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終止結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承攬契約終止結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宗文寫的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和陳俐宇,李天惠,鄧輝鼎,魏芳瑜,謝佳穎,蔡昀廷,吳宜璇,廖堃安,趙家緯,張天界,劉雅芸,林律瑩,李有容,陳成曄的 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八):100個從開工、完工到保固不可不知的重要事項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 - 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也說明:9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第一節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二節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 現今工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承攬契約之工程款債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承攬契約終止結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鄒熙華的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工程承攬契約、繼續性契約終止權、重大事由終止權、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重點而找出了 承攬契約終止結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承攬工程契約書則補充:依據前項終止合約時,已完成工程部分經過檢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合約單價於終止合約十天內付乙方承包金額。 乙方領有預付款者。結算後如尚有餘額,應退還甲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承攬契約終止結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為了解決承攬契約終止結算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承攬契約終止結算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八):100個從開工、完工到保固不可不知的重要事項

為了解決承攬契約終止結算的問題,作者陳俐宇,李天惠,鄧輝鼎,魏芳瑜,謝佳穎,蔡昀廷,吳宜璇,廖堃安,趙家緯,張天界,劉雅芸,林律瑩,李有容,陳成曄 這樣論述:

  寰瀛法律事務所工程法律系列叢書又有新作!有別於過去《工程法律實務研析》第一至七冊之形式,本次新書蒐羅了100個重要的工程法律常見爭議,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就工程契約之成立、履約涉及之工期、估驗計價、契約變更、保固、驗收等,乃至稅務、智慧財產、勞動關係、爭議處理、工程保險以及公共工程等各項議題完整介紹,並輔以法院實務見解說明,為企業法務或對於工程相關法律議題有興趣之讀者,不可錯過的好書!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承攬契約終止結算的問題,作者鄒熙華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

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