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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劉嘉發所指導 游雅淳的 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之研究 (2018),提出國道遊覽車火燒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警械、器械、武器、戒具、種類及規格表、管制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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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道遊覽車火燒車的問題,作者游雅淳 這樣論述:

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經常須動用強制力以遂行警察任務,其中使用警械即為最典型之強制力手段之一。以往有關警械使用之研究,早已汗牛充棟,惟綜觀歷來學術著作,有關警械之議題,似乎多聚焦於使用要件與事後之賠償、補償問題,至於警械種類與規格之問題,事實上較未被充分討論。 距離2006年最後一次修正「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已時隔13年未再予以修正,隨著科技之日新月異,人權之節節高漲,部分器械已不合時宜,許多新型器械亦相繼發明,惟現行法令無法概括列舉所有警械之態樣,造成警察人員在使用警械上產生疑慮,常遭民眾質疑甚至提告使用非種類及規格表中明訂之警械,而面臨違法使用警械之官司。從而,

警械使用條例、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及相關法制,確有修正之必要。 本研究以廣義之警械為研究範圍,以文獻探討法、比較分析法、深度訪談法作為主要研究方法,縱貫連橫五大章節,從而瞭解「警械使用」、「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與「警械管制」三者之關聯性,以釐清在法制面與實務面所遭遇之困境,建立出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研究論點之全貌,對現行法令規範不足之處與實務執法窒礙難行之處搭起溝通調和之橋樑,進而提出適當之修法建議。 本研究發現各項議題皆有改進之處,簡述如下:一、警械宜採論理解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使用之器械」。二、明定警察有使用現場工具之權力。三、對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存廢議題提出三種修正方向。四、器

械核定權力下放至二級機關內政部決議。五、對警用器械採目的性、功能性之分類。六、提供各項警械(如棍、刀、槍、警銬、警繩、泰瑟槍)現存問題之解決方向。七、以器械之「武器」本質作為管制標的,並對不具有強大殺傷力或高度危險性之器械解除管制。 據此,立法者應儘速檢視我國警械種類與規格本身與衍生之各類議題,並予以檢討修正,方能與時俱進保障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行為之適法性。關鍵字:警械、器械、武器、戒具、種類及規格表、管制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