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報酬請求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承攬報酬請求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 和陳自強,杜怡靜,姚志明,游進發,陳聰富,林誠二的 承攬專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承攬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之關係 - 公職王也說明:本文以下主要探討承攬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相關爭議。 ... 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作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林德瑞所指導 張茗翔的 工程契約實務常見爭議之研究-以工程報酬請求及施工逾期為核心 (2021),提出承攬報酬請求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契約、契約解釋、工程報酬、工期展延。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黃懷祖的 承攬人義務與報酬請求權之問題研究-以工程承攬契約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工程契約、交易成本、風險分配、瑕疵擔保責任、承攬報酬的重點而找出了 承攬報酬請求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法各論(第一冊)則補充:承攬 ; 四. 承攬人之權利 ; A, 報酬請求權. Ⅰ, 債之發生及其清償期. Ⅱ, 報酬額之約定與算定. Ⅲ, 同時履行抗辯(原則上無). B · 法定擔保物權. C · 法定抵押權之預先承諾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承攬報酬請求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請求權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工程承攬極具專業性,但多數人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時,並未委請專家或律師為雙方談妥各自的權利義務,造成在之後的履約過程中爭議不斷、糾紛頻起。而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在外包公共工程時,尤須兼顧《民法》承攬契約與《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比起民間工程承攬之遊戲規則,其嚴苛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旦發生工程承攬糾紛,解決途徑固然不少,但由當事人雙方事先合意組成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卻是集專業、迅速、效益優勢於一身的極佳方案。   本書將「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三者合而為一,指引讀者從擬約、簽約開始,就懂得防患於未然;繼而在爭議發生時,熟悉並善用仲裁途徑,讓糾

紛及早落幕,獲取定作、承攬雙方最大的利益。

工程契約實務常見爭議之研究-以工程報酬請求及施工逾期為核心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請求權的問題,作者張茗翔 這樣論述:

回顧台灣近半世紀以來的重大工程建設,從「十大建設」開始,陸陸續續有其他投資金額相當龐大之工程建設,然而時至今日卻鮮少有廠商能獨自挑起公共工程的重責大任,且各項工程建設的品質與成效往往跟預期有極大的落差。希冀藉由本文之探討,提供工程實務解決問題之方法,使契約雙方都能共享建設利益,加速我國工程營造業的進步與發展,同時也節省政府在工程建設上無益的支出並提高建物之機能,達到提振國內經濟之目的。 工程契約之成立往往需要一段相當的時間去規劃與磋商,其契約締結所耗費的人力與費用也與一般契約不同,又關於工程契約性質的介紹可以讓我們更加了解工程契約的締結與履約所具備的特色,希冀藉此在將來發生爭議時可

以有初步的檢討方向。 工程實務上契約之擬訂,通常係由業主事先製作定型化契約後,再與承包廠商進行簽約,廠商對於合約內容往往無議約之可能;又工程契約之法源除民法外,尚有政府採購法、工程會制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一般條款等,另外習慣、法理、國際契約範本等亦可為工程契約之法源。 由我國民法第490條第1項之條文內容可知,我國民法就承攬契約之報酬給付係採後付主義。然而由於承攬契約之報酬原則上係於完成工作後給付,實務上也因此產生許多與承攬報酬有關之爭議。 工期之計算方式乃工程是否遲延之最基本因素,本文將探討當工程發生遲延時,廠商可透過哪些方式降低工程違約金,或是哪些情形屬可

歸責於業主、哪些情形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廠商得如何主張免負遲延責任、請求賠償或展延工期。

承攬專題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請求權的問題,作者陳自強,杜怡靜,姚志明,游進發,陳聰富,林誠二 這樣論述:

  承攬係由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雖該工作完成後是否存在一有體物則非所問,惟若完成之工作係有體物,如一建築物,承攬契約的內容從表面上來看,與買賣契約有相似之處,像由一方給付價金買受該建築物,因此,可能發生瑕疵擔保方面之問題。但承攬契約之本質與買賣契約仍有不小差異,故相關法制之應如何解釋適用,本次選錄數篇文章加以研析。

承攬人義務與報酬請求權之問題研究-以工程承攬契約為中心

為了解決承攬報酬請求權的問題,作者黃懷祖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因為本身特殊性,不論是外部社會及經濟環境,或是內部地理與施工條件,其中都隱藏有影響程度不一的企業營運風險。契約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就未來風險進行管理,應採取的行動包括辨識、評估與處置。工程契約就是一個風險管理的依據,且吾人處理工程契約爭議時,應有的基本認識為:契約是一份對未來工作成果的描述,至於工程契約先套用民法承攬章節的相關規定,其中屬任意規定的法條地位低於雙方議定內容,只有在非約定排除狀況下才能成為契約內容,因此僅提供預設值以利協商討論進行,以減省雙方磋商與締約成本。又因為工程契約有特定目的性質,長期履行時間中,必然有不可預知情事形成漏洞,且現代工程規模巨大,難以回復原狀或無法直接解

除契約,且雙方當事人相對於一般承攬契約更具有專業能力或財務資力,亦具有特殊個性與商業企圖,若是直接定性援用,無法對於個案本身狀況進行檢視,亦無法與當事人之間利益作出動態檢討分配,又或因為定作人藉契約自由原則形成契約漏洞,或採用更多的意定條款排除任意規定使用,試圖將其內部營業風險轉由承攬人負擔。若貿然將契約定性後,直接(類推)適用法律任意規定進行事實涵攝,雖然可得一時裁決判斷,但仍無助於漏洞填補更無法消弭爭端,終會使得承攬人地位更加不利於應有報酬或是損害賠償之請求。本研究針對承攬人在契約法中相關履行義務與報酬請求權利之間衝突進行分析了解,希望藉由對於法律規章以及學說立論整理,收集眾多案例實際判決

理由所形成之統一見解,並參考國際通用的契約範本中相對詳細描述與定義條款,將承攬人的報酬風險來源逐一檢討分析並提出個人見解。目的並非著眼於如何利用法律作為爭取利益之手段,以取得爭議處理的優勢地位。而是反思在無工程專法的規定之下,應如何合理調整與修正工程契約眾多風險公平分配,期盼以更清楚的架構與簡潔的文字形成契約條款,並正確對應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將可提供當事人雙方一個公平基礎建立互信,同時提高經濟效率,不再虛耗資源在各種工程爭議處理,順利按照預定期程完成高品質的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