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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詹玉梅的 數位商品與服務於消費者保護法上之適用 (2011),提出巨匠電腦解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數位商品、數位服務、線上交易、郵購買賣。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桓所指導 甯智倫的 電子商務(B2C)中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適用之探討-以線上數位資訊交易為例 (2004),提出因為有 電子商務、線上數位資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巨匠電腦解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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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巨匠電腦解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數位商品與服務於消費者保護法上之適用

為了解決巨匠電腦解約的問題,作者詹玉梅 這樣論述: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自1994年公布實施以來,歷經2003年及2005年二次修法,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已明文將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為消費者資訊接受媒介之交易型態,納入郵購買賣之定義中。然而,前開定義規範仍使得數位商品與服務於消費者保護法上之適用衍生諸多困難及爭議,特別是猶豫期間無條件解約權之適用。本文即針對此一問題,從數位商品與服務之特徵、交易契約之法律性質、現行法規制度及數位商品與服務現行交易現況和個案來進行分析探討。最後,本文建議修正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之定義,並更名為「遠距通訊交易」,使其交易客體不限於商品、契約類型不限於買賣,並將「未經檢視」之要件,移列至同法第19條行使契約解

除權之要件。再者,透過修正第19條規定,就郵購買賣仍賦予消費者猶豫期間之無條件解約權,但同時參酌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與日本特定商事交易法之相關規範,就特定交易客體及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以但書方式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此外,在未來消保法修法之過程中,企業經營者可就目前猶豫期間規定對產業發展的影響,例如:就各種交易標的消費者退貨比率、營業損失等,提供相關數據及具體意見予主管機關參考,期盼能健全法制,刺激我國數位產業之蓬勃發展。

電子商務(B2C)中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適用之探討-以線上數位資訊交易為例

為了解決巨匠電腦解約的問題,作者甯智倫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INTERNET)的快速發展,改變了原本的交易型態與交易方式。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可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隨時隨地的透過電腦等相關設備進行銷售及購物等商業活動。然而,由於科技的不斷進步,使得線上交易(Online Transaction)之交易型態,早已跳脫了一般人原有觀念中僅限於有體商品之買賣與各類服務之提供,更發展出數位資訊之線上交易型態。各類數位資訊透過網際網路以線上遞送(ESD)或下載方式(Download)流通,已逐漸受到一般消費者之青睞。如:電腦應用程式、音樂、電子書、遊戲軟體……等,目前均可由消費者透過一定之付費過程並以線上遞送或下載方式置於消費者所選擇之載具後進

行使用、聆聽及閱讀。 然不可諱言的,由於新的交易型態出現,亦引發既有法律適用之問題及相關爭議。例如:線上交易中契約成立的時點及成立與否、線上交易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郵購買賣、線上交易之隱私權保障及電子簽章或電子付款等諸多問題。然針對數位資訊線上交易在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上所生之問題,雖學界早已警覺並曾提出相關意見,但綜觀此次修正後之消費者保護法,並未針對此一實務上所面臨之重大問題提出解決之方案或修正相關法條。因此,本文即針對此一問題從電子商務交易環境、現行法規制度、數位資訊之性質、數位資訊線上交易之實際層面來進行分析及探討。最後並透過比較法之方式,參酌各國立法例及電子商務相關規

範,提出檢討與建議,除希冀對於消費者保護法在解釋及適用上能有所幫助,更期盼能作為行政、立法機關於未來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