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毅弘,劉力寫的 2022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100%題題詳解)(十版) 和靳邦忠的 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比較:以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為中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團體) - 船票 - 澎湖旅遊-花火節套裝行程也說明: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範本.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月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謝啟洋的 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2020),提出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旅遊專節、定型化契約、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文杰、顏玉明所指導 陳美秀的 兩岸觀光管理法律比較分析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觀光、觀光保育費、旅行社、旅遊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則補充:甲⼄雙⽅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條(國內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內旅遊,指在臺灣、澎湖、⾦⾨、⾺祖及其他⾃由地區之我國疆域範圍內之旅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100%題題詳解)(十版)

為了解決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陳毅弘,劉力 這樣論述:

★由曾任旅行社領隊、經理、總經理,現任聖約翰科技大學觀光與休閒管理系的[游勇訓]教授進行審訂。 ★2021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2021年最新觀光政策及相關資訊補充! ★收錄109-110年導遊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   A1: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9~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歷屆試題共4份,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導遊領隊實務(二)》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   【考試簡介】   這是份適合喜愛接觸人群、熱愛可以到處行走的工作,不管是新鮮人、中年轉業,或是新住民靠語言優勢在台帶團,都是值得先入手的一張證照。領隊導遊可加入旅行社或私人帶團、兼差或專職,讓遊客在旅行中展現開心滿足的笑顏,除了獲得收入也能感受帶團的成就感。   華語導遊、華語領隊考試只考三科,且全為50題選擇題型,考試採及格制,三科平均達60分即可考取。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或領隊考試及格證書者,若想再報考其他語系的導遊、領隊考試,筆試科目只需考「外國語」一科,提供民眾更多彈性和執業機會,特別是「新住民」在外語導遊證照之取得上

擁有先天的語言優勢,更適合報考有提供14國外國語(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大利、越南、印尼、馬來、土耳其)選擇的外語導遊!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工作內容】   (一)導遊   接送團員出入境作業、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團員各式服務(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   (二)領隊   出發前簡報作業、團員出入境動線領導、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團員各式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旅行中之相關服務作業(房間與

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體結束後相關作業及製作(預支報告表、團體報告表、旅客調查表)。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發展觀光條例」等法條嗎?   .每年法規都有最新修法,哪些條文最重要?   .導遊領隊實務(二)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以上關於考生對《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統整常考法條規定   本書《導遊領隊實務(二)》第一部分統整「觀光行政與法規、出入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兩岸關係

相關法規、兩岸現況」常考重點,重要觀念使用表格整理,最新修法內容採用特殊元件標示,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諄諄引導下循序漸進,厚積薄發。   二、使用圖表增加易讀性   單從法條文字逐字記憶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條文為體系表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就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就能記憶比自己想像的還要深刻。並收錄近年相關試題於各章重點整理後,研讀完即可驗收學習成果,有效提升考試實力。   三、口訣、雙色加強記憶   內文裡艱深的法律條款使用「口訣」加以記憶,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用更貼近生活口語的方式記憶內容,縱使非法律系的考生也能輕鬆讀

懂。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瑣碎的法規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100%題題詳解考古題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9~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共4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旅行業管理規則(109.10

.22修正公布)   (1)按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復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並就前揭條例所引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予以逐一臚列共六款(第一款至第六款),作為規範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消極資格。鑒於公司法第三十條關於經理人之消極資格規定業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第十四條規定須予以配合修正。   (2)考量網路科技應用,旅行業所需營業空

間未若傳統實體店舖需求大,又旅行業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如有其明顯空間予以區隔辨識,對交易相對人應不致產生混淆誤認,故為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時代潮流趨勢,降低旅行業經營成本,經檢討後修正放寬旅行業得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並應有明顯之區隔空間,俾供交易相對人辨識。   2.導遊人員管理規則(109.10.22修正公布)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修正第六條增訂華語導遊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者,得接待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又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領有外語導遊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簡化其筆試應試科目,

故為回歸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導遊人員考試制度,並與實務需求相貼近,爰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刪除,並就原已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加註該語言別者,增訂其過渡條款。另針對導遊人員之違規行為,交通部已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七條授權訂定其處罰之裁罰標準。   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110.06.29修正公布)   為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益快速變化,強化中央銀行規定,落實外匯管理及簡政便民,並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修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其修正要點如下:   (1)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之依據。   (2)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

條例增修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新增「電子支付機構」名詞定義,並增訂電子支付機構受理相關結匯申報準用銀行業相關規定。   (3)為適時因應經濟金融情勢快速變動,增訂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另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申報義務人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及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   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10.06.23修正公布)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健全觀光旅館業產險制度,參照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四條相關保額規定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調整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觀光旅館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最

低保險金額。 名人推薦   【考生上榜心得1】上榜生:彭盛樹   導遊實務(一):86分   導遊實務(二):90分   導遊觀光資源概要:80分   領隊實務(一):92分   領隊實務(二):78分   領隊觀光資源概要:74分   隨著年紀漸長,心中有股聲音催促自己追求真正喜歡的工作,為了給自己的生活有個不同的改變,因此便興起了一個嘗試突破舒適圈的念頭,所以我決定報考導遊領隊證照考試,希望能讓人生能更添豐富的色彩。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導遊領隊實務(一)】在課程內容中航空票務是比較難的部分,有很多專用術語及計算,這部分需要靠勤做練習題,來找出自己不熟悉及缺漏的盲點;另外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及急救常識所出的題目常變化不大,可以盡量熟讀以把握得分機會。   【導遊領隊實務(二)】實務(二)是「背」多分的科目,考前可以多分配時間看此科目,來爭取較高的分數。因為本科都是法規法條內容,這部分必須跟隨老師上課的腳步,老師上課中會提醒各法條中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但近期條文修改部分是出題的重點。   【導遊領隊觀光資源概要】觀光資源概要範圍太廣,準備不易,但只要上過高老師的歷史及陳老師的地理,應該在史地部分可以拿到平均值以上的分數;觀光資源維護部分可從課本多讀、多記並多上觀光局的網站,了解當前的觀光政策及其相關的數據。   【考生上榜心得2】上榜生:周玄武

  導遊實務(一):84分   導遊實務(二):68分   導遊觀光資源概要:68分   領隊實務(一):92分   領隊實務(二):72分   領隊觀光資源概要:52分   外國語(英語):50分   之所以會報考導遊領隊是因為我從考上教師甄選後,已教書近10年,認為自己還年輕,覺得人生必須要有一些突破,也希望能創造出更多生命的價值。在許多因緣際會下,覺得自己很適合導遊領隊這個工作,就開始對這個考試做了一些研究及了解,單純希望在我的工作之餘,還能有更多人生不同的嘗試,增加自己生命的色彩。   會選擇三民輔考當然是因為與坊間其他補習班做過了許多比較,首先一定是先了解教材,光看教材的部分我

就不得不推薦三民輔考,因為他們編排的教材是非常非常得宜,所謂得宜就是:他們教材版面非常之清晰,重點很清楚,歸類明確,在讀、寫及參考方面會讓人比較能夠接受及喜歡,再加上三民的服務人員都很親切,所以我就選擇了三民輔考。   基本上,如是已經報名了三民輔考課程的學生,其實只要照著三民的老師和班內所提供的教材,按部就班的準備,保證一定考取通過!雖然三民輔考他們給的課程和補充資料,並不是能完完全全的到位,但因為以導遊領隊的考試性質來說,你也不可能準備到百分之百,例如:觀光資源、實務經驗、歷史、地理甚至一些常識的部分,這些東西準備起來是沒有範圍的,需憑個人長年累積下來的經驗,然後再去備考。   三民輔

考教歷史、地理的老師都非常的優秀!因為在沒有範圍的情況之下,老師們在有限的節數裡面只能用大略性的方式把所準備的東西給予同學,我以一個身為學校老師來講,三民老師教的東西真的非常明確!例如歷史的部分,老師就把每個朝代的重要事蹟整理歸納好給你,在一個沒有範圍的情況之下,他能這樣子教已經是非常極限了。  

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為了解決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謝啟洋 這樣論述:

當全球各國將「觀光事業」做為賺取外匯以及吸引外國觀光客到訪的重要財源時,譽為無煙囪工業:觀光,在台灣也已經成為全國不論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與民間旅遊產業轉型的參考和出路,伴隨著旅遊產業發展,乃至於旅遊糾紛亦隨之增長,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產生政府主管機關觀光局、旅行業者及旅客三者之間的困擾。本文意旨即係立基於旅遊消費者的立場,討論我國旅遊相關規範中,消費者旅客與旅行業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近年來接續修正通過相關旅行業管理規則、旅遊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文規制、契約訂約雙方契約義務、與履約風險管控之相關法令;尤其是民法旅遊專節之實施,除了明文定義旅遊契約,對旅遊消費者更多了一層保障且更週全之外,也讓旅

行業責任險內容亦可更趨完備。本文將論述視角著重在政府政策、立法法規與司法實務三者運作上,探討如何能同時兼顧我國觀光旅遊業發展,與消費者締約資訊流通兩難考量,一方面使旅遊業交易秩序建全、暨觀光服務業永續經營,減低操作成本風險;另一方面又能在雙方資訊透明、締約與履約責任合法明確、促進多元型態契約均能流通順暢前題下,也可強化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與契約選擇自由發展空間 。故而本文除了主要探討旅遊定型化契約雙方之締約與履約風險,其間之規範體制、案件審理、與相關之學說進行檢討分析外,並引入外國重要旅遊契約之相關法規,包括歐盟經濟共同體旅遊指令、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等各國比較法,一併詳細分析作比較,進行比

較法觀點之考察。

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比較:以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靳邦忠 這樣論述:

  本書以筆者多年服務於公部門及擔任消費者保護官之實務經驗,透過理論分析行政機關介入消費私權運作之界限與實務困境,剖析現行法制對於不當交易行為規範之不足,以及消保法關於訪問交易規範內容過於簡略之處。鑑於臺灣消費者保護法自立法與歷次修法均相當程度重視並參考鄰國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之立法例,是以本書藉由考察日本創設「消費者廳」採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一元化、整合特種商業交易行政監督之建置,另參酌日本自2000年至2018年對訪問交易行政監督歷次修正內容、司法解決大量消費爭議案件之判決及行政規制之成效,以檢討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規範之差異,嘗試就我國未

來修法之內容提出評析與建議。

兩岸觀光管理法律比較分析研究

為了解決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的問題,作者陳美秀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觀光法律制度之肇始是在1969由交通部公佈「發展觀光條例」,該條例迄今約50年歷經10次修正,近十幾年均未做整體修正; 而大陸是在2013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並在2016年做第1次部分條文修正,兩岸觀光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兩岸旅遊交流頻繁,有對兩岸觀光法律比較分析之動機本論文研究是想嚐試先揭開兩岸觀光旅遊現況,再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學分析方法研究兩岸觀光法律建置與法律執行面,繼而就兩岸之旅行業(者)、風景區(景區)及水域(海水浴場)等比較重要的觀光法律課題進行法規範比較分析,期以對台灣觀光行政管理制度建立較完整之法規範,謹將本論文研究結果摘要如下一、

兩岸觀光法律制度有比較參考之價值:大陸《旅遊法》是2013年公告施實,目前尚無重大之缺失,而我國觀光法條是比較早期之法律,多數法條條文已過時,我國觀光單位似可再參考大陸「旅遊法」再進行「全盤整體」法規修正建制法制度。二、 我國現在是調整修正觀光法律制度適當時機:台灣自2008年7月陸客來臺觀光正式開放,來台旅客之成長趨勢為迄2015年來臺旅客已逾千萬人次,惟自今(2017)年大陸觀光客預期將減少,此時正是檢討台灣觀光法律制度之最適時機,建議台灣應趁休養生息之際,健全台灣觀光法制度與營運秩序。三、 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持續交流建立兩岸旅遊制度:自2008年7月正式開放大陸觀光團赴台灣

旅遊迄今(2016年)近8年,雙方應持續建置完整之管理法規,從經營管理與建置營運秩序法規,乃至陸客車禍就醫、保險、脫團…等均已有完善之管理流程(標準SOP); 故建議兩岸雙方政府應在既有基礎下繼續和協發展。四、 兩岸觀光主管機關應研究修法減少相互管制之法律規定:建議大陸旅遊市場時機成熟後,台灣對陸客應回歸一般國際旅客對待,俾符合全球各國旅遊市場之操作。即建議兩岸應更加配合雙方既有之開放自由旅遊市場之作為。五、 我國旅行業管理權可以參大陸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有修改旅行業為屬地管理原則,即由地方管理,雖因長期未被地方接受,但仍不宜長期不做修法之規劃,即應修正發展觀光條

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原由中央政管理旅行業改變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六、 旅行業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保證金者,建議應以旅客為限:依民法一般法理,旅行社之債權人均得聲請旅行業之財產強制執行,實現其債權。但觀光行政法規特別設立保證金是用以保證出團旅客權益所設計,似不宜用於解決其他透過司法之債務清償用途,故建議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再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條文為「限旅行業保證金全部償還受損旅客後有剩餘款者,由交通部觀光局退回旅行業或法院強制執行之用。七、 陸客脫團處扣繳旅行業保證金制度,宜檢討廢止:此為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初期所設計法制,但就觀光行政法律架構似有待檢討其法律正當性,因陸客滯留台灣

似應屬出入境管法律規範體制,而非規範在觀光行政法體制,而處分主體為旅行業亦有欠法律公平性,因旅行業非違法行為者、又無警察境管權,故該法律設計有嚴重之疏漏,建議適時修正。八、 旅行業「專業經理人」法律規定建議廢除:近年網路(虛擬)旅行社盛行,且借牌經理人時有所聞,建議隨時空環境改變而修正檢討發展觀光條例條文廢除旅行業需設置專業經理人。九、 台灣對觀光保育費用收取應專款專用:建議我國對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應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款專用,不宜先繳回中央財政局即財政(主計)單位,此是目前台灣之行政部門之困境,當中央統籌掌握保育費收入,就失去該法律立法目的。十、 建議交通部觀光局

與保險局應儘速解決不適宜之保險負擔:立法委員提出增加水域經營業者購買「傷害保險」部分,而目前市場上並沒有此種保單對外販售,造成相關行政執行單位未能執行,行政機關明知依該無法執行之法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又另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0條增訂有關涉及應投保傷害保險事項之子法。故此法律雖規定課予業者義務負擔(替遊客買傷害險),但業者卻無法執行之法律效果,故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與保險局提案修法。關鍵詞: 觀光;旅遊;旅行社; 觀光保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