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趙坤麟寫的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配偶是大陸人民,繼承是否有限制? - 記事、學習、筆記- 痞客邦也說明:大陸 人民繼承台灣遺產雖有設限,但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不動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如玄所指導 黃威凱的 兩岸繼承法律規範與其法規適用之研究 (2016),提出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繼承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區際法律衝突。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賴來焜所指導 詹雅如的 國(區)際來台投資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不動產投資準據法為中心 (2012),提出因為有 國際私法、區際私法、不動產準據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解答。

最後網站問與答FAQ - 南投縣政府Nantou County Government - 地政處則補充:三、大陸地區得為台灣地區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有哪幾種? 答:. (一) 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人)。 ... 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為了解決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問題,作者趙坤麟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法令繁多,常令一般大眾難窺其全貌以致無所適從,又因時代變遷致有不少不合時宜之法令亟待修改,卻迭有緩不濟急之憾。尤其不動產登記攸關人民財產權益,常受現有法令限制致無法符合時代需求。加以公務人員過分拘泥於依法行政,造成一些個案無法順利依法完成,形成疑難雜症懸案,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幸賴作者不畏艱難,秉持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一一為人民解惑。   本書列舉諸多疑難雜症案例,內涵亦頗為感人,其中部分當事人因規劃錯誤所付出之龐大代價,實令人惋惜。作者在書中諄諄提醒,以免讀者重蹈覆轍,權益受損,用心可貴,洵屬難得。為家庭理財、從業節稅的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事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

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生活法律百科──贈與繼承篇 .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祕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

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兩岸繼承法律規範與其法規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問題,作者黃威凱 這樣論述:

繼承制度係調整自然人死亡後所遺留之權利義務移轉關係的法律規範,兼具身分法及財產法的特色,對維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具有極大的意義。臺灣於解嚴之後,海峽兩岸人民往來互動交流密切,因而所衍生之民事身分法律問題亦隨之接踵而至。本文擬先就兩岸關於繼承制度立法沿革及繼承法制架構做介紹,進而針對兩岸繼承法規定之適用過程中,闡釋兩岸繼承法制上之異同,以助於兩岸人民了解其差異;另就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大陸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修正後,兩岸對於繼承事件產生衝突時,將如何適用法律加以說明,並就現行關於實務上繼承事件如何運作予以補充,將其所衍生之爭議作說明及評析,並就現行實務

運作上之不足提出建議,供日後修法參考之用。海峽兩岸係出同源,卻因歷史政治之因素,發展成兩個獨立存在之政治實體,各有其所屬之法律制度,隨著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進而產生許多的法律問題,如何在保護雙方人民權益及實質公平分上處理兩岸繼承法律衝突,進而調和兩岸人民關係,訂立一個更好的處理方式,來消彌紛爭,以祈為兩岸人民謀求更高的福祉。

國(區)際來台投資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不動產投資準據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大陸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問題,作者詹雅如 這樣論述:

近幾年大家對於投資都非常感興趣,尤其是對於不動產這部份的投資,無論是外國人、對岸人民,華僑,甚至是港澳人民都躍躍欲試,但真正投資者卻寥寥可數,其中原因有很多種,經過研究之後,發現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於我國的法令限制過多、審批過於繁瑣,加上我國和外國的國家並未簽訂很多有利於雙方的自由服務貿易協定,致使外資對於來台投資不動產的意願不高。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而言,則是因為我國與大陸間除了有政治因素的原因存在之外,我國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亦多有限制。故對於國(區)際來台投資不動產之現況,並非我國所想的那樣活絡。 本文除了研究國(區)際來台投資之法律關係和不動產之問題之外,另外一個重點是在於準據法

的適用,因國(區)際來台投資不動產相對就會產生許多法律問題,而這些法律問題及其爭端並非我國之法律所能解決,因涉外因素之存在,故討論準據法該如何適用是相當重要的。 首先,第二章的重點在於討論不動產的相關基本概念,因既然要討論不動產的相關問題,一開始我們就要先定義何謂不動產?所以先就不動產的意義和特性作說明,在深就探討不動產投資的定義、特性及其標的範圍,最後再從不動產的投資市場作分析。 第三章則就對於開放國(區)際來台投資不動產,分為外資與陸資兩個層面作討論,探討其政策演變過程、相關規定及其限制和控管措施等相關問題。我們先討論外國人投資的型態,可分為兩種:(一)直接投資(二)間接投資。

所謂直接投資是指外國人可直接以資金進入的方式來台投資,透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和通過我國對於外國人來台投資的相關法令進行投資。另外也可以間接方式來台投資,即透過境外第三地區的方式來台投資。另一重點我們要討論的是對岸人民來台投資,即是以陸資的方式進入台灣投資,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四章既然涉及了投資問題,當然就必須去討論有關投資的相關世界公約和外國自由貿易協定。而討論到投資相關問題,我們就要想到世界貿易組織即所謂的「WTO」,為了因應世界貿易投資自由化之趨勢,國經貿組織均發展出相關重要原則或相關協定,其中又以世界貿易組織發展之原則最具代表性,而有關不動產跨

界投資須仰賴他國對投資項目市場之開放與貿易自由化,皆為世界貿易組織之基本原則,故本章主要要先介紹世界貿易組織下與其架構下之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五章的重點除就準據法的基本理論加以說明外,另探討外國人、大陸人民或華僑來台投資不動產時,若發生法律問題,此時之爭端又該如何解決,這時候我們就必須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準據法的方式解決爭端。 因不動產之投資是屬物權之範圍,故來台投資之法律關係發生爭端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而該項立法理由為:「關於物權之性質,範圍,即所在地法,是晚近之通例,概以物之所在,恆受所在國領土主權支配,

而所在地法官於物權之規定,又多涉及當地公益,當世人服從其規定,不僅為情勢所必須,且足以保全其私人法益,原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即本此精神而為規定。 」 第六章在於介紹ECFA並深入討論簽署ECFA的目的,並說明ECFA相關的主要內容。另外也深入去探討2012年才簽訂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並瞭解其內容,依據ECFA第五條之規定,兩岸建立投資保障機制之相關事項。 第七章結論並給予建議,希望政府可以對於想來台投資不動產的外資與陸資,於法令上能夠重新修正、調整方向,去思考在不違反我國原則下,如何的法令才可以使更多的人想來我國投資,並設置更多的配套措施,使來台投資的外人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也可更安心的將資金投資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