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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由相同案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法夫子寫的 刑法爭點地圖(3版) 和林孟皇的 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蔣成所指導 劉信堅的 信託應用於銀行授信業務之研究 (2018),提出同一事由相同案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信託、信託與授信、金錢信託、金錢債權信託、預售屋信託、信託受益權與授信架構運用、信託財產強制執行類型、海外應收帳款金錢債權案、擔保授信代償案、不動產開發案融資、授信業務之風險及報酬影響、法律風險評估、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資產證券化、營建業資金需求、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祝正華的 人格權與配偶權衝突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婚姻、離婚、人格權、配偶權、破綻主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同一事由相同案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同一事由相同案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地圖(3版)

為了解決同一事由相同案情的問題,作者周易,法夫子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透過兩百多個爭點的說明,將刑法的重點一網打盡,非常適合讀者考前最後衝刺階段使用。有了本書相伴,您的國考準備之路將不再孤單,因為周易和法夫子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直至您金榜題名時。  

信託應用於銀行授信業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同一事由相同案情的問題,作者劉信堅 這樣論述:

授信是銀行主要的業務及收入來源,但面臨的風險亦因金融市場的瞬息萬變而相對增加。是故,銀行授信政策的訂定對銀行極顯重要。信託一詞在信託法第一條中明確定義: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意即委託人必須與受託人訂立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給受託人,讓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的權利人。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契約的內容以及目的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業法上雖明文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但卻未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不得將授信業務與信託業務相連結。而於實務運作上,更常因配合客戶之便利性,通常授信機構身兼信託機構實為常

態狀況。本研究的目的在於:(一)瞭解信託架構的運用對授信業務風險管控之影響,盼使金融市場上及投資人對於其授信決策提供更多可判斷資訊;(二)期以提供信託架構在授信業務之配合,以維資本市場管控範疇及授信品質。而研究的方法主要為兩項:(一)採用文件分析與比較法,與(二)企業訪談法及產業研討會,透過實際案例來解釋信託如何增強授信品質與降低授信風險。案例包括:不動產開發融資配合金錢不動產信託及起造人三合一信託、信託受益權轉讓權利、擔保授信代償運用金錢信託案、海外應收帳款金錢債權信託、禮券預收款信託與營運週轉金案。另就預收款託對第三方支付之影響、安養信託之運用、保險金信託之償債運用及遺族照料等三項業務進行

研究,及其未來可供之發展方向及影響。最後,本研究的對政府、業者及未來研究此議題者提出不同的建議:(一)對政府的建議在法令修訂上,應更加強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適用性及保障弱勢人員之受益權利、遺囑信託財產移轉時機。在市場管控中,有許多民事信託,不以受益人之權利為信託目的,僅為確保受託人之債權,亦或是詐害債權之信託,造成眾多之訴訟案,故建請業務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管理。(二)對業者部分在授信業務中,善用信託機制,創造客戶收益,亦為銀行創造收入。注意信託財產之破產隔離特性,有效隔離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干擾,並防止各項繼承所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之風險,以順利完成信託目的,創造財產價值及償還銀行借款。信託專

戶資金的專款專用,可將融資款或為達信託目的之相關資金權利交付信託,具有管理協調之功用,以維資金到位,確保相關交易之安全。電子商務的運用方面,金融機構僅須小幅度更動其資訊系統,即可上線服務,快速切入市場,並依業務規模及市場需求可式,予以客製化,將有助於其電子商務發展。(三)對未來研究建議不動產信託研究,參與人員眾多,且衍生糾紛層出不窮,未來能將信託制度運用進行合併研究,盼能創造良好市場機制。融資銀行對信託架構之設計相當具彈性且多元化,由信託銀行提供專業管理的信託團隊,針對不同信託目的及交易相對人提供量身訂做之客製化信託契約與服務,滿足委託人各類型不動產信託管理需求。未來可將單一業務,多國及多地區

進行研究,並參考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盼能更豐富及完整研究成果。

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

為了解決同一事由相同案情的問題,作者林孟皇 這樣論述:

  台灣經歷長期的殖民統治與威權專制,轉型正義終將是我們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本書分為三個單元:檢察改革、法院改革及訴訟制度改革,談的雖是體制改革,貫穿其間的卻是轉型正義思維。      一般國人在提及轉型正義時,都是從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談起。可是,既然轉型正義要處理的是過去威權體制的問題,而台灣威權體制的源頭,其實是國民黨從十六、七年開始創建的訓政體制。更甚者,作為一個法律繼受社會,我們雖然引入西方法治文明的制度框架,卻一味地依照傳統中國法的思維去理解與運作它們,以致民國肇建雖然已經百餘年,許多國人對於法律的功能想像、「法制」理念與法律人的法治素養,仍然壟罩在昔日的官

僚主義與儒家文化之下。      本書的特色,在於透過一件件實際發生在台灣民主轉型後的訴訟個案或人事決定,去剖析蘊含其中的文化脈絡與法治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方案,以期實現轉型正義的目的。

人格權與配偶權衝突之研究

為了解決同一事由相同案情的問題,作者祝正華 這樣論述:

在我國實務上,由於法律對於離婚的觀念,將「有責主義」帶入裁判中,成為離婚訴訟難成的原因,與歐美相較,我國裁判離婚的門檻太高,制度缺乏彈性,忽略婚姻的本質是:兩個人想要共同生活的意願;且在訴訟時亦需負舉證之責,證明相對人有家暴、外遇、重大不治的疾病等重大事由,這是攸關能否順利離婚的必要程序。然而,當夫妻之一方興訟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時,客觀上該婚姻已出現了破綻,夫妻雙方或某一方實則已無維持共同生活之意願。然而在實務裁判上,若僅單純地用「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客觀上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抑或以「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

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等云云,來作為裁判的標準,便無法將已存有問題(破綻)的婚姻解消,反而會製造更多的怨偶與社會問題。法院的功能在於定紛止爭。然法律並無法探究人性,而感情卻是存於當事人內心的感受,旁人無從推敲、知悉當事人內心之真實感受。在我國,夫妻若有一方,因對對方沒有了感情,或有婚外情,不願繼續與他方維持婚姻關係,在提出離婚之訴後,極有可能面臨因他方不甘心,或心存報復,或被請求超過給付能力的贍養費等,而成為相對人的「提款機」;且當提起離婚之訴時,有過失之一方,亦會因相對人虛偽的表示不願意離婚,面臨敗訴,終其一生將無法結束存有問題(破綻)的婚姻

。我國的離婚制度,從外觀上看,貌似保障了無過失之配偶的權利,維繫了當事人的婚姻,但深究其中,卻非如此。這樣的離婚制度,僅是維持形式上的婚姻;實質上,婚姻關係中的當事人,可能持續分居兩地、可能同住所卻不同房,亦可能持續被家暴或彼此傷害,尤有甚者,更可能成為有心人需索無度的幫助者。我國的裁判離婚制度看似保障了配偶權,但卻也箝制了他方的人格權。本研究,即藉案例探討我國離婚制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