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承攬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民法承攬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向明恩所指導 謝松武的 論工程契約之解釋——兼論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於我國工程契約解釋之角色 (2019),提出民法承攬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契約之解釋、探求當事人真意、風險分配原則、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1999年版紅皮書、2017年版紅皮書。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梁育銘的 FIDIC契約條款與我國公共工程契約之比較研究—以工程保固制度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工程保固、保固條款、保固期、保固金、FIDIC契約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承攬契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承攬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

為了解決民法承攬契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工程承攬極具專業性,但多數人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時,並未委請專家或律師為雙方談妥各自的權利義務,造成在之後的履約過程中爭議不斷、糾紛頻起。而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在外包公共工程時,尤須兼顧《民法》承攬契約與《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比起民間工程承攬之遊戲規則,其嚴苛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旦發生工程承攬糾紛,解決途徑固然不少,但由當事人雙方事先合意組成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卻是集專業、迅速、效益優勢於一身的極佳方案。   本書將「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三者合而為一,指引讀者從擬約、簽約開始,就懂得防患於未然;繼而在爭議發生時,熟悉並善用仲裁途徑,讓糾

紛及早落幕,獲取定作、承攬雙方最大的利益。

論工程契約之解釋——兼論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於我國工程契約解釋之角色

為了解決民法承攬契約的問題,作者謝松武 這樣論述:

  實務上常見工程爭議之起因,無非「條款不明確」、「規定不完整」及「契約不公平」三者,而此三者在根本上,均屬於「工程契約解釋」之問題,換言之若能有效掌握工程契約之解釋方法,便有助於解決大半之工程爭議。而在契約之解釋上,民法第98條規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然而此「真意」之內涵為何?又應如何探求?法條並未言明,有待進一步釐清。對此,本文將以「文獻分析法」,歸納並統整各家學說之內容;同時,耙梳我國相關判決並予以類型化,以清楚地呈現我國實務之現況,進而提出本文之見解。  此外,由於在工程契約之擬定上,定作人大多佔據了主導之地位,承攬人能參與議約之空間有限,為了避免定作人憑藉其締約上之優勢,使承攬

人承擔過高之風險,法院在從事工程契約之解釋時,亦應遵守「風險分配原則」之要求,將風險「分配由最能有效預見、控制及承擔該風險之一方承擔」以調和雙方之失衡。例如在「實作數量差異」或「漏項」之情形,因其是因「定作人所提供」之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之不一致所引起,定作人作為最能有效預見及控制該風險之一方,自應加以承擔,故即便雙方所約定者為「總價契約」,法院在解釋上也應允許承攬人增加給付之主張;而在物價變動之情形,由於工程契約關係中,定作人相較於承攬人,往往是較有能力及資力去承擔該風險之一方,故即便雙方訂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若該物價變動之幅度已非當事人締約時所能合理預期,依風險分配原則,法院在解釋上自應將該物

價劇烈變動之風險,分配由較能有效承擔之定作人承擔,允許承攬人另依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為相關之主張。  又為與國際接軌,本文將同時探討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於我國工程契約解釋所能扮演之角色。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雖因其風險分配之合理性享譽國際,但我國法院對於當事人引其作為訴訟上攻防方法之主張,多持保留之態度。對此本文認為,雖然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難以依民法第1條之規定取得我國民事法法源之地位,但其深受國際肯定且被廣泛採納之事實,應可使其以「交易習慣」之身分,成為我國工程契約解釋之標準之一,而其背後所蘊含之風險分配原則,亦可作為法院解釋時之具體參考。

FIDIC契約條款與我國公共工程契約之比較研究—以工程保固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承攬契約的問題,作者梁育銘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契約之生、老、病、死,即從機關標招公告開始,機關決標後雙方訂定公共工程契約,此時廠商應履行契約之責任,而機關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工作物於驗收交付於機關後,廠商對於工作物負有一定期間之保固責任,嗣於保固期滿後,機關應返還保固金與廠商,此時工程契約之權利義務始終結,此一連串之法律行為,橫跨公法與私法,而其中保固條款之規定,係機關對於工作物之維護不可或缺之權利,亦係廠商對於工作物之完工擔保責任,有相當之重要性。 公共工程於完工後,廠商之保固責任應如何履行,是以公共工程契約之保固條款之規定為依據,惟實務上對於公共工程契約保固條款之解釋,經常產生歧異之見解,例如,保固條款是否等同於民法承攬

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抑或者係二者應屬不同之權利義務,其二者發生競合時,應如何適用,次者,保固期與民法承攬之瑕疵發現期間,二者之規定發生衝突時,應如何解釋,再者,保固保證金返還請求時效等相關爭議,應以何法規為依據,目前實務與學者之見解卻未有一致性之見解,而導致工程契約履行上,發生不少爭議。 本文就機關之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保固條款規定、法院判決見解以及學者之意見等整理並試著歸納分析,對於保固之定義、保固條款之性質與目的、保固期與承攬規定之衝突、保固保證制度之爭議見解、其他保固條款之性質與目的以及保固責任之可能抗辯等等,最後輔以國際工程實務上經常被使用之FIDIC契約條款為範例,與我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相比較,找出宜修正之方向,以利國內之工程實務契約上之修改與精進,減少工程爭議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