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 租 車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政大 租 車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鈺慧所指導 鄭中第的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2021),提出政大 租 車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公共安全、消防安全。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學系 楊文燦所指導 陳靖治的 加速都市更新策略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加速策略、居住正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大 租 車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大 租 車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政大 租 車位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政大 租 車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在1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正視市民對領展的不滿,最終獲得通過。領展以「賺到盡」模式經營,完全不顧其社會責任,除了拆售停車場,把部分街市管理服務外判,造成承包商壟斷經營的情況外,還大幅增加旗下商鋪租金,逼走小商戶,引入大量連鎖店,令物價大幅飆升,罔顧升斗市民的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我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領展是否違反《競爭條例》,並考慮在各區合適的地點設立臨時墟市和增建綜合市政大樓,令基層市民有更多選擇。政府亦應該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發展模式,改善地區設施的供求和管理。政府表示會積極與區議會合作於合適地點設立墟市,並在情況許可下加強公眾街市設施,包括興建新街市。
我並不贊成回購領展,這樣必然會推高領展股價,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即使回購成功,政府亦會面對長遠的管理問題,回購並不是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
以下為我的發言:
近年,社會各界對領展的營商手法感到極其不滿,不少人批評領展純粹以商業模式管理轄下街市和商場,包括大幅增加街市商舖租金,扼殺小商戶的生存空間、拆售停車場、將月租車位改為浮動車位,以及將管理服務外判等,完全是要「賺到盡」,只顧賺取最大的利潤回報,向股東交代,卻忽略基層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令市民生活百上加斤,完全忘記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作為議員提出首個議案,我希望就我在選舉期間,親耳聽到的意見、親眼見到問題,帶入議會,表達我的關注。
主席,新民黨過去一直關注,並積極跟進領展的問題。我同新民黨都認為,領展問題表面上是涉及市政、民生的問題,但市政服務的提供及管理,直接受地區行政影響,所以市民對領展的不滿,其實同地區行政管理出現問題有關,政府有必要一併處理。
今日我提出“力促市場健康競爭,制衡領展獨大局面”的議案,希望可以爭取各位議員的支持,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領展的經營或個別市政服務的提供展開研究,甚至全面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同時希望政府正視各區社區設施和服務不足、商品和零售店舖選擇不多,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問題,透過推出短期措施,包括設立臨時墟市,為居民提供領展街市和商場以外的選擇,以及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在有需要地區興建公營街市,並邀請社企參與營運;長遠則應研究在各區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以及改善和提升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切合居民需要的社區設施;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行政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市民的生活水平。
主席,領展擁有獨特的背景和使命,服務逾70萬戶公屋居民,在不少市民眼中,領展並非一般的商業機構。現時領展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政策出現了問題。房委會在2005年以具極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當時的領匯,即現在的領展,但出售契約不夠嚴謹,房委會和領匯的買賣契約附設限制性契諾。一般而言,商場鋪位和停車場設施不得分拆出售。不過,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沒有持有任何物業權益,商場鋪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無效;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賣出任何住宅單位,停車場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則無效,即是容許領展將整棟物業出售,停車場則可「拆骨」出售,根本未能有效約束領展承擔和履行其社會責任。由於現時不少公共屋邨只有領展旗下的街市商舖,缺乏競爭,所以領展大幅加租的情況令人非常關注。以將軍澳厚德街市為例,在大半年前,有超過10間商舖相繼結業,據了解,主要因為領展大幅加租,最高達30%,令到不少商戶無法繼續經營,亦令區內居民在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挨貴餸」。
此外,領展將街市商場的管理服務外判,亦製造了不少問題。今年2月,青衣長發街市商戶因反對領展將街市外判予承辦商建華,決定罷市7日,而建華在3月接管街市後,曾經參與罷市的商戶則全體不獲續租。外判商以垂直整合方式經營,讓旗下街市商舖營運更具經濟效益,原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少人批評,領展與外判商之間的角色重疊,對於外判商旗下商舖無牌經營視若無睹,更縱容外判商藉加租及操縱街市零售價格等手段,迫走小商戶。我必須強調,「外判管理」不代表「外判責任」,領展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希望領展加強對外判商的監管,保障市民的合理權益。
領展上市至今已多次出售資產,涉及多個商場和停車場,有居民表示,有拆售車位的售價高達90萬元,相信拆售車位為領展帶來非常可觀的利潤。不過我想問領展,在出售資產的同時,有否顧及居民和小商戶的權益和需要呢?今年4月,領展將大埔運頭塘商場出售,新業主接手後隨即發律師信要求商場內6間小店要在半年後離場。據報道,運頭塘商場租戶與領展及新業主簽訂的租約,其中一項條款列明,只要業主決定出售、重建、翻新物業等,只需給予租客不少於6個月通知,便可終止合約。合約條款如此不平等,難怪連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都要企出來,伸張正義,簽名支持運頭塘商場的小商戶。
主席,近年不少商舖不敵領展大幅加租而結業。根據政府和領展在今年年中公布的數據,港島、九龍和新界區私人零售業樓宇的平均租金都有明顯跌幅,其中九龍區的跌幅最大,高達30%,但領展旗下物業租金卻不跌反升,部分物業租金升幅更超過10%。不少人質疑,領展仍然可以在逆市中大幅加租,是否因為領展壟斷了街市商舖的供應?所以,我同不少市民都希望,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夠就領展的商舖營運進行研究,尤其是街市方面,探討如何可以促進競爭,並向領展提出相關建議,讓市民能夠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以及更多樣的選擇;有需要時,應主動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即《條例》第21條指,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就市民對領展和社區設施的不滿,我在今年4月和5月,聯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和公民力量區議員先後約見了領展的管理層,以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反映市民的不滿,並且向司長遞交建議書,希望政府盡快規劃並落實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
我剛才已經講過,領展問題的核心,涉及深層次的地區行政管理問題。在香港回歸以前,各區的食物衛生、清潔街道、文康設施、熟食中心等市政服務的管理,分別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隨著兩局解散,地區行政模式出現變化,相關地區服務的管理工作,分別改由民政事務總署和區議會負責。區議會只是諮詢機構,缺乏實權,社區設施的規劃,要依賴長期在「象牙塔」內的官員制訂,試問他們又如何可以切實理解地區的需要?市民的訴求?今日的議案已清楚指出,領展問題是地區行政的一部分,但民政事務局局長居然沒有出席,回應今日的議案和議員的發言,我在此表示遺憾。
從前由兩局負責提供市政服務的模式,體現了「地區自主」的精神,決策當然更貼近民情民意。事實上,社會上有不少聲音批評現有地區行政模式欠缺彈性和效率,未能切實、有效回應各社區的不同訴求。所以,政府有必要考慮是否需要檢討現時的地區行政模式,例如在規劃及管理新型綜合市政大樓方面,可以增強區議員的參與,確保規劃及各項服務的提供能夠更貼近區內居民的需要。
主席,完善社區規劃、改善市政服務,提升市民的生活質素,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然而,政府現時用作釐訂地區市政和文康服務供應的規劃標準,與不少地區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都有明顯落差,大圍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新民黨和公民力量近年多次向政府反映,大圍區內的社區設施老舊不足,加上區內人口持續增加,現有設施根本不足應付大圍居民的需要,街市、圖書館、託兒服務、幼兒園、長者服務中心,以至泊車位通通不足夠,對居民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希望政府能夠回應居民的訴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我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上提出了有關的口頭質詢,不過好可惜,發展局局長的答覆已清楚表明:「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大圍興建新的綜合服務大樓。」我和新民黨及公量力量,以及很多大圍居民都感到非常失望,有居民更希望我同局長講:「大圍居民憤怒了。」希望政府能夠從善如流,認真考慮並早日落實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主席,領展今年獲國際購物中心協會頒發兩個獎項,包括領展「愛•匯聚計劃」奪得大會基金所頒發的「Albert Sussman國際社區支援獎」,以及天盛街市獲頒「亞太地區購物中心大獎 – 翻新及擴建」組別銀獎,對於受影響的市民而言,實在是相當諷刺。平情而論,領展接手管理房委會部分街市商場後,一定程度上為部分街市商場帶來新景象,例如不少街市加裝了冷氣,環境比以前更加乾淨、整齊,但同時卻因領展的營商手法產生不少問題,包括大幅租、月租車位變浮動車位、管理服務外判等,這些都是備受爭議和批評。林鄭月娥司長曾形容領展是需要處理的「三座大山」之一,我希望領展能夠認真審視是否應該改變現行以利潤掛帥的營商模式,更加關顧居民的需要,以其定下的抱負「服務社群並提升其生活質素」為依歸。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為了解決政大 租 車位的問題,作者鄭中第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地窄人稠,加以經濟發展迅速,人口快速大量向都市集中及在趨向城市化之下,為促使利用有限土地資源以謀求發展,因而造成公寓大廈建築物在國際化中急速成長,亦就是現所稱公寓大廈社區型態,鑒於多數人共同居住同一公寓大廈,必然涉及相互間錯綜複雜之公法或私法上之權利與義務,因而引發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在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爭執,例如個人所有權、共用正中大門進出、公共設施之使用、電梯、樓梯、共同水塔等處之間糾紛,以及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等不當行為,為維護公寓大廈居住品質與建築物美觀及良好環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有優質管理維護之共識,並應以理性的透過法律止

紛定爭之功能予以澆熄。為維護公寓大廈建築物機能,並能使住戶有所良好居住環境,故而政府為應國民所需積極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工作,於民國84年6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8日由總統令公佈實施,一方面作為住戶彼此之間生活權利義務規範,另一方面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介入私人彼此生活領域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實施以來,管理委員會在管理規定方面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意見及法律上難免有所爭議,因而該條例共計有五次修正以應因環境所需。由於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所產生之爭議,當然會涉及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須與該等法律相互結合,俾便解決住之問題。管理委

員會之職務可謂「包羅萬象」所執行相關問題爭議,以不同角度觀察及參照學說與實務之見解交錯綜合分析,並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淺薄之見,希能對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相關問題之爭議有所適切之法律依據,以利使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就居住法律爭議有所釐清,減少紛爭之擴大與綿延,並相互間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同時亦能提供保全或大樓管理維護業界及學術領域上有所微薄貢獻。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四版)

為了解決政大 租 車位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為什麼買這本書?作者告訴你!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3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研究型碩士(Mention : 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台北近13年。儘管難以真正喜歡台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

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回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家那樣遠(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來,台北哪有遠……)。 PART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

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3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3 爭點9 越界建築A-14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5 section 3 動產物權A-18 爭點11 添附A-18 section 4 共有A-18 壹、分別共有A-18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8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8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9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20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2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6 爭點16 民法第8

21條之適用範圍A-26 三 分割A-27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7 貳、公同共有A-30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30 3 定限物權A-32 section 1 擔保物權A-32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32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32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33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6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8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41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42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43 爭點26 共同抵押A-45 爭點27 抵押權之消滅A-48 爭點28 最高限額抵押A-48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50 爭點

29 動產質權A-50 爭點30 債權質權A-51 參、留置權A-52 爭點31 留置權A-52 肆、讓與擔保A-53 爭點32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53 section 2 用益物權A-54 壹、地上權A-54 爭點33 地上權A-54 貳、不動產役權A-56 爭點34 不動產役權A-56 4 占有A-58 爭點35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8 爭點36 占有之保護A-59 PART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

、優先效力【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東吳E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律師(節錄)】B-11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律師】B-13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15 一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15 1.2.4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高考─法制(三級)】B-15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

05台大A卷】B-18 二 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B-25 1.2.7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政大民法組】B-28 1.2.8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政大財經法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東吳E組】B-33 三 借名登記B-35 1.2.10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35 1.2.11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

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政大財經法組】B-49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55 1.2.12 借名登記、車輛靠行、動產抵押之設定【109北大財經法組B卷(節錄)】B-56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61 1.2.13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司法官】B-61 1.2.14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公證人】B-65 肆、時效取得B-70 1.2.15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司法官(節錄)】B-70 1.2.16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

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律師】B-72 1.2.17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司事官㈠】B-77 1.2.18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輔大民商法組】B-7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81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81 壹、請求權人B-81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律師】B-81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輔大民商法組】B-83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86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

、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司法官】B-86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90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節錄)】B-90 2.1.5 動產附合、物上請求權、強制執行拍賣、買賣之利益及危險移轉【109東吳E 組】B-94 2.1.6 占有連鎖【97政大民法組(節錄)】B-99 2.1.7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司法官(節錄)】B-101 2.1.8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台大B卷】B-103 2.1.9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台大A卷】B-108 2.1.10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

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台大A卷】B-113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 B-117 2.1.11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台大B卷】B-117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22 2.1.12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台大A卷】B-122 2.1.13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司法官】B-125 2.1.14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律師】B-128 2.1.15 事實上處分權【106司法官】B-134 2.1.16 事實上處分權、推定租賃、不當

得利、物上返還請求【109司律】B-140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48 壹、相鄰關係B-148 一 過水權B-148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台大A卷】B-148 二 通行權B-152 2.2.2 管線鋪設權【105台大B卷】B-152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司法官(節錄)】B-155 三 越界建築B-157 2.2.4 越界建築【102北大(節錄)】B-157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59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59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 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

103 地政士】B-159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 司法官】B-162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66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B-166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68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政大財經法組】B-168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北大】B-173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東吳E組】B-178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軍法官】B-180 ㈣ 停車位問題B-1

84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政大民法組】B-184 section 3 動產物權B-189 2.3.1 動產加工【82律師】B-189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191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司法官㈡】B-193 section 4 共有B-196 壹、分別共有B-196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96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96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律師(節錄)】B-196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98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

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198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高考─法制(三級)】B-201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台大A卷(節錄)】B-203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司法官(節錄)】B-206 ㈢ 共有物之處分B-208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司法官】B-208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212 2.4.8 共有物之

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司法官】B-212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北大(節錄)】B-215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政大民法組(節錄)】B-217 ㈣ 共有物之管理B-220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律師(節錄)】B-220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地政士】B-221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司法官(節錄)】B-223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東吳A、C組】B-224 2.4.15 分管契約對

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㈠【106台大B卷】B-226 2.4.16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㈡【108台大A卷】B-231 2.4.17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司法官(節錄)】B-236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39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39 2.4.18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司法官】B-239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43 2.4.19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司法官(節錄)】B-243 2.4.20 裁判分割【91司法官(節錄)】B-246 2.4.21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東吳A組】

B-247 2.4.22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東吳E組】B-250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53 2.4.23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高考─法制(三級)】B-253 2.4.24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律師(節錄)】B-254 2.4.25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律師(節錄)】B-255 2.4.26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司法官】B-257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60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台大A卷(節錄)】B-260 2.4.28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

對外之債權行使【103律師】B-262 貳、公同共有B-267 2.4.29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律師】B-267 2.4.30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東吳A組】B-270 2.4.31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台大A 卷】B-273 2.4.32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政大民法組】B-280 3 定限物權B-283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83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83 一 抵押權B-283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83 3.1.1 抵押權之標的、

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司法官】B-283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東吳E組(節錄)】B-286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司法官(節錄)】B-288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東吳A、C組】B-290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台大A卷】B-293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司法官】B-297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律師(節錄)】B-300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

02律師(節錄)】B-302 ㈡ 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304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地特─法制(三等)】B-304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306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台大B卷】B-309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節錄)】B-311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律師(節錄)】B-313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政大民法組】B-318 3

.1.15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109台大A卷(節錄)】B-321 ㈢ 抵押權之實行B-324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324 3.1.16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司法官】B-324 3.1.17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輔大】B-327 3.1.18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329 3.1.19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332 3.1.20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337 3.1.21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

2律師(節錄)】B-340 3.1.22 推定租賃、優先承買權【109民間公證人】B-343 2. 法定地上權B-347 3.1.23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347 3.1.24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349 3.1.25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353 3.1.26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360 3.1.27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師(節錄)】B-363 3.1.28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366 3.1.29 併付拍賣、抵押物存續所必要之權利【109台大A卷】B-379 3. 流抵約款B-

381 3.1.30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381 3.1.31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384 3.1.32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 B-388 3.1.33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91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97 3.1.34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B-397 3.1.35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政大公法組】B-400 ㈣ 多數擔保競合B-403 1. 共同抵押B-403 3.1.36 共同抵押、

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403 3.1.37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政大財經法組】B-405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408 3.1.38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司特─書記官(三等)】B-408 3.1.39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律師】B-413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419 3.1.40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㈠【99政大財經法組】B-419 3.1.41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㈡【108司律(節錄)】B-421 3.

1.42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 律師】B-425 3.1.43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律師】B-428 3.1.44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431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434 3.1.45 轉質權、責任轉質【95律師】B-434 3.1.46 質權設定之要件【93司法官(節錄)】B-438 3.1.47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 司法官(節錄)】B-439 3.1.48 質權之行使【101地特─法制(三等)】B-44

1 參、讓與擔保B-443 3.1.49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節錄)】B-443 section 2 用益物權B-446 壹、地上權B-446 一 普通地上權B-446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司法官】B-446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律師】B-452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北大】B-455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高大甲組】B-457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律師

】B-460 二 區分地上權B-462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輔大民商法組】B-462 貳、不動產役權B-465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政大民法組】B-465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輔大民商法組】B-468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台大B卷】B-469 【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473 參、典權B-474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政大民法組】B-474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軍法官】B-477

四版序     距離上次改版約莫半年時間,本以為不太長的時間可以讓改版工作輕鬆些,最終也沒能如人願。本次改版除了109年度司律國家考試試題外,也新增了多題法研所的試題。除此之外,在各處也多有配合新出版的教科書或109年度實務見解而為的更動、增補。     2020年對於世界上多數的人們來說都不是能夠輕鬆以對的一年,許多人被迫擱置原訂的計畫,無論那是學業、工作或者一切足堪稱為夢想的東西,更有人面臨的是永別。     希望來年一切都能安好。     張璐

加速都市更新策略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政大 租 車位的問題,作者陳靖治 這樣論述:

摘 要臺北市面積為271.8平方公里左右,全市可供建築面積已不敷大量人口因工作、結婚、就學等之居住需求。臺北市房價騰貴主要原因是供應大量不足,房價是家庭平均年所得的16倍,已經是偏高的情況。臺北市政府將2016年訂為「都更元年」,因為臺北市的都市更新具有急迫性、必要性,且考量公益性、公共性,必須「加速」辦理都市更新,以實現「居住正義」。本研究首先探討都市更新理論,接著參考世界主要城市的做法,並論及臺北市都市更新牛步化原因及「加速策略」。訪談國內土地管理學者,不動產估價師以及政府執行官員。財務方面建議以發行「都更債券」的方式籌集六仟億都市更新基金,並採「自償性財務計畫」。權利人分回新

房屋後,餘屋可供室內公共設施,「混居型」的社會住宅,或買屋租地,或房地合一型公開標售,地下室停車場全為公有,依市價訂定車位租金,以上可望達成自償性財務目標。都市更新的三邊關係是政府、政策、法令,其次是實施者、第三邊是權利人。本研究提出要「加速」都市更新策略,首先是廢除原「都市更新條例」,另立「都市再生法」,新法中有關容積率應大幅放寬或取消限制。權利人採「不同意比率法」有超過50%之權利人不同意時,則劃定單元區內之都市更新將不執行。另外權利人的權利價值採「成本法」即市價之土地持分加上房屋折舊;貫徹「一坪換一坪」的原則,最適居住空間為150至200平方米。實施者除建商外,亦可考量第三部門之介入參與

。新法通過後亦需要主政者旺盛的企圖心與規劃力並徹底執行。本研究的相關議題探討,係採取專家學者訪談法進行質性資料之分析,有一些議題尚須運用量化研究與分析,以獲取更多民意調查做為佐證資料之依據,諸如: 民眾對快速都市更新的立法精神、執行方法與換回房屋坪數之試算方式等議題,則屬本研究建議後續研究者可以探討之議題。關鍵字: 都市更新、加速策略、居住正義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