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判決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家事法庭判決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蘭天律師寫的 正義是你想的那樣嗎?:訴訟實戰攻略 和邱顯智的 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歡迎光臨!司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也說明:Copyright(c) 2003 Acer E-Enabling Service Business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專用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網頁最佳解析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印刻 和大塊文化所出版 。

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家祺所指導 李怡萱的 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研究 -兼論專家證人與民事訴訟法鑑定人之比較 (2021),提出家事法庭判決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法院、專家證人、鑑定人、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調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馬財專所指導 謝昀霖的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範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勞資爭議、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舉證、工資、工作時間、行政調解、勞動檢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家事法庭判決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甘對伍- Case Law - VLEX 862534935則補充:女方不服該判決,遂於2018年12月18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然而,該申請於2019年2月13日被張法官駁回。 6. 因此,家事法庭已就雙方之間的離婚事宜及經濟给養事宜加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家事法庭判決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正義是你想的那樣嗎?:訴訟實戰攻略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判決書的問題,作者蘭天律師 這樣論述:

  ◆從生活到商場、金錢到智慧財產權,地毯式地掃描、分析各種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例。   ◆深入而具體地點出每一樁訴訟案件所潛藏的陷阱,以及和解的可能空間。   「我是清白的?!」   走進法庭前,你,準備好了嗎?   啟動訴訟,人性戰爭即將展開。該退一步海闊天空?還是延續孽緣?   律師,我真的該和解嗎?還是繼續告下去?   就像醫生矢志將病人救活醫好,律師志在打贏官司解決問題。   當病人生不如死時,醫師面臨是否放棄救治;   而當事人面臨和解與訴訟的抉擇之際,   律師又該如何提供一線生機?   ‧傷者最大?車禍肇事後的賠償,沒撞到對方,為何還要負擔法律責任?甚至落得「駕車肇事

逃逸」的污名?   ‧用鍵盤辦案,網路霸凌,真的是「正義」?   ‧把公司檔案寄到個人信箱,算是洩密嗎?   ‧因一紙支票對簿公堂,五十年情誼化成一份份判決書,證明清白的代價竟是訴訟糾纏十年……   世上很多委屈不是金錢可以彌補,雖說「仇人相見分外眼紅」,   但法庭興訟前,還有一些關卡要走。   法庭,有如戰場,講求戰略運用、策略擬定,因此起訴前的辯解,是要界定為「說謊」,「孰是孰非」要從哪個角度看?從正義、良心或恩情?當它們發生衝突時,要依哪一方?   提出辯解後,法律的藩籬突破了,良心的界線呢?   最終,「正義」是否真的存在?   從生活到商場、金錢到智慧財產權,地毯式地掃描

、分析各種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例,並點出每樁訴訟案件所潛藏的陷阱,以及和解的可能空間。   舉凡兄弟鬩牆、侵權賠償、夫妻反目、交易爭端、父子決裂、合夥糾紛等案件,決定起訴時,已無暇細析官司勝負,或能否真正解決問題,終究是決意走上這一遭,此刻人際衝突透過宗教信仰、道德倫理、情份道義已然無法解決,只能進入法庭尋求公平的裁斷。然而,是非對錯豈是一紙判決書寫得清楚?輸贏得失又焉得司法天秤精確衡量?有時贏得了真理,卻輸掉人情;有時獲取了正義,卻失去道義!走進法院之前,人們真的準備好了嗎?──蘭天律師 名人推薦   丁噹│歌手、演員   江靖波│樂興之時管絃樂團藝術總監   邱坤良│台北藝術大學教授  

 段鍾潭│滾石唱片總經理   陳憲裕│律師、前高等法院法官   莊益增│電影導演   黃俊銘│政大傳播學院助理教授   蔡虔霖│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蔣顯斌│CNEX視納華仁共同創辦人   ──掏心推薦(按姓氏筆劃排列)

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研究 -兼論專家證人與民事訴訟法鑑定人之比較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判決書的問題,作者李怡萱 這樣論述:

在全球經濟發展日益蓬勃之下,商業交易之種類及形態日漸頻繁及多元,因而產生之商業紛爭日趨複雜,長年來,台灣之法院缺乏有效處理商業事件之經驗及相關機制,導致台灣商業社會累積纏訟官司,顯見我國對於商業案件之審理,充斥著訴訟延宕,紛爭皆無法準確、即時解決,導致長期內耗而浪費了社會寶貴資源,促使著我國建置商業法院。本文內容是以研究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制度、適用範圍、商業事件之專家證人與民事訴訟之鑑定人間相互比較,藉由比較分析、探究商業事件採用專家證人制度較民事訴訟法鑑定人制度有何優勢,並對其提出建議予以參考。

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判決書的問題,作者邱顯智 這樣論述:

不放棄任何一樁可能的冤屈, 不鬆開任何一雙求助的手; 「不是因為看到希望才堅持,而是堅持才看到希望」。 律師,是為維護人性尊嚴而必須存在的反抗者⋯⋯   高中時因電影中律師努力不懈為人洗刷冤屈,激起滿腔熱血,作者邱顯智於是將律師一職訂為人生目標。本書為邱律師記錄下自己,以及和一群一群熱情的律師及NGO夥伴,「鬥腳手」、不想讓遇到「代誌」的當事人孤孤單單,通力合作的大大小小案例,如關廠工人案、洪仲丘案、鄭性澤案、太陽花學運案⋯⋯,由涉及的勞工法、軍法、刑法、集會遊行法等法案,從嫌疑與羈押、案件審理、上訴、判決、再審到死刑執行等程序,揭示台灣司法機器的種種問題,提供讀者必要的「法普」,也一瞭

司法改革的迫切性;而訴訟過程中,律師與當事人互動之間,流露的真誠、溫暖,尤其感人,更讓我們看到諸多充滿草根性、關懷弱勢的律師,關心訴訟,更關心人。   本書希望記錄下的,正是這些前仆後繼的身影。或許有些案件獲得一定的成果,但更多是失敗和挫折,重要的是,大家一起真真切切陪伴了當事人,在他們人生中最艱難的日子裡。或者,也許有一天,在台灣某個偏鄉的角落,某個小孩無意中看到這本書,因為一點點感動,興起日後在有人困難時想要「鬥腳手」,興起讓台灣人活在真正公平正義天空下的想望。 推薦(以姓氏筆畫為序)   吳念真(作家、導演)   林世煜(作家)   胡慧玲(作家)   陳芳明(作家、政大講座教授)

  陳為廷(太陽花學運案當事人)   曾威凱(律師)   黃益中(高中公民教師、《思辨》作者)   鄭性澤(鄭性澤案當事人)   蘇紋雯(魚麗人文主題書店•魚麗共同廚房/執行長)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判決書的問題,作者謝昀霖 這樣論述:

根據多年來勞資爭議及勞動訴訟案件統計案件類型,皆是與勞工維持經濟社會活動基本權利之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佔大宗,然涉及到工資結算結果,不外乎探討自雇主所受領之金額各項目,是否被認定為勞務對價之工作報酬外,還論及是否屬於經常性給付,正確工資數額會影響到各項勞動權益計算之金額。此外勞動條件最基本之工作時間,於約定工作時間內是否有給予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之長短,於工作時間前是否須提早到班,或工作時間後終究自何時起算延長工作時間,亦為實務上爭休不斷之議題。 過往勞工常於進行訴訟前先考量訴訟費用、訴訟期間經濟問題及證據力等多種因素,當尋求地方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後,即放棄司法救濟途徑,

這也是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施行主要動力,尤其多數勞工欠缺即時蒐證意識,且勞工於任職期間取得相關證物不易。故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以舉證責任倒置之「推定」做法,減少勞工訴訟上舉證之障礙,本文針對勞動事件法施行一年餘後,於實務有關上開條文舉證之效力規範進行研究後發現:1.雇主徵才時未必能將工資細項及工作時間詳予說明,致使多年來各項工資給付項目是否屬於工資,及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爭議不斷,對於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雇主雖得提出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各項獎金發放規定,惟仍鉅細靡遺規範清楚,雙方皆落實遵循。2.法令課予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並主動提供工資明細予勞工,建議勞動部應進行修法,以

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能與母法一致,雇主宜於工資明細中說明工資與非工資項目,並詳列細算方式,降低勞動事件爭議之發生率。3.工資項目拆項細緻,於審理時恐將負更大之舉證責任,建議應簡化工資項目。4.雇主對於勞工之出勤紀錄,常未能落實記載,亦認為異常管理增加雇主行政作業之困擾,建議雇主若未能建置完善差勤系統,可善用雇主代理人協助。並建議修法命雇主每月應提供具有公司樣章之出勤紀錄副本予勞工。5.行政機關之行政調解,無論調解成立與否,至少應針對勞資雙方各自主張詳細記載於調解會議紀錄上,以提升勞動法庭提參酌之意願。6.行政機關之勞動檢查,應先衡酌業單位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是用彈性工時之行業別,預先設定是業

單位已採行彈性工時,至少應請事業單位提供三個彈性工時週期之相關資料,以利勞動法庭調閱資料後,所呈現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