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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黃正宗的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2021),提出台灣共和國1927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史、金融史、戰後經濟史、戰後接收、金融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薛化元所指導 李禎祥的 二二八事件的虐殺與逃亡 (2018),提出因為有 二二八、屠殺、逃亡、肅奸、綏靖、清鄉、奸黨、陳儀、蔣介石、國民黨、台灣人、中日戰爭、國共內戰、以德報怨、南京大屠殺、中國政治文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共和國1927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共和國1927,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為了解決台灣共和國1927的問題,作者黃正宗 這樣論述:

現代商業保險制度於19世紀中葉開港通商後引進臺灣,經日治時期長足發展,無論在業務規模或制度層面皆已奠定相當基礎。戰後,隨政權移轉,臺灣保險市場經歷制度轉換的過程,在1963年完成新體制的確立。本文廣泛蒐集多元史料,從(1)業務發展、(2)監理制度、(3)組織、資本及人事、(4)資金運用等四個觀察視角出發,儘可能重構臺灣保險市場在此「制度轉換期」的樣貌,除說明制度如何轉換外,也嘗試分析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影響,並歸納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特徵,及保險業之於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體系的關係。業務發展方面,產、壽險業的分歧是這段時間最明顯的特徵,戰前業務規模遠大於產險的壽險嚴重萎縮,並處於長期停滯,產險

業則伴隨總體經濟復甦與成長,在1958年便已接近戰前高峰。這背後是產、壽險契約性質差異、是否承擔政策責任,及市場競爭與否等多重因素產生的結果。組織、資本與人事方面,有四點值得注意。首先,市場形態由戰前的「民營且競爭」轉變1960年以前的「公營且寡占」;其次,保險業「分支機構」為主的組織型態在1950年後全數轉為「總公司」;其三,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除了讓市場型態重回民營且競爭外,也是戰後本國民間資本涉及全國性金融的開端;其四,戰後臺灣保險人才可歸納為外省籍、日治經驗、新生代三批,日治經驗的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監理制度方面,戰後保險法制體現「內地延長的再延長」路徑,由於中國保險法制本身的問題,這

次「再延長」呈現法律現代性及完備性的倒退,1963年《保險法》修正施行除改善上述問題外,也完成史上第一次「保險法制臺灣化」。資金運用方面,戰後保險業資金運用規模極小,未能充分發揮「重新分配資本」功能,要到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後才有顯著成長,但較之戰前,資金運用比率仍較低,法令限制及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形成上述特徵的主要原因。就保險業在戰後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位置而言,產險業大致與整體經濟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壽險業在保險市場開放前則顯得乏善可陳,尤其是無法有效發揮提供長期資金的產業特性與優勢,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助力有限。此外,本文也以保險市場為例,就延續與斷裂、穩定或發展,及產業史研究之重要

性等議題略紓淺見。

二二八事件的虐殺與逃亡

為了解決台灣共和國1927的問題,作者李禎祥 這樣論述:

從人權史的視野來看,二二八既是一場大屠殺,也是一波大逃亡,兩者有緊密的因果關係。而屠殺背後,有陳儀當局對二二八危機處理的縝密計畫,以及複雜的政治操作。操作的核心策略,是製造和擴大誤解,除極力誇張本省人的暴行和外省人的災情外,更將當時國軍兩大敵人:日本人與共產黨,嫁接到台灣的抗爭民眾(官方稱為「奸黨」),並燃起中國民族主義的怒火,將國軍對日本人的仇恨,報復到台灣人身上。故國軍在二二八的虐殺手段,處處可見對日軍暴行的模仿。日軍暴行的殘忍、中國政治的險惡、台灣命運的悲哀,這三者緊密扣動的關係,是二二八最重要而深隱的脈絡之一。此種二二八悲劇的強度,直接影響二二八逃亡的廣度。為了躲避殺戮,成千上萬人展

開逃亡,從平地潛隱山區,從島內偷渡島外;墓地糞坑、天花板上、榻榻米下,都有人藏身。當局為了獵捕逃亡者,祭出懸賞、擄人、自首自新、連保連坐、戶口清查等措施;相形之下,逃亡者的應變非常有限。但因為外來政權對台灣比較陌生,仍有許多漏網之魚。除了「有形」的逃亡外,還有「無形」但影響更深遠的「心靈逃亡」:在大屠殺的陰影和白色恐怖的高壓下,兩、三代台灣人自願或被迫噤聲,逃離對二二八的記憶、接觸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