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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劉佳盈的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2019),提出文化局老屋出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潛在文化資產、補助法律關係、修正式雙階理論、行政契約物權化、三方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景觀學研究所 連振佑所指導 姚亭宇的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前期民眾參與之研究-以彰化市舊城慶安宮南側街廓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城市永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民眾參與的重點而找出了 文化局老屋出租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讓老屋成鬼屋文化局攜手民間賦予新生命 - 中央社則補充:台北市從民國102年推動「老房子文化運動計畫」,提供房租與稅金優惠等,吸引民間修復、活用、維護閒置的老屋,已促成16處,今年預計還會有6處文化資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文化局老屋出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為了解決文化局老屋出租的問題,作者劉佳盈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主題為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並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討論核心,該計畫共有三種補助類別,本文討論範疇聚焦於建物整修類。文化部補助行為採取修正式雙階理論模式,亦即前階段為行政處分、後階段為行政契約之形式。因行政契約締約者並不限於潛在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亦擴及至民間團體或有相關科系之學校,又因履約期間最久可長達10年,故該補助法律關係具有多面性及繼續性之特質,本文遂以此二特質開展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的動機及欲達成之目的。第二章為「我國具文資潛力建築保存再生補助制度」,釐清本補助計畫目的不僅著重於潛在文化資產之保存,亦重視再利用

,並概述文化部補助計畫。第三章為「補助機關與受補助者間之法律關係」,此部分聚焦於補助契約內容,並嘗試釐清雙階理論模式之適用難題,給予現行制度修改之建議。最後,在補助契約進展中,不免發生契約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其義務之情形,在此分述雙方得採取之行動。第四章為「補助機關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此處之第三人,係指非受補助者之建物所有權人,或履約期間繼受建物所有權者,二者雖非補助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然其行為將影響補助法律關係之效力,關於前者,應釐清其法律上地位,而關於後者,應討論其是否受補助契約之拘束。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總結前揭各章,並試著提出建議,期能作為實務進行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時之參考。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前期民眾參與之研究-以彰化市舊城慶安宮南側街廓為例

為了解決文化局老屋出租的問題,作者姚亭宇 這樣論述:

彰化舊城從開城以來至今已將近300年,文化底蘊的豐厚能夠透過舊城內既有的資源與生活空間透出端倪,然而因為地方過去密集開發與產業沒落,城市老舊軟硬體更新則成為官方首要努力的方向。都市更新除了重建的操作外,亦可透過整建維護保留原有城市的型態,以訴說舊城文化故事始末。而整建維護執行者的操作前提,需建立在對地方保存目標具有一定知識與認知,才能回應計畫當初設定的保留理念。然,透過慶安宮南側街廓從100年劃定為整建維護區後到103年配合更新計畫變更的都市計畫結果與田野,發現民眾與官方之間對地方再生方式的認知或知識具落差且未進行有效對話,在尚未凝聚共識最終所導向的計畫可能面臨地方特質的弱化,此與計畫當中所

著重的地方文化再現概念方向具有分歧。這也說明計畫擬定當中的民眾參與機制並未確實發揮其傳達與對話的功能,而經歷此過程後所成形的計畫能真正傳達地方原本價值定位的目標是有限的。此困境亦傳達在認知未明的情況下所開放的參與,將導致地方城市永續經營的困境。故本研究透過回顧永續城市的基本概念來回應運用參與的前提,並從台南府城歷史街區振興計畫與萬華加蚋仔老舊街區活化所開放的參與,以H&G的參與分裂階梯作為參與分析工具,分析其與地方計畫的配合模式,最後進入地方觀察參與平台其可置放的角色位置,歸整舊城施行整建維護前所需要的參與程度及建議。本研究結論為在地民眾對整建維護與地方保存的認知不足,在想像有限情況下,需要更

多駐點宣導、實際操作上的知識與建構體感的行動,讓整建維護進入正式操作前,能清楚地方保存定位的原則。故整建維護前期的參與機制,需考量其參與的目的是為提升民眾能夠切入計畫核心對談的能力,並透過此機制使民眾逐步介入公共領域,培養關注地方事務甚至有機會成為操作者的目標,故對話平台在地方上的設置,不僅扮演地方群體與硬體的整合角色,亦作為凝聚地方意識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