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寫的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網路申辦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也說明:網路申辦 · 全部 · 使用牌照稅 · 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 房屋稅 · 契稅 · 娛樂稅 · 印花稅 ...

國立中正大學 雲端計算與物聯網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熊博安所指導 林美華的 翻轉服務「無人稅務販賣機」-以台灣某財政稅務局為例 (2020),提出房屋稅單遺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人稅務販賣機、科技接受模型、認知便利性、認知有用性、認知易用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郭峻瑀的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2019),提出因為有 信賴保護、核課期間、核課處分、補徵處分、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解釋函令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屋稅單遺失的解答。

最後網站補發房屋稅繳款書 - 新竹市稅務局則補充:補發房屋稅繳款書. 網路申請注意事項:. 1.由申請人填妥申請表單內各欄位之詳實資料後送出,我們收到您的申請事項,於網頁上會給您確認收件的訊息,並於辦理完竣後,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屋稅單遺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欠卡債可以聲請宣告破產嗎?   離婚後,孩子到底歸誰?贍養費誰要付?   陳前總統的海角七億到底犯了什麼罪?   本書透過84個真實的新聞案件,帶您一窺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識!      本書內容乃針對新聞內容報導之事件,涉及法律層面者加以分析。鑑於一般新聞報導針對相關新聞事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或法律實務方面的處理,大多沒有深入探討,甚至有錯誤,使得多數民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藉由84個真實的新聞事件,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翻轉服務「無人稅務販賣機」-以台灣某財政稅務局為例

為了解決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作者林美華 這樣論述:

隨著資訊科技應用環境成熟,為提升稅捐單位的服務品質及效率,減輕櫃檯人員的人力負擔及減少民眾的排隊等候,因此建置了無人稅務販賣機,提供了民眾洽公常辦理之事項,包含補發繳款書、繳納證明、轉帳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等四大功能。為了個資安全,操作時頇採雙重驗證,包含插入自然人憑證和輸入身分證字號及 PIN 碼,通常使用的對象都是未收到紙本稅單或遺失需補單的民眾及需要提出繳稅證明來辦理房屋、土地買賣及汽車過戶之民眾,至於高齡者及無自然人憑證者還是建議至全功能櫃台人員出示身分證來申辦各項業務。 開徵期間,民眾常會花相當長時間排隊等候,辦理時需與櫃檯人員溝通,帄均每人需花十分鐘才能完成交辦事項

,建置無人稅務販賣機後,除可分流洽公民眾,減輕櫃檯人力負擔外,民眾在無人稅務販賣機的操作使用上只需要兩分鐘,不頇排隊等候,且在covid-19防疫期間可減少人與人的接觸感染風險,達到提高行政效率、便民及防疫的效果。本研究為了瞭解民眾對無人稅務販賣機的接受程度,依據科技接受模型理論,提出問卷調查,共回收問卷61份,發現影響無人稅務販賣機使用態度的因素包含認知便利性、認知有用性、認知易用性,而使用態度則會進一步影響到使用意圖,此外民眾在問卷中對於無人稅務販賣機的評價皆是正面的。

論信賴保護原則下之稅捐核課與補徵處分

為了解決房屋稅單遺失的問題,作者郭峻瑀 這樣論述:

稅捐核課同時涉及事實認定變更導致之補徵處分與法律見解變更之補徵處分以及解釋函令變動之稅捐核課。補徵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以在「核課期間」內作成為必要。核課期間之性質係消滅時效。核課期間之起算、期間長度、中斷、中斷效力、完成適用稅稽徵法規定;在稅捐稽徵法未規定之情形,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至於核課期間之不完成,不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第4項無法取代核課期間,亦無從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核課處分有將抽象稅捐債務具體化、確定以及中斷核課期間之功能。前後核課處分之關聯應採取消滅說(吸收說)。核課處分並有暫時性核課處分以及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兩種特殊形態。因認定事

實變更而補徵處分時,應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另發現應徵之稅捐」,應以「稽徵機關核課時尚未出現之事實」為判斷標準。第二層則為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信賴保護限制。信賴基礎之判斷上,核課處分得作為信賴基礎;在信賴表現之判斷上,宜放寬信賴表現之判斷,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為已足;至於當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協力義務或稅捐規避等情形時,自屬信賴不值得保護。法律適用錯誤中,在單純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不得補徵稅捐。但在解釋函令變更之情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以及第2項要件時,解釋函應溯及適用,稽徵機關得據此補徵稅捐,惟仍應檢視是否符合信賴保護

原則。新發布解釋函令之情形,得透過稅務預先核釋或立法上增訂稅務衡平措施解決信賴保護之問題。在無核課處分之補徵稅捐,因無信賴基礎,無從構成信賴保護。所得稅法上核定之公告得作為信賴基礎。惟在其他核定公告之申報繳納型態之稅捐,則在立法上得增訂申報視為附事後審查權保留之核課處分或是以電子化行政處分送達納稅義務人,以使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