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文龍,陳姵因寫的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和林育智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荒廢多年的公保地,有望成為新興重劃區?台北、新北市府陸續 ...也說明:住展房屋網企研室指出,一旦土地成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那就像土地被施了 ... 都有大批公保地陸續解編釋出,並規劃為新興重劃區;像是北市共793公頃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日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哲勝所指導 謝宗頴的 未開闢的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 (2021),提出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市地重劃、用地變更規劃、容積移轉、都市更新、編定工業區。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顏揚修的 論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脈絡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法規命令、行政命令、司法權威、國族認同、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法安定性原則、規範爭訟、具體審查、抽象審查、權力分立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北首件!公保地解編今公告發布2.6公頃學校用地還地於民創 ...則補充:城鄉局表示,為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將公保地還地於民,並活化土地利用,新北市政府與中央推動整體性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作業前,已先行推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如何突破房地合一稅?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作者曾文龍,陳姵因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即一般俗稱「房地合一稅」。   在政府打房砲火猛攻之下,房地合一稅新制,確實讓賣房時要付出的成本增加了,因此買賣房屋時一定要了解各種稅費種類與節稅妙方,聰明護緊荷包!   本書協助讀者掌握房地合一稅2.0的關鍵要領,了解房地合一2.0法規意義與相關事項,透過解析,讓大家對房地合一2.0之內涵及避稅方法有全面性專業之了解,以為從事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實際操作之基礎,輕鬆贏得投資置產先機。  

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地政局(10/14)】

#煉油廠都市計畫變更

首先詢問都市發展局,因為上個會期都發局曾在中油煉油廠遷廠議題中回覆道:隨著經國特區的開發與桃林鐵路活化利用,已著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今天智翔詢問進度,也得到局長承諾,明年度上旬將可以看到計畫內容。由於中油煉油廠是南崁都市計畫與林口都市計畫中的特種工業區,遷廠茲事體大,都市計畫的變更將有賴市府同仁的努力了。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取得

根據市府資料,都市計畫近期正進行通盤檢討,但除了部分公保地解編之外,評估仍有需求並維持原規劃的公保地,到底要如何取得? 針對這個問題,智翔想提供兩點建議,例如跨區重劃,藉由解編部分公保地(例如經國路和莊敬路交叉口旁的文高二用地)來跟鄰近的兒童遊戲場用地的地主交換。

但即使如此,肉地不足使得能交換的公保地有限。能否尋找更大範圍內的肉地,例如地政局手上的配餘地,在財務可行的前提下,來跟公保地地主交換,取得公保地以開闢民眾急需要的設施?

再者,由於目前容積移轉沒有政策工具引導集中移出,以至於眾多公共設施保留地由於容積移轉不完整,未達總面積的一半,而無法開闢使用。針對這個困境,或許可以請需地機關公告特定公設用地,集中接受受贈,提供行政便利,以利集中取得特定公設用地,及早開闢公設。

#不因多目標使用減少公體綠廣兒用地的劃設目的

近年來市府在興建許多公共建設時,以「多目標使用」為方針,在各項用地上興建其他用途之公設,卻面臨諸如藝文廣場總圖、中正公園地下停車場居民反彈綠地減少的爭議。

所以智翔這邊也建議市府,未來如果要新增沒有在原本都市計畫內規劃的公共設施,是否可以在市府仍有大量未標售配餘地的新設重劃區內,盡量運用配餘地來辦理,而不是佔用原本的公體綠廣兒用地?

例如鐵路地下化後,中路站的周邊開發,就可以來運用,儘早在都市計畫內先行預留社福、公托、公幼、停車場等用地,避免日後因公設需求,把原本綠地內的埤塘公園拿來做「多目標使用」,相信儘早規劃,可以創造居民需求與公共利益的雙贏。

#桃林鐵路路權

另外,智翔也詢問到桃林鐵路的開發路權,局長則表示透過台鐵地下化之後的回饋開發面積給台鐵,也一並取得了桃林鐵路全部的路權,希望未來的桃林鐵路路廊,能夠儘早並妥善地做規劃。

#公告地價調整
#預售屋契約事前審查

由於時間有限,最後智翔向地政局請教兩題,一是公告地價的調整,由於公告地價兩年調整一次,最近一次是2017年,2019年底才會再調整,想詢問公告地價能否更接近市價。第二則是預售屋契約的事前審查,這邊以臺北市預售建案契約核備地圖為例(連結: https://reurl.cc/pEaza),既然臺北市可以做到事前審查,為何桃園只能事後抽查?

以上兩點皆與許多市民朋友所關心的房價、購屋議題相關,而總結今日的質詢重點,由於都市發展不僅在於提升市民需求,滿足公共利益,同時也要能兼顧行政上的便利與地主權益,這些問題都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成分,除了會後的報告之外,智翔也希望日後能與相關局處做更多的討論。

未開闢的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作者謝宗頴 這樣論述:

編定工業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問題的起源,可追溯至民國50、60年代,當時政府因應工業快速發展之需要,由地方政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勘選土地並經中央政府核定工業區,然,因地方政府缺乏財源辦理徵收作業,園區土地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為解決編定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的問題,本文探討透過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及用地變更規劃等方式,來取得編定工業區未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之可行性。本文以為,政府應積極透過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及用地變更規劃等方式。於上述各種手段中,當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決策考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決策考量在於,開發後取回的

土地價值高於發前的土地價值,或出售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價款符合自身期待的利益;以開發單位作為決策考量時,開發單位或個別企業決策考量在於,執行整體開發的過程中能夠獲得足夠利潤,或透過容積獎勵制度取得的利益大於送出基地的成本支出,或透過用地變更規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成本低於原先須負擔的回饋金數額;而以政府機關作為決策考量時,倘政府考量將公共設施用地作最有效率利用,宜採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方式;倘政府著重於民意,追求盡可能降低民怨的決策時,宜採容積移轉或用地變更規劃等手段,由企業向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取得用地後,再由政府取得用地並開闢之。惟當前揭5種手段皆不具可行性時,本文以為,政府仍應透

過分期或分區並逐年編列預算採取一般徵收以解決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長期未開闢的問題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論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脈絡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作者顏揚修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乃針對現行法規命令的司法控制安排是否妥當、有無改革必要、如何改革進行研究分析。對這個問題先於第二章劃定本文所研究的法規命令的意義為何並捕捉其與其他國家行為不同的特性用以作為後續說明的基礎。經研究發現法規命令的行政作成性質以及抽象規範性質,使得法規命令的風險與權利保障需求大於法律與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在第三章便依據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要求,必須給予行政法院層次的救濟程序才能有效保障人民權利,並考量到司法權於權力部門的弱勢地位,所以進一步研究我國司法權能否承擔此一更為積極的法規命令控制任務,得到我國目前司法權的力量應足以支撐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變革的結論。其次,由於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的

強度將更加限縮行政權使用法規命令的強度,而涉及到權力分立的問題,故在第四章嘗試對於司法權介入行政權領域如何才符合權力分立進行分析,並獲得開放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管道應符合權力分立,只是在具體的爭訟程序設計上必須注意權力分立的要求。此外,因為扭轉法規命令合法性以及提升挑戰頻率本身對於法秩序安定與對行政效能的破壞均屬嚴峻,必須有配套措施,因此也一併於第四章進行研究分析,研究結論係認為在提高司法權控制法規命令強度的同時,因為我國現況法治傳統未予穩固,社會對於行政效能的高度需求與期盼下,本文主張應放寬法律保留的限制,一方面能夠減輕法規命令受到司法削弱效用的缺失,另一方面甚至更能發揮效用以回應現代社會愈趨複

雜困難的挑戰並兼顧人民權利保障。最後在第五章以前述較偏向憲法討論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結論作為指導原則嘗試架構諸如法規命令的訴訟種類、訴之利益等相關機制,並以此作為基礎評析我國現行唯一開放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也就是行政訴訟新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相關制度以及作為修法前提的釋字第742號解釋。希冀藉由以上研究能夠為我國法規命令爭訟制度盡一份棉薄之力,拋磚引玉,完善我國法規命令的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