝復興早期人文主義文學色彩。彼得拉克以後的人文主義者認為:古典作家的作品以雄辯的辭句和嚴謹的語言,寓道德訓誡於篇章詞藻之中,而歷史著作中則包含著智慧和高尚美德的眾多先例。因此,深入研究古典文學和歷史,會賦予當時的義大利社會領袖們雄辯的口才和明智的思維,會為他們提供道德範例,從而使他們正確地行使權利。在書中,薄伽丘十分推崇古羅馬人的美德,即他們的自律自尊,雄辯口才、愛國精神、自我犧牲和作戰英勇。這些正是人文主義者希望在當時義大利社會復興的品質。他們認為:高貴並不完全來自出身門第,而是來自美德,即高尚

的言行。這一時期,薄伽丘的《名媛》最鮮明地體現了這種思想傾向。   薄伽丘遵循了古典傳記作品的體例,大多先介紹名女的姓名、父母和門第,再列舉其出名的理由,然後以敘述的方式,詳細解釋其成名過程,但並不一一羅列史料來源,一是他並不全都贊同史料的說法,二是為避免枯燥,便於生發。薄伽丘畢竟不是歷史學家,而是文學巨匠。他這些傳記作品看來並不重在敘述歷史,而更像是以古為題,闡明對人情、人性、人生及人世的見解,並以古為鑒,針砭當時義大利社會的時弊,其中不乏精彩的議論,或弘揚正義,或揭露惡德,即使今天讀來也堪稱佳作。但若仍以今天的觀點看,有些說教也顯得陳舊甚至牽強,令現代讀者難以苟同,而這又是不能苛求於古人的

。   薄伽丘非常善於組織和剪裁史料,突出激烈矛盾中人物性格與命運的衝突,尤擅以人物的自我剖白直接揭示人物性格(例如第五十五章維圖里婭、第一百章齊諾比婭和第一○五章卡米奧拉的大段獨白),使敘事更富於情節性和戲劇性,以寫意的手法描繪了西方古代名女的一幅幅肖像。薄伽丘是敘事高手,其鋪敘和議論比史料來源更生動曲折,更富於細節,而其中是否包括了他的想像與生髮(這很有可能),尚待研究。   《名媛》自問世後,六百多年來一直備受關注,始終牽動著各階層讀者的濃厚興趣。它不但有了上百個手抄本,其拉丁文本也很快被譯成了多種文字,其中包括 14 世紀末由彼得拉克和薄伽丘的好友阿爾班查尼翻譯的義大利文譯本,15 世

紀初由勞朗特.德.普萊彌法特翻譯的法文譯本,以及和由海因里希.施坦霍維爾翻譯的德文譯本。1440年前後,出現了它的中古英語譯本,包括其中二十一個章節的內容、緒言及結語。1494年和1528年它有了西班牙文譯本。16 世紀後還出現了它的另一種英譯本及另外兩種義大利文譯本。1473年,約翰.蔡奈爾印刷所將《名媛》拉丁文本首次印刷成書。1539年波恩的瑪西亞斯.阿皮亞琉斯出版的拉丁文《名媛》,是它在 16 世紀惟一完整的版本。1967年,紮卡里亞根據拉丁文原文影印件整理出版了《名媛》拉丁文全本。   通過後人的整理、翻譯和引述,《名媛》對後世文學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波及了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等國家

。例如,早期英國文學名家喬叟(Jeffery Chaucer, 1340 - 1400)在他著名的《坎特伯雷故事集》(創作於1387 - 1400年)第二十二章裡,就使用了《名媛》第一百章《巴爾米拉女王齊諾比婭》的大部分素材,甚至包括逐句的翻譯。值得一提的是,莎士比亞的歷史劇《科利奧蘭納斯》(1607年)也使用了本書收入的羅馬貴族婦女維圖里婭事蹟的題材;他的著名悲劇《羅蜜歐與茱麗葉》(1595年)中的情節也有本書第十三章《巴比倫少女提斯比》愛情悲劇的影子,不知他是否見到過薄伽丘的這部作品或其譯本。後世作家也紛紛效法此書體例,寫出了不少同類作品。正因如此,這部《名媛》才堪稱西方女子傳記文學的開山

之作,在文學史上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據譯者所知,目前我國除了《十日談》的中文譯本外,尚無薄伽丘其他作品的中譯本。因此,本書可以使讀者瞭解義大利文藝復興運動早期人文主義思想的形成過程,並更全面地瞭解薄伽丘的文學創作成就。讀者可以看到,在《十日談》中犀利詼諧、插科打諢的薄伽丘,在這部《名媛》中已儼然是一位謳歌人類美德和正義的基督徒。同樣,作者用拉丁文寫就的《名媛》,其典雅風格也大不同於用義大利托斯坎俗語寫成的《十日談》。此外,《名媛》對古希臘羅馬及古埃及神話中眾神的關係和事蹟的描述,也與西方流行的說法多有不同,因此可供有興趣的讀者參照比較,後者以西元前八世紀的古希臘詩人赫希俄德的《神譜》和古

羅馬詩人奧維德的《變形記》為代表。 肖  聿2001年10月於北京 緒言   《名媛》一書由此開始。作者契塔爾特之喬凡尼.薄伽丘  謹獻給佛羅倫斯之安德麗婭.阿齊亞尤利,阿爾塔維拉伯爵夫人   很久以前,幾位古代作家寫過著名男子的傳略,在我們的時代,著名大詩人、吾師彼特拉克也正在寫作一部類似的著作,其內容更為充實,其寫作更為精心。這非常合情合理,因為那些付出全部熱忱、財產乃至(必要時)鮮血與生命,以在傑出偉業上超群出眾者,理應有權使其英名為後代永誌不忘。令我驚訝的是,女性很少引起傳記作家們的注意,專門記載女性生平的作品付之闕如,即使長篇史籍已表明一些女子做出過需要體魄與勇氣的壯舉,情況依然如此

。   凡男子以其天賦力量做出壯舉,便理應得到讚揚;我們若贊成這一點,若考慮到幾乎所有女性都被賦予了柔弱的身體及遲緩的頭腦,那麼,當她們具備了男子的精神,表現出傑出的智慧與勇敢,並敢於做出對男子來說亦極為困難的壯舉時,當有多少女子值得讚頌呢?   因此,為了不使此類女性錯失應得的榮名,我便想到將那些人們記憶猶新的女子的生平彙集到一本書中,以弘揚她們的光榮。後來,我又在那本書中增加了另一些女性的傳記,她們的出名,乃是她們的大膽、智慧、堅忍、天才及好運或厄運使然。我還增加了幾位女性的傳記,儘管她們並未做出值得銘記的行為,但仍不失為壯舉。   不僅如此,讀者若發現:珀涅羅珀、魯克萊西婭、蘇爾皮西婭等

貞潔婦女,竟與美狄亞、福羅拉、塞姆普羅妮婭等雖性格堅強、實則具有破壞性的女子為伴,我想讀者並不應感到奇怪。實際上,我並未打算對「著名」這個字做出那樣嚴格的限定,以致使它總是意味著「富於美德」。相反,承蒙讀者的慨然應允,我採用了該字更寬泛的含義,遂將因任何行為而聞名世界的女子均稱為「名媛」。我還記得:閱讀傑出男子傳記時,我不僅讀到了萊奧尼達斯、西庇阿家族、大小加圖和法布里希烏斯,而且的確讀到了性情暴戾的格拉古兄弟、狡詐的漢尼拔和背叛的朱古達,讀到了沾滿內戰血污的蘇拉和馬略,讀到了富有而貪婪的克拉蘇,以及其他天性相類的人。   讚美可嘉壯舉,間或強烈譴責罪惡,這不僅能激勵高尚者去追求榮譽,而且會在

一定程度上約束惡人的為非作歹。此外,這本小書還重述了那種魅力的原貌,而由於一些富於魅力的女人的可恥濫用,它現已喪失殆盡。因此我決定,在本書故事的各處插入一些對美德的欣然讚頌,或增添一些激勵之辭以避免邪惡。此類高尚的教益將與娛樂融為一體,因而可讓讀者於無所意會之中接受。   我認為,為避免沿襲膚淺敘述事件這種歷久的傳統,以能讀到的可靠作者的著作為據,對各種歷史做更多的分析,這是有益且恰當的。我完全相信:這些女子的功德建樹既能使女子愉悅,亦會使男子愉悅。何況,女子通常都不通曉歷史,因此她們需要並樂於讀到更為詳盡的敘述。   儘管如此,我還是要提醒讀者認清一點:切莫將這些女子(她們幾乎都是異教徒)與

猶太教及基督教女子混為一談(夏娃除外)。這兩類女子彼此並不協調,兩者的行為方式亦彷彿大相徑庭。   猶太教及基督教女子遵從其神聖先知的命令與範例,往往會為獲得真正的不朽榮譽而使自己堅強如鋼,並產生超越人性的堅忍。然而,異教女子則顯然以其堅強性格,或以其天才或本能,或彷彿更像是以其對現世短暫榮譽的熱切渴望,去達到目的。面對命運的重擊,她們有時能夠忍受極難忍受的艱難困苦。   此外,基督教女子還在那種真正的、永不熄滅的光明中發出熠熠光彩,在其理應得到的不朽中光榮地永生。我們也知道,她們在戰勝肉欲及暴君迫害方面表現出來的節操、純潔、高尚和不可征服的堅定,在許多男人的作品中都被稱為她們必備的美德。那些

作品的作者們都心懷虔誠,都具備關於神聖經典的傑出知識,都因高尚而受人敬重。而另一方面,正如我已指出的那樣,目前尚未出版過任何專門讚美異教女子美德的書籍,尚無任何人有此打算。正是由於這一點,我才動手寫下此書,因為這是褒揚這些女子的一種方式。   願萬物之父--上帝助我完成這樁虔誠的努力。願上帝向我即將寫出的作品不吝拋灑恩惠,並恩准我為了他的真正榮耀而寫就此書。 49.卡諾薩的布薩有些人稱布薩(Busa)為寶利娜(Paulina),將布薩當做了一個姓。布薩是一位阿普利亞女子,住在卡諾薩城。僅僅她的一個壯舉(那是古代流傳下來的有關她的唯一記載),便已使我相信她出身高貴,並曾因其他許多符合美德的行為

而聞名遐邇。據史料記載:當年,迦太基的漢尼拔發動反對羅馬人的殘酷戰爭時,曾用烈火與利劍將羅馬全國變為廢墟,並將羅馬人的國土浸在血泊裡。在坎尼的阿普利亞村附近的一次大戰中,漢尼拔不但打敗了羅馬人,而且實際上已使義大利軍隊潰不成軍。不少倖免於那場可怖之殺人競賽的義大利人紛紛四散逃亡,其中約有一萬人於夜間抄小路來到了卡諾薩城,該城當時與羅馬人結盟。這些逃亡者虛弱疲憊,缺吃少穿,沒有武器,赤身裸體,遍體鱗傷。無論是戰禍還是得勝敵軍的威力,都未嚇倒布薩,她將這些男人慷慨地接入自己家中,給他們提供了庇護。她首先要他們振作起來,然後叫來了醫生,並以母親般的關懷安排救治傷患。她的慷慨令人讚歎不已:她為赤裸者穿

上衣服(她給所有的逃亡者都穿上了衣服);她為沒有武器者提供了武器;她用自己的錢支付了那些人的食宿費用。依靠她的仁慈與同情,這些可憐的男子恢復了體力與希望,準備離開,布薩又自願向每個人發放路費。她還繼續滿足陸續不斷的新來逃亡者們的需要。這個故事當然令人驚訝,而它講的是位女子而不是男人,這便更值得讚頌。古人一向讚頌馬其頓國王、世界的征服者——亞歷山大的格外慷慨(當然也讚頌他的其他優秀品質)。古人告訴我們,亞歷山大像其他寬宏的君主一樣,不僅時常贈送珍貴的寶石、大量金錢以及類似的禮物,還將廣大的領地、輝煌的王國和廣闊的帝國贈送給友人,有時甚至贈送給被他擊潰的國王們。此類舉動的確非常高尚,完全值得頌揚。

但我認為,我們不應將它等同於布薩的仁厚。亞歷山大是男人,而布薩是女子,而吝嗇乃是女子的習慣,或可說是女子固有的天性,猶如女子天生膽小一樣。亞歷山大是位偉大的國王,而布薩則是單獨的個體。亞歷山大擁有他以武力奪取的東西,而布薩則只有自己合法繼承的東西。亞歷山大放棄的,或許是他很難為自己保留的,而布薩放棄的,卻是她本可以長期保留的,而倘若她願意,她本可以繼續保留它們。亞歷山大將禮物贈送給友人和值得獲得他恩惠的人,而布薩卻將禮物送給了素不相識的異鄉人。亞歷山大在自己的事業鼎盛興旺時贈與他人禮物,而布薩卻在自身前途未卜、友人身陷險境時這樣做。亞歷山大在外國的土地上贈人禮物,而布薩卻在自己的國家和本國人中

。亞歷山大贈人禮物是為了博得慷慨的美名,而布薩則是為了幫助那些急需幫助的人。我還用繼續說下去麼?若想到這兩人的身份、性別和處境,我便毫不懷疑一點:公平的裁判者一定會讚美布薩的寬廣胸懷,而不去讚美亞歷山大的慷慨大方。儘管如此,讀者依然可以用更華麗的讚美之辭去讚頌其中任何一個人。我認為,布薩讓自己的財富發揮了最大的作用。大自然母親讓金子從地下隱蔽處來到光天化日下,並非為了讓金子被從其母腹帶進墳墓。守財奴們卻正是懷著這種念頭,將他們的財寶埋入棺材,又小心翼翼地趴在上面,儼然在巴望重生。其實,金子首先是為了用以造福大眾,其次是為我們自己贏得應有的尊重,並服務於我們的友人。倘若我們身後還能留下什麼財產,

不妨將它們慷慨地送給在命運打擊下身處困境的人們、處於上天憤怒的重負之下的人們、無端遭受貧困折磨的人們、因他人的罪行而被監禁的人們,乃至一切被愁苦和短缺擊潰的人們。唯有能使他人切實受益,而不是僅做表面文章,此類支出才是用得其所。唯有出於博愛而不是出於獲利,此類開銷才是理所當然。這樣的善舉應遵循一條合理的尺度:幫助他人時,我們不應使自己陷入迫使我們覬覦他人財產的貧窮,更不應使我們因自己陷入貧窮而去偷竊他人的財產。

論我國法官考績制度─現行法制及其興革

為了解決劍盾版本限定的問題,作者林宇光 這樣論述:

本論文係圍繞在以下兩主題內之論證:一、法官考績制度與審判獨立之緊張關係。二、現行法官考績制度之批評與其興革。 在應然面,法官應為超然公正之審判,正義是靠法官的人格來保障的(奧地利法學家Eugen Ehrlich語),對法官考核或給予考績,似乎是對法官人格的懷疑,亦有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之嫌;但是,在實然面,基於我國法官的考用制度,與考量權力的制衡(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應有法律保留之職務監督機制,以防法官濫權(法律保留又可防範行政不當干涉司法),俾保護人民之訴訟受益權。其次,觀之先進國家,猶未僅憑法官之人格與良心而免除法官之職務監督者,於是如何在立法政策上規劃我國法官之職

務監督便成為司法改革重要事項,此或許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出具有爭議之釋字五三○號的原因之一;但是,現行法制將法官視為一般公務員?吾人彷彿回到德國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九日)法官法(Richtergesets)公布以前的時代,「今夕何夕?」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竟是德國的二十世紀的情境,如此的法治叢林亟待開墾;並且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考核項目侵犯審判獨立,有違憲之嫌,法條規定內容相互矛盾,違背體系正義,是為一「惡法」,致法條之「綜覈名實、信賞必罰」形同具文,考核之主管既無法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於是「寧可失之寬,不可失之嚴」,大作好人幾乎核給所屬全部甲等年終考績(以有滿額之考績獎金),因而勞駕到五院高層長官

共同約定「自我約束」百分比之基準,而在二○○一年司法院不同意就法官考績之此種共同約定之「自我約束」百分比之標準,但亦勉為其難自行限定法官考績甲等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導致法官年終考績獎金有百分之十的人,最少失掉了半個之俸給總額(還不論升等之俸給差額),且這些考核法官考績項目之分數亦乏「準確客觀」之標準,致每年年底評核法官年終考績,成為一場「夢魘」,評者心驚,被評者心慌,至少有百分之十的法官不服,突襲性的考績結果常優劣不分,致有失法官考績之正向目的—型塑法官優質倫理,達到公平效率之裁判,甚而影響部分考績乙等法官心情不佳,大嘆「不是說法官無大小?怎麼有甲乙等法官之區別呢?」認為不值得為審判努力付

出(見司法院內部網頁論壇),於是形成其內心情感之「自由心證」以乙等考績為「比例原則」之標準而審判案件(半額之考績獎金等於半額之審判品質),草草「一推了事」,人民司法受益權之保護亦從「甲等變為乙等」,形成不佳之裁判品質。 其次,攸關法官與國家關係之「重要性理論」,司法院大法官多次解釋在案,其引進德國理論,惟尚未完整建立本土化之體系,致有前後不一之情形(如釋字243及298號解釋),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限縮法官考績為管理措施(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僅能提起申訴即再申訴,使本為行政處分之法官考績喪失行政訴訟之權利,導致法官考績經非法官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審議即為定案(

實務上之處理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六號解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89年12月22日89年度訴字第2265號判決)實任法官無考績免職,考列乙、丙等者因不具重要性,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何謂「不重要性」呢?)如此,似又違背權力分立原則―行政不得影響審判獨立(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可以決定法官考績優劣,有可能涉入審判核心領域內之嫌);另就與法官考績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容有未合,此又侵犯法官之基本權―訴訟權(憲法第16條);且與法官自治精神不合;現行法由銓敘部審定法官考績,亦有違法官自治精神,亦是不合審判獨立之原則;而職司司法審查之行政法院,對於「感同身受」之同為法官之考績之裁判,還停留在特別權力關係之基礎與管理關係(或稱經營關係)之窠臼(釋字243號)中,不思突破,所以形成現今法官考績制度違背實體與程序法之規定,不符形式合法性與實質正當性;一個職司正義的法官,竟被如此不正義的對待,也是弔詭!司法女神(Goddess of

Justice,Themiss)竟成為一被蒙蔽雙眼的神女(a blind whore)?(魔鬼遮蓋司法女神雙眼的畫,請參照洪鎌德,法律社會學,2001年12月,頁336) 於是,本文認為現行實務上對法官與國家關係之法律定位有違法律及司法權之本質,法官不適用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就此部分「惡法非法」應由大法官宣釋之,或者提案修改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三條,加入「法官」使成為:「法官、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排除法官之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並且另定法官法(規定法官考核方式)。再者,本文認為法官考績是一變體多階段行政處分,故現行法制法官為乙、丙等考績,不論是從

考績獎金之財產重要性(財產權,憲法第十五條)或認為係行政處分,皆可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因為行政訴訟案件增多,導致行政法院法官負荷加重,因而考慮是否需繳訴訟費用,甚至明文限定此類案件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保留),係涉及立法政策之另一問題,除有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情事,非可當然限定法官之財產及訴訟基本權;而行政法院如何審查考績事項密度(尊重行政機關之行政保留至何種程度),係另一問題,有待司法形成判例,最重要者不能為維持「惡法亦法」的考績處分,而有彷如回到過去之特別權力關係之匪夷所思等等之解釋。其次,為考績監督與審判獨立之範疇與界限,應由大法官解釋之,俾便利於行政機關之法院對考績之職務監督有所遵循。復次,

法官考績制度是否廢除,係屬立法政策問題,法官職務監督一定要有考績制度嗎?由誰考評?考評項目有那些?考核基準在何處?本文認為,法官是法庭之法律,「從長遠觀察的結果,除了法官的人格以外,正義是沒有任何保障的。」相信法官如同相信法律,所以應該廢除考核法官之考績制度;但是要廢除現行法官考績制度(如司法院法官法草案2004年5月18日版本所定)之前提是「司法為民所信」,所以在當前存廢之過渡期,應循序漸進,相關配套之職務監督措施(如任用高素質之法官,法官行為規範法、自律及他律之配套法規等等)應先立法,不適任的法官(例如貪污、草率、精神不正常、罹病不堪任職、專業知識缺乏等等)應加輔導或予遣離;當前立法政策首

先在於重構法官與國家之法律關係,應該脫離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本文認為德國立法例,將考績制度與考績獎金脫鉤,或者如奧地利立法例,在該國法官職務法對候補、資淺、或表現欠佳之法官予以考績,值得參考;對於法官考績之爭議案件宜採德國法官法之「職務法庭」由法官開庭以判決書決定係爭爭點,以公開、透明方式行之,俾符法官自治之精神。 爰本論文之架構係從正義論(共通善之肯認)導出司法之本質、從事物之本質說到平等原則,從平等原則導出體系正義,從憲政主義之法治國導出權力分立,亦從法之本質導出司法獨立之必然性;司法獨立與行政一體性質不同,而認為在司法機關內平衡行政與司法之緊張關係,應釐清法官考

核(含平時考核,專案、另予及年終考績)項目與審判獨立之界線;次論法官考績之定性,內容涉及法官與國家之關係、法官考績之法律性質及現行制度之檢討;其次,法官考績與法官自治精神之關係,以及介紹現行已由司法院訂定之行政規則及法官法草案中規定之評鑑(他律)與自律之相關規定;復次,以專章比較各國立法例,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為求多面向之觀察,不但從法律層面探討,亦從公共行政觀點探討,俾使法院組織提昇司法績效,學習型的組織,法院管理專業人才,恢弘各級組織領導人之胸襟與遠見,型塑法院之優質生態,使法院之菁英―法官,為法院同仁及人民所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