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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AlisonHooverBartlett寫的 愛書狂賊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建宏所指導 洪翊傑的 論個人資料保護之界線 (2021),提出大陸人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志方所指導 劉宥均的 論大陸配偶在臺之工作權 (2014),提出因為有 大陸配偶、工作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平等權、基本權、差別待遇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陸人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陸人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愛書狂賊

為了解決大陸人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問題,作者AlisonHooverBartlett 這樣論述:

  基奇是近年來最惡名昭彰的偷書賊,偷遍全美國的珍本書店,總值高達10萬美元(約350萬台幣)。然而他偷書不為牟利,而是因為對書的熾烈狂愛,為了滿足他心目中有品味、有知識、溫文優雅的自我形象。   受害的書商莫不咬牙切齒,自封為「偷書賊偵探」的珍本書商桑德斯,想當然無法容忍這樣的惡劣行徑,於是在書商之間建立綿密的通訊網絡,立志逮到這個偷書大盜。   作者芭雷特長時間周旋於基奇和桑德斯之間,以懸疑、深入、幽默的筆法描寫基奇的犯罪心理與手法,也敘述桑德斯如何發揮業餘偵探本領逮到基奇,將兩人同樣愛書,卻猶如「貓捉老鼠」的關係寫得極為生動。   書中也深入報導珍本書市場的現況,、探討「收藏」這件事

的心理狀態,並追溯不同時代知名偷書賊的精彩故事,全書洋溢著世世代代愛書人不滅的熱情與瘋狂,愛書成癡的人不可不讀。 作者簡介 艾莉森.胡佛.芭雷特(Alison Hoover Bartlett)   畢業於加州聖芭芭拉大學英語文學系,目前是自由作家,作品散見《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舊金山紀事報雜誌》、《沙龍》等媒體,寫作題材包括旅遊、藝術、科學與教育。她最初報導偷書賊基奇的文章曾獲選為2007年「美國最佳犯罪報導」。芭雷特與丈夫和兩個小孩住在舊金山。 譯者簡介 賴盈滿   1973年生,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科學哲學碩士,譯有《麥田圈之謎》、《追蹤哥白尼》、《山中最後一季》、《我當黑幫老大的一

天》、《陪父親走過癌症的一年》(均為遠流出版)等書。

論個人資料保護之界線

為了解決大陸人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問題,作者洪翊傑 這樣論述:

20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共計56條,條文皆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除第6條、第54條之條文外),主要係為擴大保護客體及普遍適用主體,新增有特種之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要求、資料之當事人得拒絕行銷、民刑事相關責任與行政處罰以及團體訴訟等之引進等,用以符合國際立法趨勢且更周全保護民眾之個人隱私,於現今資訊日益發達社會生活之中,全民皆應擁有個人資訊交換、分享之需求,在享受資訊自由利益之同時,應需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隱私權益,所以對於資訊之運用及限制應該有所認識,因此,探究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之運用限制及程度,為本文之目的。本文首先探討個資法於日本、南非、美國、馬來

西亞、韓國、歐盟、奧地利等國家之立法情形及執行狀況,並探究保護之客體(個人資料)、範圍等,並分析個人資料之種類有哪些,以及我國個人資料保護與相關法規之關係,然後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亦即包含個人人格權及隱私權之保護,並同時探討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之保護;以及,當資料管理者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時,如何避免侵害個人資料擁有者之個人人格權,以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最後就他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及保障個人資料隱私權相關規範,提供本國個人資護法立建議立法趨向為探究。第五章綜合結論並提出筆者建議,希望藉由本文可讓讀者喚醒自我個資權益保護之意識,進而尊重他人之個資隱私及自主權益,以及針對其

他國家個資法之優點提供本國個資法制及作業上之建議,進而對於本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運用及限制,能在生活或工作中正確運用他人之個資。

論大陸配偶在臺之工作權

為了解決大陸人如何取得台灣身分證的問題,作者劉宥均 這樣論述:

伴隨著全球化現象及兩岸間的開放交流,使得近年來大陸配偶在我國之人數遽增,成為我國家庭成員之一份子,相當程度改變了我國人口結構。大陸配偶既已合法與我國國民婚配,成為我國社會組成之一員,自應予以足夠之保障,使其得於我國安身立命。然而,由於兩岸間仍存在的政治對立現況,使得目前相關移民法規有「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這些法規對於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移入分別有不同的規定,大陸配偶在法制設計上甚至面臨較其他外籍配偶更為嚴苛的差別待遇。 在諸多婚姻移民所涉及的基本權利限制爭議中,工作權尤其影響甚廣,除了涉及人格自我實現與發展外,更是生存權及家庭制度維

續之基礎。雖然依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經依親居留許可後,即賦予其工作權,毋庸另外申請工作許可,惟尚有部分規定有待討論,例如可能間接影響工作權益的學歷採認、服公職權的限制等。 針對上開問題,本文首先檢視大陸配偶的身分地位、並探討其是否為我國憲法的保障主體,以及論述肯定其工作權受到我國憲法保障的理由及基礎。次就大陸配偶在工作上所遭遇到的困境做一討論介紹,最後就相關工作權限制之法令進行合憲性檢驗。 除了法規範的差別待遇外,大陸配偶在職場上還得面臨我國普遍的歧視或偏見。本文認為,基於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之功能,我國政府亦應建構相關特殊保護之政策以及法令規範

、促進多元的反歧視法、建構大陸配偶的發聲平台等,以解套我國人民對大陸配偶的誤會與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