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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蔡雨蒨的 舉發交通違規法律性質之研究 (2021),提出台中交通違規檢舉ap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舉發通知單、司法院釋字第423號。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紀俊臣、張志偉所指導 張堅忍的 交通違規事件與協力治理:以臺北市交通違規事件之檢舉行為為分析範圍 (2021),提出因為有 交通違規、檢舉人、協力治理、行政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交通違規檢舉app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交通違規檢舉ap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舉發交通違規法律性質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交通違規檢舉app的問題,作者蔡雨蒨 這樣論述:

相信幾乎每個人都有收受「紅單」或「小白單」的經驗,但「紅單」與「小白單」兩者功能並不相同,而小白單也非具處罰權的「罰單」。通常人民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會自行繳納罰鍰,但也因此忽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制度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保障不足。就學理方面,舉發通知單時至今日依然存在定性爭議。筆者希望透過本論文整理相關資料,針對舉發通知單之法律性質問題加以探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制度涉及範圍非常廣泛,本論文以舉發交通違規法律性質作為研究主軸,針對我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相關議題進行研究。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主,介紹我

國現行舉發程序、舉發方式、道路交通管理的雙軌制及救濟程序。本文亦整理學說及實務對舉發交通違規性質相關見解,深入探討舉發通知單之法律性質。最後筆者將提出修法建議,期望透過本研究能改善舉發通知單於現行法制中保障不足的現象,並對人民有更完善的保障。

交通違規事件與協力治理:以臺北市交通違規事件之檢舉行為為分析範圍

為了解決台中交通違規檢舉app的問題,作者張堅忍 這樣論述:

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民眾檢舉制度,造成檢舉量大增,有論者謂形成警力排擠效應,110 年12 月17 日立法院修正該條文,限縮民眾檢舉項目,111 年4 月30 日施行,惟並無客觀數據顯示原檢舉規定,造成警力不堪負荷。民眾檢舉制度未限制民眾檢舉項目有檢討必要,惟為確保交通安全秩序,檢舉制度仍有存在之必要,交通安全、人人有責,應積極尋求民眾協力治理,並建立合理訓練教育機制,提升檢舉案件品質,檢舉項目應聚焦於對交通安全危害較大之特定違規項目,產生事半功倍效果,以維護交通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