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孫迺翊、詹鎮榮所指導 許立儒的 論兒童遊戲權於我國之實踐──以兒童遊戲場法制與共融遊戲場採購案為中心 (2020),提出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0條、遊戲權、共融遊戲場、政府採購。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雅慧4/29工務部門質詢~🗣

🔺工務局、養工處
👉公民參與公園與兒童遊戲場設計,落實兒童表意權👧🏻👦🏻👶🏻

上禮拜屏東縣政府發布了一個讓全台灣許多爸爸媽媽振奮的消息:屏東縣政府率先修訂「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未來屏東縣境內的公園要新闢或增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不能只由大人單方決定,社區兒童也可以自主表達意見,並納入設計中!

雅慧在1月臨時會帶著福山里400多位爸爸媽媽期盼改造福山公園的連署書給韓市長,而韓市長也答應雅慧將評估辦理福山公園改造,並加入公民參與的力量,建置趣味、多元化且具共融精神的遊戲場,但共融 / 特色公園不是編預算做沙坑、做幾個攀爬網、地景式溜滑梯或旋轉盤就叫共融 / 特色公園。在設計公園及遊樂場的過程中若沒有充分傾聽、參考使用者的建議,做出來的東西使用者在使用上就會遇到許多問題。

養工處即將在5月進行第一場福山公園說明會,初步與在地居民達成公園改造的方向。雅慧認為,說明會只是基本功課,請養工處回去參考台北市公燈處的作法,在遊樂場的統包工程廠商需求書中要求廠商 #至少舉辦一場說明會三場工作坊,且工作坊 #參與對象須包含兒童 以及其他公園潛在使用者,如長輩、周邊學校老師、保母等。#事前充分讓使用者參與設計 就能避免政府花了大錢,最後又做出民眾覺得不好玩、不好使用的公園設施與遊具!

👉跨局處預防池塘生態系崩壞
上周末接連在中央公園及中都濕地公園發生池塘生態出現藻類橫生、近百條魚死亡。雖然養工處接獲消息已立刻前往處理,然而雅慧建議養工處應加強與水利局橫向溝通,盡早做好下次大雨來前的預防準備,以免再發生河川池塘生態崩壞的事件!

👉翠華路橋拆除與否?
目前左營中華地下道正在實施填平作業,然而工務局表示同處的翠華陸橋目前無拆除規劃,雅慧接獲許多住在附近的民眾反映,翠華陸橋因90度轉彎處的設計,使得當地半夜常被巨大的剎車聲響吵醒。

此外,5月底左營中華地下道將填平恢復通車,到時是否造成用路人混淆路線?在地下道填平作業結束後,翠華路橋拆除與否?工務局、交通局等絕處應盡速研擬方案,並召開地方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

🔺都發局
👉如何落實「世代共好」精神的老青住宅?
韓市長在競選時曾提出「老青共居,世代共好」的政見,都發局預計推出3項老青住宅方案,包括「老青分租」、「老青共幢」及「老青共居分租認證」。

其中「老青分租」類似包租代管形式,然而,雅慧經和包租代管的租賃服務業者了解,長輩接收政策推動的訊息管道十分有限,實務上很難找尋到願意將房屋租出的房東。

此外,老青共居除提供硬體設備外,也應規劃例行活動交流,如陪伴用餐,讓住在老青住宅的長輩與年輕人有有實際上的生活與情感交流,才能落實「世代共好」的精神!

論兒童遊戲權於我國之實踐──以兒童遊戲場法制與共融遊戲場採購案為中心

為了解決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的問題,作者許立儒 這樣論述:

「遊戲」係指兒童自主發起、可能發生於任何時間或地點且形式不拘之行為、活動或過程,為其獲得樂趣、鍛鍊體能、學習社交以及培養面對挑戰與風險等能力之關鍵途徑。而遊戲權(right to play)更規範於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第31條,亦即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且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進一步於第17號一般意見中詳細闡釋了締約國在保障兒童遊戲權方面應盡之義務。然而在遊戲權實踐方面,實存在許多共通且待解決之問

題,其中兒童遊戲場之規劃設計即為本文關注之核心。申言之,除了因環境開發及都市化程度上升,使適宜兒童之戶外遊戲空間日漸減少之外,現有遊戲場亦常以安全為由,在遊戲設施設計與場地規劃方面漸趨制式而單一,不僅無法滿足各年齡層兒童之遊戲需求,更常使身心障礙兒童難以進入或使用,而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30條第5項d款關於平等遊戲之規範意旨相悖。而同樣的問題於我國亦屢見不鮮,蓋我國與戶外遊戲場有關之規範內容主要在於場地與設施維護以及傷害事故防治,惟安全性固然重要,卻也凸顯了現行法制尚欠缺

遊戲場空間規劃及遊戲設施設計等與遊戲權落實最為相關之立法;同時亦可能因過度執著於風險規避,導致廠商傾向設計施作符合法規但可玩性低落之遊具,進而產生前述遊戲場罐頭化與速食化之現象,更因此犧牲了兒童在遊戲過程本應獲得之生、心理層面發展與面對風險之能力。除了法制層面之不足外,自實務面以觀,近年來在公民團體的積極推動與倡議之下,部分地方政府開始逐步執行「共融遊戲場採購案」,亦即跳脫原本僅以安全性或法規要求為考量之框架,將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遊戲權之規範意旨納入採購需求,設置利於兒童平等遊戲之遊戲場。此舉雖然對我國遊戲場生態帶來正面影響,然而因相關法規之欠缺、以及各地方政府對於兒童遊戲之了

解與重視程度亦有所不同,而導致此類遊戲場經常存在雖有共融之名、卻無共融之實等現象。綜合以上,關於我國設置遊戲場以落實兒童平等遊戲之目的,無論是法律規範或是採購實務方面,均與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有所落差,而有許多可更臻完善之處。因此,本文將以我國之公園及學校遊戲場為研究範圍,首先透過公約規範內容、一般性意見與相關文獻之分析,建構對於遊戲權與共融遊戲內涵之理解;再者,本文將進一步以英國威爾斯之遊戲政策與共融遊戲相關規範為比較法對象,作為嗣後分析我國現行遊戲場法制與採購實務時之借鏡,以提出建立或修改法律規範與採購文件之建議,並將側重討論地方政府在遊戲場規劃設計方面應踐行何種義務,始

能實踐平等與共融遊戲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