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文昌寫的 土地稅體系 和王珍玲的 案例土地利用法(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趙子元所指導 陳映融的 從公共設施公平供給角度探討社會福利設施之供需與選址原則—以都市計畫區日間照顧服務設施為例 (2019),提出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設施、日間照顧中心、空間公平、可及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所指導 陳建宇的 租稅法上之實質主義 (2019),提出因為有 個別租稅規避防杜立法、實質課稅原則、一般租稅規避防杜立法、拉姆齊原則、經濟實質法理、實質重於形式法理、經濟觀察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稅體系

為了解決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許文昌 這樣論述:

  不動產交易必定涉及稅賦。然,與不動產有關之稅賦錯綜複雜,致從業者難以一窺全貌。本書特地將我國不動產稅作有系統的介紹,並舉實例演算,務使政策、法規、實務三者融為一體。     本書是許文昌老師教學多年的心得結晶,內容豐富,見解獨到,堪為上課教材、從事實務、參加地政士考試之用。 作者簡介   許文昌     現 職   歐亞資產評價集團總裁     學 歷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法學博士     經 歷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兼任副教授   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副教授   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兼任副教授 自序 法規簡稱對照表 第一章 緒論 一、土地稅之

意義/1 二、土地稅之範圍/1 三、土地稅之分類/2 四、土地稅之特徵/3 五、土地稅之目的(或功能、作用)/3 六、土地稅之課徵原則/4 七、稅基、稅率與稅額/5 八、不徵、不課徵與免徵/6 九、重複課稅之扣除與扣抵/7 十、逃稅、避稅與節稅/8 第二章 地價稅 一、地價稅之意義/11 二、地價稅之性質/11 三、地價稅之功能/11 四、地價稅之課徵範圍/13 五、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與代繳義務人/15 六、地價稅之稅基/16 七、累進起點地價/19 八、地價稅之稅率/20 九、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優惠/24 十、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之稅率優惠/32 十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率優惠/33 十二、

事業用地之稅率優惠/33 十三、公有土地之稅率優惠/36 十四、懲罰性地價稅/36 十五、地價稅之減免/37 十六、租稅申報協力義務/38 十七、地價稅之罰則/38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之意義/43 二、土地增值稅之性質/43 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功能/43 四、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時機/44 五、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46 六、土地增值稅之稅基/47 七、土地增值稅之稅率/53 八、稅率結構之爭/57 九、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60 十、土地增值稅之減徵/65 十一、土地增值稅之免徵/66 十二、土地增值稅之不課徵/70 十三、土地增值稅之記存/79 十四、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80 十五、土地增值稅之抵繳/84 十六、土地交換、土地分割與土地合併之土地增值稅/88 十七、細說土地分割之稅負/91 十八、土地增值稅之罰則/95 十九、政策優惠/95 第四章 房地合一所得稅 一、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意義/101 二、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性質/101 三、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對象/102 四、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105 五、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率/108 六、房地合一所得稅之優惠稅率/114 七、房地合一所得稅之免徵/115 八、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重購退稅/116 九、房地合一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比較/121 十、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之勾稽/122 第五章 房屋稅 一、房屋稅之

意義/125 二、房屋稅之性質/125 三、房屋稅之課徵對象/126 四、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126 五、房屋稅之稅基/127 六、房屋稅之稅率/130 七、自住之房屋稅優惠/131 八、房屋稅之減免/133 九、房屋稅之稽徵程序/135 十、房屋稅之罰則/136 第六章 契稅 一、契稅之意義/141 二、契稅之性質/141 三、契稅之課徵時機/141 四、契稅之納稅義務人/143 五、契稅之稅基/144 六、契稅之稅率/144 七、不動產交換之稅負/145 八、不動產分割之稅負/149 九、時效取得不動產之稅負/155 十、契稅之免徵/156 十一、信託之契稅/156 十二、起造人名義變更

之契稅/157 十三、契稅之稽徵程序/157 十四、契稅之獎懲/159 第七章 遺產稅 一、遺產稅之意義/163 二、遺產稅之性質/163 三、遺產稅之課徵對象/164 四、遺產稅之課徵標的/165 五、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168 六、遺產稅之稅基/168 七、遺產稅之稅率/176 八、物價指數連動法/178 九、實物抵繳/181 十、信託之遺產稅/184 十一、遺贈之稅負/186 十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稅負/186 十三、遺產稅之稽徵程序/187 十四、遺產稅之獎懲/190 第八章 贈與稅 一、贈與稅之意義/195 二、贈與稅之性質/195 三、贈與稅之課徵對象/196 四、贈與稅

之課徵標的/197 五、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200 六、贈與稅之稅基/200 七、贈與稅之稅率/207 八、物價指數連動法/210 九、實物抵繳/211 十、信託之贈與稅/213 十一、贈與稅之稽徵程序/215 十二、贈與稅之獎懲/218 第九章 工程受益費 一、工程受益費之意義/223 二、工程受益費之性質/223 三、租稅與規費之比較/224 四、工程受益稅之繳納義務人/224 五、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基礎/225 六、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費率/226 七、工程受益費之徵收程序/226 八、工程受益費之受益範圍及負擔比例/227 九、工程受益費之查定程序/229 十、工程受益費之免徵/231 十

一、工程受益費之緩徵/232 十二、工程受益費逾期未繳之處罰/232 十三、工程受益費之行政救濟/233 十四、工程受益費與土地增值稅之比較/233 第十章 稅捐稽徵法 一、稅捐稽徵法之意義/237 二、稅捐稽徵法之性質/237 三、稅法之特別適用原則/238 四、稅捐之納稅義務人/241 五、繳納通知文書/242 六、稅捐優先權/243 七、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244 八、逾期未繳納稅捐之處理/245 九、稅捐保全/247 十、稅捐之緩繳與退稅/249 十一、稅捐之行政救濟/251 十二、稅捐之調查及搜查/253 十三、稅捐之處罰/255 十四、互惠原則之對外稅務關係/259 自序  

  稅乃必要之惡。由人民的集體意志而組成國家,國家靠著政府機器運行,而政府支出有賴人民繳稅,以為支應。     社會上有三種人,第一種人為追「利」之人,因而有經濟報償制度;第二種人為追「名」之人,因而有社會報償制度;第三種人為追「權」之人,因而有政治報償制度。如果人人皆取之有道,則正向循環,國家向上提升。如果人人皆投機取巧,則負向循環,國家向下沉淪。是以,國家應藉著租稅力量,獎善懲惡,矯正經濟、社會與政治的市場失靈。     不動產具有價值穩定、不易隱藏之特點,咸認為良好之課稅標的。惟不動產租稅除肩負財政目的(即增加國庫收入)外,亦肩負政策目的(如平均社會財富、促進地盡其利、實現地利共享)。

因此,學習土地稅,不僅應知道稅法規定及如何計算稅額,更應瞭解其政策目的。     不動產所涉及之租稅自成一體系,錯綜複雜,交錯重疊,致初學者難以融會貫通。爰此,本書將不動產相關租稅(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房屋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等)作有系統的整合,並輔以實例計算。總之,本書是一本涵括政策、法規及實務之土地稅用書。     雖然手無縛雞之力,但只需一個創意、一支筆就可以撼動未來。   許文昌 序於2020年9月

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這次的質詢題目較難,所以這裡整理個文字懶人包:

台北市有一筆基金今年就會突破一百億大關。這筆基金很厲害,每年固定會多出二十億的現金,所以明年底預估會有130億那麼多。

但這筆越變越多的現金卻是台北市最大的虧損投資之一,你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故事很長,要從一個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東西開始說起。

很久很久以前,基於都市計畫的理由,台北市把一些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些土地的所有者很倒霉。因為公保地的意思就是市政府想要買下來建設成道路或公園,但是現在沒錢。可是因為已經被政府保留了,所以地主也不能拿去做別的用途,因為「有一天」政府會來買。

很多公保地就這樣躺在那裡十幾二十年。

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所以2014年市政府想了一個很好的辦法,就是讓建商可以去「幫市政府買」。建商可以買公保地和捐現金給台北市政府,換取建商自己建案的‘容積獎勵,讓建商可以蓋更大的房子。通常轉手之間就可以賺到三倍以上的利益,不過政府也獲得公保地,倒楣地主也順利脫手,三贏啊。

但是這個好辦法卻出現一個bug。

這筆錢每年固定會收到建商給付的現金大約30-40億,但是每年都沒花完。例如今年收到35億,只花了15億,剩下20億。

有剩餘好像也不是壞事?但其實這筆錢有法律規定的用途,不能因為有剩餘就改拿來賑災、紓困、或做社會福利。它只能拿來買地。

當錢沒花完放在銀行時,每年利率大概0.1%,但是土地價值每年固定成長1.5%-4%。也就是你今年沒花完的錢,明年會因為土地價值的成長而損失1%左右,以容積代金總額100億來算,等於每年虧損1億以上。

那為什麼不把錢花完?明明被限定使用的公保地還那麼多。

因為公保地是採取標購制,畢竟我們是民主社會,我們不准地主隨便亂搞這些公保地,但我們也不能強迫他賣,所以地主要自己拿著地給市府標。

但是他們也不想賣。

因為按照規定,政府收購公保地的價格只能是土地公告現值的15%。等於要叫地主打1.5折賣給政府,很多地主並不樂意。而且因為依照現行的容積代金制度,建商也可以買公保地,而且不受15%的限制。最後建商與公保地主的成交價常常是在50%或甚至200%以上。建商很樂意出高價,因為容積獎勵可以讓他賺更多。

所以地主幹嘛把土地賤賣給政府呢?

政府不希望調高公保地收購價格是因為怕某些在最近幾年才持有公保地的建商或掮客牟取暴利,但是容積代金的問題不解決,我們只會看到一筆不能使用的現金變成利息虧損的怪獸。如何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土地收購的方法、刺激地主賣出土地的動力,或甚至找到代金的其他使用方法,是台北市政府不可逃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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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設施公平供給角度探討社會福利設施之供需與選址原則—以都市計畫區日間照顧服務設施為例

為了解決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陳映融 這樣論述:

《都市計畫法》於2015年為因應人口高齡化與提供福利服務之設施用地取得問題等,修正第42條與第46條之內容,將社會福利設施納入《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類別並明訂配置社福設施時應適當考慮居民分布情況,代表未來地方政府將:(一)確保社會福利設施與所需用地之供給以滿足居民需求;(二)從空間整體規劃角度檢視與進行地方社會福利設施的配置。至於社福設施應如何被適當配置、如何決定設施設置之區位則需進一步討論,遂本研究選定社會福利設施中之日間照顧中心作為研究對象,建立一套回應公共設施規劃內涵,可供地方政府檢視日照服務設施配置情形、判斷新設日間照顧中心選址的機制,並擇定地區進行實證;同時討論《都市計畫法》社福設

施範疇可能涵蓋之設施項目,兼併了解目前全台(不含離島地區)各行政區日間照顧服務設施之供需狀況,供政府部門參考。本研究以文獻回顧為基礎,列出《都市計畫法》社福設施可能包括之項目,並進行以下步驟:(一)以2016年「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106~115年)」之服務對象人數推估公式與2013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二階段)統計結果報告」之調查結果為基礎,進行各行政區日照服務需求人口數推估,並統計現有日照服務設施之分布與可服務人數,討論全台(不含離島地區)各縣市與各鄉鎮市區日照服務設施之需求與供給現況,並將成果回饋給在日照中心被納入《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項目前,政府引導日照中心供給與配置的方式;

(二)從空間公平觀點進行日照中心配置與選址的討論,借鏡Taleai等人於2014年發表之「綜合空間公平程度評估方法(Integrated Spatial Equity Evaluation,簡寫為ISEE)」中所採用的可及性計算方式,並結合羅倫茲曲線(Lorenz Curve)和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概念的使用,設定空間公平指數計算方式,作為量化日照服務設施配置之公平程度的方法,並結合公部門日照中心慣性選址原則,建立都市計畫區日間照顧中心選址機制,最後將此機制模擬實證於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前鎮及苓雅部分地區)細部計畫區。經實證發現:(一)全台各行政區之日照服務設施供需量不

同,其中又以六都相對缺乏日照服務設施資源,而若僅藉由中央社政、衛政部門擬定政策計畫去引導日照中心之供給與配置,對於確保各地方日照中心皆被充足供給的作用是有限的;(二)雖選址機制之設定與採用的數據可能影響實證結果,但就本實證模擬成果得知:同樣有機會被選擇為新設日照中心選址且區位相近的兩個地點,分別作為新日照中心之選址時,對於提升區內設施配置公平程度的成效可能有別,而就實務執行面最便利設置日照中心的備選地點,可能並非從確保服務需求人口公平取得服務角度的優先選址。因此在擇定設置日照中心之適當選址時不宜僅採用人治的方式,且為確保日照中心供給與配置的成效,有越精確的日照服務需求人口總量與分布資訊為佳。本

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包括:(一)建立跨部門資訊流通機制;(二)建議公部門未來進行日照中心選址時,應透過以科學為基礎的方法分析適當選址,且對於選址採用何種方法可持開放態度多方嘗試,而本研究的選址機制可供參考。

案例土地利用法(二版)

為了解決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王珍玲 這樣論述:

  土地問題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又因其財產價值較高且具獨特性,不僅攸關公共利益,亦與人民之財產權及居住權相關,故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甚至國營事業約僱人員等考試,皆將土地相關法規列為必考科目之一,足見其於實務應用之重要性。本書檢擇實務上相關爭議案例,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有七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土地利用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期能裨利相關領域學生及實務工作者之理解與應用。

租稅法上之實質主義

為了解決如何知道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陳建宇 這樣論述:

「租稅法上之實質主義」此思想,因抗制租稅規避行為而生。旨在表彰稅務認定時,不拘泥於納稅人稅務安排或交易的外觀,而應著重於辨明該安排或交易的真實內容。該思想,最早現身於西元1919年德國《帝國租稅通則法》,迄今已為多國稅法所接納,僅各國之形成過程、規定及操作不同。我國則向來使用「實質課稅原則」一詞,惟其內容並不明確,輒致徵納雙方對課稅認知結果互異,屢使「實質課稅原則」之理解產生爭議。故探討「租稅法上之實質主義」理論,並對實際稅務運作進行考察分析,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  本論文主要以比較法及歷史考察法,探討「租稅法上之實質主義」的內涵與界限。尤其著重於,此思想存立所依憑的重要觀念──「租稅法律主

義」與「稅負擔公平原則」,其間之「對峙」究應如何調和。本論文主張「租稅法律主義」為唯一貫穿租稅立法與執法的重要指導原理,在這大原理之下,方再考慮租稅的公平負擔。此與傳統「實質課稅原則」係植基於「稅負擔公平」的立場,有所不同。又在此主張之上,本論文具體演繹「稅法上實質主義」所適用之類型,以供進一步經驗研究之參考。此理解之確立,將利於形成我國「租稅法上之實質主義」之通說,杜絕「實質課稅原則」之爭議。末再探討當今「租稅法上之實質主義」之兩種立法模式,何種較合適於我國。為維護稅法上唯一之指導原理「租稅法律主義」,我國應續採「個別租稅規避防杜立法(SAAR)」為當前租稅法上實質主義的立法模式,現今相關立

法僅能理解為抗制避稅之宣示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