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聘僱許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展延聘僱許可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馬有寫的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精修(含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蕭明欽的 外國人收容遣返之研究 (2020),提出展延聘僱許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法官保留、驅逐出國、不遣返原則、暫予收容、替代收容、家庭團聚權、暫時權利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李麒 博士所指導 凌芳群的 外籍勞工勞動人權探討-以桃園市越南籍製造業外籍勞工為對象 (2015),提出因為有 外籍勞工勞動人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展延聘僱許可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展延聘僱許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精修(含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為了解決展延聘僱許可的問題,作者馬有 這樣論述:

  勞工行政工作範圍涵蓋勞工政策之擬訂規劃、保護勞資關係、確保就業安全,其法條更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尤以近期最熱門之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更為考試重點。大東海勞工行政名師馬有,特編此書以協助考生精準捕捉現行制度法規及重大政策、法案,全書概分十章節,架構清晰。   前數章節主要針對講解勞工行政組織、就業服務機構設置管理、就業政策等基礎概念進行講解,循序進入勞工福利實務措施,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特定對象解雇救濟協商程序及聘僱外國人等相關法則,詳而具體說明相關理念、作法,並時常以表解圖說方式促進讀者理解。作者深入重大政策、勞退新舊制、勞動三權等常考議題,搭配時事及相關補充

資訊,全方位資訊不遺漏,內容清晰而詳細,直接命中考試要點!書末補充各國勞動法之比較、勞動函釋流程及法規會整,搭配最新考題模擬練習,讓讀者全面性掌握理論實務層面要點,相輔相成,增強讀者應變能力,從容解題、輕取高分!

外國人收容遣返之研究

為了解決展延聘僱許可的問題,作者蕭明欽 這樣論述:

移民法之收容制度,係對於外國人,入境後違反相關法令,受移民主管機關驅逐出國處分後,為保全遣返程序順利執行,以強制性之公權力將該等受驅逐出國處分之當事人暫時拘束於特定場所,此種暫時性收容處分,亦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雖然境管事務屬於國家主權之行使範圍,但是國際公約有明確之規範,因此,各國發動收容處分必需恪遵相關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即有侵害人權之虞,亦有可能遭受國際上之制裁。因此,國際法上對於收容外國人及驅逐出國等境管措施,均有國際規範必須遵循。此外,對於已經遣送出境之外國人,均會同時再予以禁止入境若干年,該禁止入境措施將使受驅逐出境之外國人短時間內無法返回東道國,對於仍在東道國有家庭婚姻之

配偶及其家屬而言,無疑是對家庭團聚權之侵害。 基於歷史背景,我國對於入出境管制及外國人管理向來均相當嚴格,外國人人權之保障,並未受到國人之重視,因此,學歷上對於外國人之收容及遣返制度雖然係屬人身自由之侵害,但是實務上我國對其人權保障之程度並未與國人相同,因此,過去長期收容或不定期收容外國人之情形亦屬常態,且全權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無須法官保留亦無即時司法救濟途徑。 另外,對於外籍配偶之簽證核發,主管機關基於國家主權之概念,拒發簽證得不附理由,造成與外籍配偶有婚姻關係國人之家庭權受到侵害,而無申訴之管道,以上所述均為外國人收容遣返制度之重要議題,故亦為本文寫作之動機與目的。本文嘗試以

比較法之方式,從不同國家之收容遣返制度分析研究其對於外國人基本權之保護模式,從中借鏡可參考之法制,做為我國移民管理制度修法之參考。並且在不同國家收容遣返法制中,特別採取案例方式來探討法院實務判決之核心價值,從這些案例可以觀察出,先進移民國家對於移民多元文化接納之程度相當寬容,特別是人性尊嚴、正當法律程序與家庭權之重視均值得吾人參考。

外籍勞工勞動人權探討-以桃園市越南籍製造業外籍勞工為對象

為了解決展延聘僱許可的問題,作者凌芳群 這樣論述:

我國在運用勞力輸出國之勞動力來填補基層勞務不足的同時,是否也給予外籍勞工應有的基本勞動人權?這是一個以人權立國的國家,必須要重視的課題。本文從聯合國憲章、國際勞工組織、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外籍勞工保護措施等文獻,分析整理出外籍勞工人權處境、對於外籍勞工勞動待遇之規範,並從平等對待的角度,探討目前我國在外勞勞動人權保障的現況、相關法令及政策之規定,以及藍領製造業越南籍勞工的勞動條件之現況。製造業越南籍勞工是適用勞動基準法,此規定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標準。勞動基準法第25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

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同法亦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假日」、「延長工時應依規定給付」,這些規定,是本文進行訪談研究基礎之一。本研究發現種族歧視仍存在,希望在實務上能有個屬於外籍勞工、雇主與人力仲介公司三方平等的溝通平台,藉此平台讓所有不同立場的歧見得有進行溝通協調以達共識之機會,亦相信可以促進大眾對外籍勞工更深入之了解,甚或因此而降低外籍勞工逃跑的動機,雇主也毋需處於違冒受罰的風險下來管理外籍勞工。本文以為有關維護外籍勞工勞動人權方面,建議我國政府加強宣導,對於製造業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轉換雇主限

制之解禁及對於在臺期間工作表現優良者,始給予展延工作期限之獎勵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