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松齡寫的 實用土地法精義(21版) 和楊松齡的 實用土地法精義(20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曾昱瑄的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土計畫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土地使用管制、未登記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顏揚修的 論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脈絡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法規命令、行政命令、司法權威、國族認同、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法安定性原則、規範爭訟、具體審查、抽象審查、權力分立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用土地法精義(21版)

為了解決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的問題,作者楊松齡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歷年來在大學授課及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典試命題心得,提綱挈領、朋比編著,除適宜大專院校相關修習之參考外,亦為有志研習不動產法令及準備參加各級國家考試或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證照考試者之必備參考書籍。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的問題,作者曾昱瑄 這樣論述:

本論文題目為「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未來我國之土地使用管制將依國土計畫法為之,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布後,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首先本文將對國土計畫法之目的、定位、種類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進行分析,並著重在農業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與現行法制有所不同,須將各該土地進行評估劃設其所屬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且所為之土地使用需與其所屬分區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相符,再區分是否為都市土地而依不同法規進行管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以下所建構之特定登記制度,若為2016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符合要件下可申請納管、進行工廠改善,並繳交納管輔導金以取得特定工廠

登記,再繳交營運管理金至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成為合法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免除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規定之罰則,亦不可有違反該法第28條之9之情事。特定登記制度之本旨在於平衡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農地上未登記工廠可透過此制度完成土地劃(編)定之變更,然此制度將持續至2040年3月19日,於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如何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變更,其規範是否完善,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規劃為何,若否準或核准變更土地劃(編)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可提起訴訟、應如何進行救濟,皆為本文所及。

實用土地法精義(20版)

為了解決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的問題,作者楊松齡 這樣論述:

  本書為作者歷年來在大學授課及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典試命題心得,提綱挈領、朋比編著,除適宜大專院校相關修習之參考外,亦為有志研習不動產法令及準備參加各級國家考試或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證照考試者之必備參考書籍。 作者簡介 楊松齡   現職:   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所博士   經歷:德霖技術學院副校長、講座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政治大學特聘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副院

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系主任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兼任)   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諮詢顧問(兼任)   考試院國家考試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小組召集人(兼任)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兼任)   臺灣土地銀行董事(公股代表)   兆豐資產管理公司董事(公股代表)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理事長   中國土地經濟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理事長 二十版序 緒論 第一章 土地制度與平均地權 第一節 土地制度之演進 第二節 土地改革之派別 第三節 平均地權之意旨 第二章 土地法立法之沿革 第一節 制定之背景與原則 第二節 大陸時期之施行及修正 第三節

在台灣之施行與修訂 第三章 土地法之意義與性質 第一節 土地法之意義 第二節 土地法之性質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節 土地之涵義 第二節 用詞之定義 第三節 土地法之執行機關與施行 第二章 地 權 第一節 土地所有權 第二節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與消滅 第三節 土地他項權利 第四節 新型態之地權 第三章 地權限制 第一節 私有土地之限制 第二節 外國人取得地權之條件與限制 第四章 公有土地 第一節 公有土地之意義及分類 第二節 公有土地之管理 第五章 地權調整 第一節 私有土地面積之限制 第二節 土地最小面積之限制 第三節 共有土地 第四節 自耕農之扶植與保護 第

二編 地 籍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地籍整理之意義 第二節 地籍整理之程序 第三節 地籍整理之區域單位 第二章 地籍測量 第一節 地籍測量之方法與主辦機關 第二節 地籍測量之程序 第三節 地籍圖重測 第四節 土地複丈 第五節 建築改良物測量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一節 土地登記制度 第二節 土地登記通則 第三節 土地總登記 第四節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五節 限制登記 第三編 土地使用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土地使用 第二節 土地利用計畫 第二章 國土計畫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國土計畫之訂定程序 第三節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第四節 罰則與附則 第三章 使用限制 第一

節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二節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第四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一節 房屋供需之調節 第二節 房屋租用 第三節 基地之租用 第五章 耕地租用 第一節 耕地租用之概念 第二節 耕地租佃之保障 第三節 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 第四節 耕地租賃關係之合理化 第六章 荒地使用 第一節 公有荒地之開發使用 第二節 私有荒地之督促使用 第三節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 第四節 海埔河川地之開發使用 第七章 土地重劃 第一節 實施土地重劃之意義與執行方法 第二節 市地重劃之舉辦與施行 第三節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舉辦與施行 第四節 農地重劃之舉辦與施行 第八章 工業用地之開發 第一節 產業園區開發 第

二節 科學園區之開發 第三節 加工出口區之開發 第四編 土地稅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土地稅之涵義 第二節 土地稅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方法 第三節 土地稅制之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規定地價 第一節 規定地價之程序 第二節 重新規定地價 第三節 公告土地現值 第四節 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 第三章 地價稅 第一節 地價稅之課徵及納稅義務 第二節 地價稅之計徵及稅率 第三節 地價稅之優惠與減免 第四節 懲罰性地價稅與欠稅之懲處 第五節 田賦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一節 課稅範圍與時機 第二節 納稅義務 第三節 土地增值額之計算 第四節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 第五節 土地增值稅減免與抵繳 第六節 土地增

值稅之退稅及欠稅之懲處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第一節 土地改良物稅之特性與意義 第二節 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其估價 第三節 土地改良物稅之課徵 第六章 房屋稅 第一節 課徵標的與納稅義務人 第二節 房屋稅之內容 第三節 房屋稅之減免與罰則 第七章 契稅 第一節 課徵範圍與納稅義務人 第二節 契稅之內容 第三節 契稅之減免與罰則 第八章 遺產及贈與稅 第一節 課徵範圍與納稅義務人 第二節 課稅價值之估算與稅率 第三節 稽徵程序 第四節 稅捐之保全與獎懲 第九章 工程受益費 第一節 徵費範圍及數額 第二節 繳納義務與徵收標準 第三節 徵收程序與內容 第五編 土地徵收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節

強制取得之規範 第二節 照價收買 第二章 土地徵收 第一節 土地徵收之概念 第二節 土地徵收之構成要件 第三節 土地徵收之標的 第四節 土地徵收之當事人 第五節 土地徵收之類別及其目的 第六節 土地徵用 第三章 徵收程序 第一節 土地徵收之聲請與核准 第二節 土地徵收之執行 第三節 土地徵收之完成 第四節 土地徵收完成後相關權義 第五節 區段徵收之程序 第六節 徵收之撤銷與廢止 第四章 徵收補償 第一節 徵收補償之概說 第二節 徵收補償之範圍與標準 第三節 徵收補償之發放 第四節 補償方式   二十版序   自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有關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

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為給予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乃修正部分條文。又為加速都市更新與危老建築重建,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對於容積獎勵時程予以延長並調整。上述兩項涉及都市發展與土地利用之重大規範,皆於2020年修正公布,為使讀者獲得最新資訊,乃配上述法規之公布,修訂本書相關內容。此外,對於托倫斯登記制之緣起及核心概念,以及歐美之超額徵收制度,亦稍加增潤,以供有志者參酌。   本書之編纂,從來即以土地法之編章為經,相關法規為緯,以利讀者能體系化地掌握土地法規精髓,本次修訂亦循之。又全球化趨勢風靡,國際間資產移動蔚為風潮,由於英美向來與我

經濟互動緊密,前一版所增歐美之超額徵收制度,稍加增潤,以供有志者參酌。本書倉促付梓,謬誤難免,尚祁方家不吝賜正。   楊松齡 於指南山下寓所 2020年7月24日

論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脈絡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土功能分區 性質的問題,作者顏揚修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乃針對現行法規命令的司法控制安排是否妥當、有無改革必要、如何改革進行研究分析。對這個問題先於第二章劃定本文所研究的法規命令的意義為何並捕捉其與其他國家行為不同的特性用以作為後續說明的基礎。經研究發現法規命令的行政作成性質以及抽象規範性質,使得法規命令的風險與權利保障需求大於法律與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在第三章便依據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要求,必須給予行政法院層次的救濟程序才能有效保障人民權利,並考量到司法權於權力部門的弱勢地位,所以進一步研究我國司法權能否承擔此一更為積極的法規命令控制任務,得到我國目前司法權的力量應足以支撐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變革的結論。其次,由於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的

強度將更加限縮行政權使用法規命令的強度,而涉及到權力分立的問題,故在第四章嘗試對於司法權介入行政權領域如何才符合權力分立進行分析,並獲得開放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管道應符合權力分立,只是在具體的爭訟程序設計上必須注意權力分立的要求。此外,因為扭轉法規命令合法性以及提升挑戰頻率本身對於法秩序安定與對行政效能的破壞均屬嚴峻,必須有配套措施,因此也一併於第四章進行研究分析,研究結論係認為在提高司法權控制法規命令強度的同時,因為我國現況法治傳統未予穩固,社會對於行政效能的高度需求與期盼下,本文主張應放寬法律保留的限制,一方面能夠減輕法規命令受到司法削弱效用的缺失,另一方面甚至更能發揮效用以回應現代社會愈趨複

雜困難的挑戰並兼顧人民權利保障。最後在第五章以前述較偏向憲法討論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結論作為指導原則嘗試架構諸如法規命令的訴訟種類、訴之利益等相關機制,並以此作為基礎評析我國現行唯一開放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也就是行政訴訟新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相關制度以及作為修法前提的釋字第742號解釋。希冀藉由以上研究能夠為我國法規命令爭訟制度盡一份棉薄之力,拋磚引玉,完善我國法規命令的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