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同意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土地分割同意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高欽明的 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曾偉傑的 私有公用道路形成之法制問題研究: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談起 (2018),提出土地分割同意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興南夜市、私有公用道路、都市計畫道路、建築線、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公法上供役關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黃健彰所指導 顏碧志的 我國預告登記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預告登記、異議登記、訴訟繫屬登記、查封、善意取得、優先購買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土地分割同意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地分割同意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土地分割同意書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私有公用道路形成之法制問題研究: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談起

為了解決土地分割同意書的問題,作者曾偉傑 這樣論述:

2007年起,新北市中和區的興南夜市發生了大規模黑道阻撓商家營業事件。原因是長期擺設攤位的店前土地,竟被有心人士低價收購並高價轉售,從中獲利。然而部分店家為謀生存而高價購入的私有土地後,新北政府卻於2011年起認定這些私有土地為公用道路的一部份,禁止店家再行設攤於店前土地。從此土地所有權人便與政府間展開了一連串的爭訟。本篇論文從興南夜市道路糾紛案出發,蒐集並整理囊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相關法院判決,試圖釐清個案中私有土地變成公用道路的形成原因,並就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涉及私有土地形成公用道路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兩大面向,第一種是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所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第二種是依據都市計畫法與建築管理法規等相關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後所設置的私有公用道路。前者因為是根據時效此種事實狀態而形成的公用道路,地政機關無法在道路形成時進行道路登記,後者則因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在實務運作上法律關係狀態不明,地政機關也無法在道路開闢後進行道路登記。因此,不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對於私有土地是否受有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限制,都相當的不明確,導致在土地移轉交易時,對於私人之間,甚至是人民與政府之間,都極度容易發生產權使用的紛爭。為了解決上開問題,本文將從私有公用道路的典型種類,也就是既成道路因時效而形成之公用地役關係此一類別開始分析,認為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為不同概念

,並從公共用物的法制角度,探討因時效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是否應該不予承認。然後接續分析第二種私有公用道路的形成原因,分別從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相關規定,探討道路形成的通常狀況(計畫道路的設置)與例外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出具願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與其他私有土地受限公眾使用的類型(不限於通行功能)相互比較,討論相關的通行使用問題。希望從以上的討論,針對「私有公用道路的形成」,找出一個理想的制度,讓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得以受到充分的保障。

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15版)

為了解決土地分割同意書的問題,作者高欽明 這樣論述:

  共有土地,因所有權持分是數字上而非具體可見的,在管理、利用,甚至分割、買賣上,常因共有人意見不一而起糾紛,對簿公堂。土地法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處分的重要依據,然在實務運作上卻時有爭議。   本書作者從事土地開發、登記業務多年,對於共有土地處分實務經驗熟稔、豐富,他將研究心得編撰成書,分成五大篇——總論、土地法第34條之1實務研討、實務操作、司法判決判例要旨、法律問題、行政解釋、附錄相關法規等,對於共有土地各類處分如何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有詳盡的剖析,是有志於土地開發業務者、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最佳之參考書。  

我國預告登記之研究

為了解決土地分割同意書的問題,作者顏碧志 這樣論述:

觀諸我國立法沿革,原將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併為規定,然於64年,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原規定於土地登記規則之預告登記改列於土地法第79條之1,卻刪除了異議登記制度,使得原仿效德國制度,以預告登記保障債權請求權,以異議登記保障物權請求權之體系,產生缺角。然89年修正民事訴訟法時,卻又增訂類似異議登記之訴訟繫屬登記,本文比較兩者之適用範圍,雖要件寬嚴互見,然似可以訴訟繫屬登記以彌補刪除異議登記之缺口。 強制性預告登記雖經刪除,然因舊法時期,預告登記假處分之要件與民事訴訟假處分之要件並無差異,是以條文上刪除預告登記得透過假處分之方式為之規定,然仍得透過民事訴訟法上假處分制度,影響並不大。

然而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有實際之困難,德國明文規定預告登記假處分,無須釋明假處分之原因,可供我國將來修正預告登記時參酌。 至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排除預告登記效力之規定,以往文獻多援引比較法之規定,而認應予刪除,然忽略本條項之增訂,恐係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4號判例之明文化。對於本條項所稱法院判決及強制執行之內涵與範圍,亦欠缺對於訴訟法、執行法甚至登記實務之分析,所得結論往往失之片斷,且與實務不合,本文參酌執行與登記實務,主張本條項所稱之法院判決,應指共有物與遺產分割等形式形成訴訟之判決及塗銷預告登記本身之判決,至於本條項所稱之強制執行,應指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惟立法論上,應仿民法第8

36條第2項及第836條之1之規定,將對價之約定及已給付之價金為登記,並於執行之際,許預告登記權利人得選擇保有預告登記之權利而提出對價,使執行債權人就該對價為執行。除前述三者,在土地登記規則改列於現行土地法第79條之1時,為以往所忽略的,將「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修正為「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此項修正雖屬細微,然卻可能導致優先購買權、買回權及預約等案例適用無法設定預告登記,現行法下僅得擴張土地法第79條之1「條件」之文義,將之視為附條件之請求權而許預告登記,待日後修法時再予調整。 另本文觀察實務判決,預告登記於實務上有兩點特別須留心之處。首先,實務上往往以預告登記擔保消費借貸債權,此

與預告登記用以保全物權變動之請求權之本質不符,應違反從屬性而無效。其次,登記名義人所出具同意書上記載之所欲保全之請求權,常有記載不全甚至與實體上權利關係不符之情形。法院為求當事人之公平,而認預告登記為有效,然助長登記不實,亦對登記之公示及公信制度有所戕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