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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智慧財產權專區 - 真理大學圖書館也說明:認識智慧財產權校園篇短片. 3. 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 4. e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5. 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 6.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7. 校園著作權. 8. 智慧財產權e網通.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文吟所指導 邱揚眞的 申請註冊商標之個案研究─ 以月葉農場商標註冊申請案為例 (2017),提出智慧財產權e網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先註冊主義、智慧財產局e網通、商標註冊申請系統、新電子申請、線上申請、月葉農場商標設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所指導 王維位的 手段功能用語的類型判斷及其明確性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專利、手段功能用語、明確性、申請專利範圍的重點而找出了 智慧財產權e網通的解答。

最後網站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 - 第 1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此問題經作者於一次智慧財產權研討會時當場向當時之智慧局局長蔡練生提出後,智慧局亦已注意到此 ... 但契約期間,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e 網通」計畫建置完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智慧財產權e網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旅行業資訊管理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e網通的問題,作者顧景昇,陳純德,科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這樣論述:

  .第一本以說明旅行業資訊管理的書籍   本書為旅行業內部電子化作業與跨組織的觀點說明旅遊供應廠商之間的合作的書籍。   .第一本結合理論說明旅行業合作的書籍   本書結合科技衝擊與供應鏈管理等資訊管理理論,讓讀者可以瞭解旅行業如何運用系統強化管理優勢。   .第一本以旅遊業系統領導廠商說明作業流程的書籍   本書透過科威資訊(股)公司最受業界歡迎的系統,讓讀者可以瞭解旅行業作業流程的書籍。   軟體簡介   WebManager旅行家管理資訊系統-   一個旅行社真正使用的資訊管理系統,其結合旅行社的作業流程,從旅客管理、產品管理(例如:團體旅遊、自由行、機票、訂房、票券、國民

旅遊、護照、簽證…等)、團控管理,到會計帳務,一應俱全,強化科技整合,建構理論與實務的系統平台。   旅網通旅遊分銷平台-   專為小型旅行社量身訂做的整合系統,打破傳統網站的複雜架構,只需幾個內建設定,個人化網站輕鬆呈現。結合龐大上游資料庫,商品自動引用分銷,豐富網站商品,系統包含訂單處理、帳務、會員管理及簡訊行銷等基本功能,創造出具有互動性的電子商務網站。

申請註冊商標之個案研究─ 以月葉農場商標註冊申請案為例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e網通的問題,作者邱揚眞 這樣論述:

我國智慧財產局為有效提升審查能量及政府施政服務品質並徹底解決積案處理問題,於民國97 年度建置完成「智慧財產權e網通計畫」,希冀該計畫能有利於民眾線上申請,加速該局處理速度。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取先申請/先註冊之保護制度,註冊主義最大的優點在於具有公示的作用,鼓勵商標之創設使用人及早申請註冊以納入管理,有利於權利時點的確定,而取得商標專用的權利。 本文以初次申請使用智慧財產局之e網通,透過線上註冊申請程序,產生的心得對相關單位提出系統使用上的改善建議,希冀透過改善系統而讓一般使用民眾更願意使用該局的E化系統,藉此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降低無謂的時間與資源上的浪費,為本文

研究之重點。 本文就使用商標註冊申請系統使用過程之心得提出之建議:一、明確區分提供給個人或事務所代理人的使用系統;二、系統應提供自然人憑證以外的選擇,並增加讀卡機與憑證之間相容性及自我檢測功能;三、提升申請系統的便利性,減少初次申請者使用誤認並增加警示說明、友善提醒功能視窗及提供暫存功能;四、改善商品或服務指定類別的指定使用介面,如加強人性化、友善的使用介面,提高初次使用者或視障人士使用申請的信心;五、增加線上申請註冊系統中的補正功能,減少補正的公文行政程序,以簡化程序並同樣可達到補正之功能,而提高專責機關的行政程序。

手段功能用語的類型判斷及其明確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智慧財產權e網通的問題,作者王維位 這樣論述:

本文藉由分析美國專利法制上對於手段功能用語類型判斷及其明確性要件的相關規範及實務見解,比較並探討我國手段功能用語法制及實務運作上產生之問題。經研究後發現,我國手段功能用語之相關規範自美國引進時並未準確掌握其本質,導致在法制上不僅有其缺陷,且實務運作上更產生解釋上的矛盾,更有造成手段功能用語相關規範的空洞化以及錯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而危害公眾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手段功能用語應規範於專利法之法律位階且條文內容應重新修正及補充。其次,手段功能用語之對價應清楚闡明。再者,智慧財產局於審查專利申請案時,應主動且對手段功能用語採實質認定之審查方式。據此,藉由上述手段功能用語相關規範的重新修正及補

充,以力求衡平專利權人及公眾二者間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