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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茂榮所指導 陳敬宏的 企業併購法制稅捐減免措施之研究 (2007),提出印花稅票面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併購、稅捐客體、實現、量能課稅、租稅措施。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 陳德昇所指導 林茂盛的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2002),提出因為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普通發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印花稅票面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印花稅票面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併購法制稅捐減免措施之研究

為了解決印花稅票面額的問題,作者陳敬宏 這樣論述:

稅捐是法定之債,故從事企業併購法制稅捐減免措施之研究,必須由企業併購行為所牽涉之各該稅捐的構成要件出發。又由於「稅捐客體」此一要件係由企業併購之「行為客體」決定,因此企業併購行為之行為客體,成為企業併購法制稅捐減免措施研究之第一步。 本文首先以各種企業併購行為類型暨行為客體作為研究之起點,在分析了現行法上企業併購類型以及相關規定後,得到觀察企業併購交易時,必須注意併購規定及併購用語均具有片面性,合併、併購及分割等併購類型彼此間則具有替代性等結論。 確認行為客體之後,本文隨即說明企業併購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務會計處理,說明併購行為客體如何量化,再由併購行為客體決定所涉稅捐客體,從而整

理出合併、收購、分割等企業併購行為所牽涉之具體稅捐種類。 隨後本文以營業稅、契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以上四者為交易型稅捐)、土地增值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以上三者為所得型稅捐)等七種稅捐之順序為經,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五部法典之順序為緯,依序說明現行企業併購法制稅捐減免措施之內容,並將行政函釋、司法判解以及文獻資料,以系統化的方式安排其中,以對我國企業併購法制稅捐減免措施之法規狀況與實務操作情形獲得一全盤之了解。 為提供比較法借鏡,本文介紹美國內地稅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26 U.S.C §

351至26 U.S.C §368與德國企業重組稅法(Umwandlungssteuergesetz, UmwStG)相關規定之內容,發現該兩國併購稅捐減免措施之共通特色:一、美國與德國併購稅捐減免措施之構成要件規範方式,均係以併購「行為客體」為出發點。二、美國與德國併購稅捐減免措施之法律效果係安排為「稅捐客體」之未實現,或稅捐客體數量化後數額之(「稅基」)的調整,亦即該兩國併購稅捐減免措施之法律效果,係發揮在相關稅捐的構成要件層次,而非對稅捐債務整個的減免。 最後檢討我國企業併購法制稅捐減免措施,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印花稅票面額的問題,作者林茂盛 這樣論述:

本文以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子題為發票問題之探討為題,採取比較研究途徑,以文獻研究法與訪談調查法。透過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租稅觀點,以及「租稅公平理論」論證「發票」在中國大陸稅務制度是永久稅務憑證?亦或過渡時期之產物?其後再就發票功能與經濟貢獻,以及發票犯罪與運作進行分析,並做評估。 本文主要發現包括:1、中國大陸「發票」種類繁多複雜,普通發票樣式各地不統一,仍保有為稅務永久憑證之地位,而非過渡時期產物。主要原因如下六點:(1)利益因素驅使,中國大陸稅收管理環境與制度未獲得相對應之改善。(2)相關部門之配合未能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難以形成治稅利器。(

3)少數稅務機關執法不嚴,發票犯罪份子有機可乘。(4)徵管技術落後,執法不公、執法不嚴。(5)國民納稅意識薄弱,對稅法瞭解不夠深入。(6)公司會計制度不夠健全。2、中國大陸發票制度可保留增值稅專用發票:(1)因爲專用發票有一個優點,即專用發票上記載有購銷雙方的基本資料,便於稅務機關進行交叉比對,特別是針對數量大進項稅額進行的稽核。(2)將稅務審計的重點放在帳票是否相符上,對數額大的發票,實施交叉比對,防止以兩套帳騙取扣抵與偷逃稅賦。(3)將增值稅扣抵制度建立在發票法和賬簿法結合的基礎上,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爲賬簿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4)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作爲扣抵的唯一憑證,

也就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作用。(5)在不存在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抵的情況下,也就有可能杜絕假發票的産生,減少發票犯罪,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6)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作爲計稅依據,但不作爲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可由稅務憑證過渡到商務憑證上。 主要結論認為:一、從使用、管理及社會效益角度探索中國大陸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必要性。(1)從治本角度看,專用發票是完稅憑證,比鈔票值錢。(2)從使用角度看,現行規定,納稅人由於保管不善,發生專用發票遺失、損壞與被盜,就視同遺失鈔票一樣,不得扣抵稅額。(3)從管理角

度看,專用發票管理比管鈔票還難。認定一張鈔票的真假,有驗鈔機即可。(4)從社會效益角度看,中國大陸極為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開始就將專用發票當作鈔票來管理。以致虛開、假開發票案率仍居高不下,投入與産出不成比例,極不經濟,社會效益不高,更有取消專用發票的必要。二、中國大陸實施「金稅工程」後,基本上解決專用發票內容真假難辨核心問題,爲取消憑專用發票扣稅提供客觀條件。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爲普通發票之可行性。取消專用發票採用普通發票後,將降低發票印製、運輸與保管費用。將發票的管理權由企業自行負責,便於明晰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的職責,易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