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抵繳比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實物抵繳比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振國寫的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 和unknow的 稅務小六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陳志龍所指導 李振戎的 租稅公平與公正補償之研究—土地徵收與捐地抵稅以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為中心 (2013),提出實物抵繳比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稅法、釋字第705號、徵收補償、租稅優惠、租稅規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吳怡鳳的 所得稅法上實物捐贈扣除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非現金捐贈、租稅優惠、捐贈扣除額、稅基扣除、稅額扣除的重點而找出了 實物抵繳比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實物抵繳比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

為了解決實物抵繳比例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106年5月起有了重大變革!原10%之單一稅率,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相較於單一稅率之遺產稅、贈與稅之租稅規劃,累進稅率之租稅規劃需要更專業的知識。諸多修正,改寫了遺贈稅節稅暨財產移轉規劃之大布局。房地合一2.0新制啟動,如何因應?高資產者如何重新擘劃,留住畢生積蓄之最大值?就讓房地、財稅雙料達人以最精彩的圖文、經驗開啟您的智慧之門!

租稅公平與公正補償之研究—土地徵收與捐地抵稅以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為中心

為了解決實物抵繳比例的問題,作者李振戎 這樣論述:

大法官釋字第705號解釋涉及捐地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其認列標準之財政部函釋,認定係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為行政規則僅屬執行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及應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問題。此外,其間存在兩個相互衝突的現狀:一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與負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延宕,為延續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之財產權保障精神,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捐地抵稅具有一定之正當性;二是納稅義務人之節稅規劃,利用購買系爭土地捐贈造成所得稅收鉅額之減少。以取得成本為基礎之扣除額估算有其未盡公平合理之處,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條文仍有財產權、人性尊嚴保障不足之缺憾。本文提出應

以「財產損失」、「特別犧牲」有無為區別之原則,若為「有受損失補償權利」之納稅義務人,方可捐地抵稅以獲取相當於徵收補償之租稅減免,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為維持法律統一性與補償之公正,實有參考之必要;至於購買土地捐贈抵稅者,在未達特別犧牲之情形,如採「公告現值」認列,則應考量租稅優惠不宜過度與存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之可能。針對減低財政負擔衝擊之建議,可規定受贈者須為有徵收義務之地方政府,訂定每年受贈總額,並以分期抵償方式解決。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實物抵繳比例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所得稅法上實物捐贈扣除之研究

為了解決實物抵繳比例的問題,作者吳怡鳳 這樣論述:

捐贈扣除額係帶有引導納稅義務人投入財源予公益團體或政府之租稅優惠,故本研究主要由「公益性」出發,首先認為應以「公益性」之具否作為認定捐贈扣除額之要件,此外,現行法以合於民法總則規定之公益社團或財團作為適格受捐贈人,公益社團或財團之權責機關對其是否具公益性,並未實質把關,即衍伸若干問題。再來就實物捐贈之公益性問題為研究探討,首先實物捐贈與公益應具直接關連性,使捐贈之實物得直接為受捐贈人所用,惟若捐贈之實物無法直接為受捐贈人利用者,則類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之抵繳規定,即應以捐贈之實物「易於變價及保管」作為公益性認定之要件。另外,現行所得稅法對國防、勞軍及政府之捐贈無金額限制之規定,亦為實物捐贈氾

濫之肇因。本文比較日本法制,認為應回復金額限制之規定,如因特殊重大事故,而有龐大之財政需求時得放寬限制,惟仍應有時限。最後,捐贈物之價值,應以捐贈物得否為受捐贈人直接使用為判斷基準。如受捐贈人得直接使用者,原則上應以取得之成本認定之,若納稅義務人不能或不願提出成本資料者,則以推計課稅而得之公平市價認定之;如捐贈物無法為受捐贈人直接利用,該捐贈物除應符合易於變價保管之要件外,應以該捐贈物變現後之價值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