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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英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大衛.馬凱特寫的 做個張開耳朵,閉上嘴巴的主管:聽聽部屬怎麼說,賦權成員為團隊作出更有效的決策,讓他們更勇於當責 和殷越,高啟霈的 債各、物權關鍵選擇(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證人推薦也說明:本公司推薦專業、負責、優良的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民眾若有文件要公證或認證可到 ... 曾任板橋地院書記官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公證服務項目: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久石文化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汝吟所指導 江文慈的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2021),提出民間公證人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經紀業、雙方代理、利益衝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仲介費、斡旋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商船學系 劉中平所指導 趙致忠的 以海事訴訟爭點研析岸置港口貨櫃貨物損害公證勘驗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海事訴訟、貨櫃貨損、海事公證、公證勘驗、灰色關聯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間公證人英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則補充:黃耀正公證人具備多年律師、法律實務經驗,擁有多益金色證書,經司法院核定為英文第一級,有效協助民眾辦理各種類型的公認證。 請事先來電或Line預約。 非營業時間,如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間公證人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做個張開耳朵,閉上嘴巴的主管:聽聽部屬怎麼說,賦權成員為團隊作出更有效的決策,讓他們更勇於當責

為了解決民間公證人英文的問題,作者大衛.馬凱特 這樣論述:

主管不應該只會下達命令,更應鼓勵大家踴躍發言,提出問題! 新時代主管要賦權團隊成員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部屬聽令行事!   廣受好評的暢銷書《當責領導力》作者,前美國海軍艦長大衛‧馬凱特(L. David Marquet)以全新的教戰守則為基礎,要管理者學會賦權團隊成員作出更棒的決策,更勇於當責。   本書針對對舊式的領導力提出一些嶄新建議,尤其對不同類型的人進行了分類,提出了有趣的論述。本書拒絕強人領袖,並舉例說明了領導者為什麽應該鼓勵大家踴躍發言。本書告訴我們要根據情況調整風格,給人言之有理的直觀感受。   或許你認為,一個有效率的領導者就是要很快作出明智的決策,講話時能激勵人心,或

是能對團隊作出明確指示,好讓大家執行計畫,達成組織或企業目標。但大衛‧馬凱特對這種想法持有不同意見,他認為過去的領導模式已不再管用。   在如今網路盛行、資訊密集的商業型態下,身為主管,對於自己企業內或作業環境中的現實狀況沒辦法看得鉅細靡遺。為善用團隊同仁的眼光、觀感和想法,你得建立彼此共同合作的實驗氣氛,鼓勵大家在注意到問題時講出來,一起努力確認問題,並共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太多主管迷戀於自己的聲音,主導計畫用口述的,等看見問題開始浮現時仍然堅持己見。即使你想成為一位更強調相互合作的主管,但你的努力可能會被工業時代所傳承下來的那些命令和控制式的管理語言和思維逐漸破壞。   是時

候把工業時代之領導方式的教戰守則丟到一邊了。在本書裡,主管將學會自己選擇講的話是如何戲劇性地改善決策與團隊執行力。作者為所有主管扼要的敘述了六種做法,主軸在於你如何運用所講的話:   ˙要掌握時間,而不是只有時間觀念:預先規劃決策點,給你的團隊成員所需要的工具。假如他們注意到不對勁的地方,可以在計畫的行動過程中先叫「暫停」。   ˙相互合作,而不是強迫動作:身為主管,你應該是最後一個表達意見的人。讓你的團隊講出有個範圍的答案(例如:你對這個計畫的信心有多少?),而不是侷限在是非題(例如:這是不是個好計畫?)。   ˙要有承諾,而不是按照指示:向團隊說明你的整體目標,讓大家承諾一次做好一小

部分,而不是期望團隊按照特定的指示去做。   ˙要能告一個段落,而不是無止境做下去:如果每天做的感覺像是重複動作,表示你用的方法不對。要明確表達出計畫具體的起始和終止日,讓團隊密切合作。   ˙設法改進,而不是證明能完成:要求團隊成員就計畫和過程進行改善,而不是讓他們證明可以達成目標,或在期限內完成。如此你便會較少碰到便宜行事的情形,長期而言也會有更佳的結果。   ˙要建立關係,而不是一味符合自己的角色:讓組織或企業中的階級制度和緩一些,與團隊成員建立關係,鼓勵他們對決策有所貢獻。   在《當責領導力》一書中,馬凱特講述他擔任潛艦艦長時放棄用命令和控制的方式領導,以及透過對同袍們賦權,

使該艦的表現從吊車尾衝到潛艦部隊第一名的不可思議故事。現在,透過本書,馬凱特給了各級主管需要的工具,讓他們在企業或組織中能夠達成這種領導力的轉型。 各方的好評   對如何藉由選用更明智的言語更有效地領導團隊,本書充滿了更具說服力的建議。——亞當‧葛蘭特(Adam Grant),《反叛,改變世界的力量》、《給予》作者,TED播客節目《工作生活》主持人   主管每天必須在不確定的環境中作出重要決定,他們如何能從自己的團隊裡得到最有用的訊息和想法幫助他們決策?本書提出讓人耳目一新與可行的架構,藉由帶出你團隊成員最棒的一面,協助各級主管在不確定性的環境中找到方向,並處理棘手的問題。 ——安妮‧杜

克(Annie Duke),《高勝算決策》作者   在《當責領導力》中,作者就我們的領導方式提出質疑;而在本書,他對於身為主管時該講的話提出意見——把命令和控制方式的過時方法丟在一邊,學習用有創造力、共同合作和有所承諾的講法。——莉茲‧韋斯曼(Liz Wiseman),《成為乘法領導者》作者   作者以團隊實際的對話為基礎,說明了領導者應該如何用一種「更多藍色」的模式向前邁進,把工業時代領導方式的風格拋在腦後。——凡爾納‧哈尼許(Verne Harnish),企業家組織(EO)創辦人,《逐步升級》作者   要如何激勵團隊或一個人讓他做得最好?作者在新書裡闡述了溝通和領導力有很多的交集,藉

著簡單的步驟使你的想法、影響力與生活在顧及得到的範圍內得以轉型。——鮑勃‧查普曼(Bob Chapman),巴瑞-魏米勒(Barry-Wehmiller)公司執行長,《每個員工都重要》作者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民間公證人英文的問題,作者江文慈 這樣論述:

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一直以來為法院常見之訴訟類型,蓋現行實務上不動產交易大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進行,消費者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為資訊弱勢之一方,若不動產經紀業者並無善盡其資訊揭露之義務,最後則可能因雙方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首先應了解不動產經紀業者之經營模式,才能知悉交易當事人為何及雙方之法律關係,進而要求業者應負擔之義務及法律責任。又我國不動產交易常為仲介同時代理買方及賣方,即所謂雙方代理之情形,涉及利益衝突之問題,有認為只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代理即無不容許之理,惟本文認為應透過強化業者之義務,如須公平提供雙方交易資訊、善盡說明義務等,始能避免或降低

因利益衝突而使一方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 實務上不動產經紀業者常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訂立契約,為避免消費糾紛,於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布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有約束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業者於擬定定型化契約時均應遵守,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審閱期間均有記載最低天數,惟業者有設法使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間之各種型態,法院依個案亦有不同判斷標準,本文認為該拋棄行為是否有效主要應判斷消費者是否已充分了解契約條款,始符合審閱期間規定之本旨。至於仲介服務報酬之請求,因近來不動產交易價格飆漲,實務上仲介業者多以固定比率6%收取服務報酬,許多消費者甚至不知道服務報酬比率應由雙方磋商決定,形成有些

仲介領取鉅額報酬之失衡現象,且內政部所頒佈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已逾20年未修正,似已不合時宜,應可參考國外之報酬計收標準比率並且按不動產交易價格設定級距,使仲介業者收取合理之報酬。 不動產交易常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委託銷售契約模式,相較於其他國家之仲介契約類型有三種以上之選擇,實務上之作法缺乏彈性。至於民間長久以來使用之斡旋金交易制度,至今仍無法律規定約束,且主管機關對於其他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亦有公布契約書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唯獨遺漏斡旋金契約,實屬不解,本文分別以斡旋金契約及斡旋金性質為探討,以釐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接者比較斡旋金制度與要約書之不同,

供消費者購買不動產時得選擇符合個人交易需求之方式進行。 最後,整理各章節之研究,總結並提出本文見解及後續建議。

債各、物權關鍵選擇(5版)

為了解決民間公證人英文的問題,作者殷越,高啟霈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司律選擇題,考的並非艱深的學說理論或難解的實務爭議,而是考生對於命題範圍內所涉及相關法律之廣度,及對於法條內文的熟悉程度。就民法這門學科來說,由於台灣民法典係繼受例如德、日等先進國家之立法例而來,先天已具備相當完整的體系性和成熟度。在法體系裡可說已然自成一個具備複雜系統的「小宇宙」,也不為過。若心中沒有民法的「體系概念」,那麼學習時有著「見樹不見林」的感覺,也不足為奇。本書首先將艱澀的民法條文以淺白的方式轉譯,加上大量的圖表幫助記憶,並精選自司律考試改考選擇題以來的歷屆考古題,再輔以一望即知的詳解供讀者參照、練習,快速幫助讀者打下司律第一試的基礎。此外,為因應103年開始的

新制複選題,除考古題外,各章節重要觀念也以作者自擬題目的方式,供身經百戰的讀者們溫故知新。  

以海事訴訟爭點研析岸置港口貨櫃貨物損害公證勘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間公證人英文的問題,作者趙致忠 這樣論述:

臺灣四面環海,海上貨物運送多採貨櫃方式為之,依據我國航政機關與港埠經營單位之進出口貨櫃統計資料顯示,自2016年至2020年臺灣主要國際商港之進出口貨櫃,以從1486萬TEU成長至1529萬TEU;然海上貨櫃運輸的貨主,通常不直接將貨物交由運送人運輸,往往會透過海運承攬業者(稱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報關行等航運業來進行統籌安排,該批海上貨物運送期間會經過拖車、駁船、陸運、櫃場、碼頭、船舶運送業等人進行看管照料運送之責。貨物運送過程無法開櫃,亦無法了解貨物狀況,往往到港後開櫃,始能發現貨物毀損,岸置港口貨櫃貨物毀損,通常無法確知貨損階段,往往會請海事公證人到場會同三方公證勘驗,並透過訴訟解決糾紛

。岸置港口貨櫃貨損海事訴訟,適用法律複雜,會因所處身分及認知不同,產生糾紛,用GRA數量模型,找出海事訴訟案件關鍵指標因素,以便利於釐清責任歸屬,減少爭點爭議,降低庭訟機會。面對岸置港口貨櫃貨損糾紛,當事人會因雙方責任歸屬、訴訟金額及爭點認知不同,藉由訴訟方式解決,本研究藉由蒐集199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歷年我國最高法院判決書資料,整理案件「訴訟時間」、「訴訟金額」、「庭訟類群」、「系爭單位」及「爭點類群」資料,並比對法庭審判法官藉由海事公證業者之公證報告,產生何種法官心證。透過灰色關聯分析數量模式,利用灰色關聯分析(Grey Relational Analysis) 方

法進行分析,找出影響法官審判案件各項指標因素,減少雙方爭議,降低庭訟機會。本研究透過審判者角度,取「訴訟金額較大」,「審判時間較少」,「庭訟類群較少」,「系爭單位數較少」及「爭點類群數較少」為最佳目標。經資料分析後,按照灰色關聯複雜度排序,前3名依序為「訴訟時間」、「訴訟金額」及「庭訟類群數」,對於案件審判影響較為重要,而「系爭單位數」對於審判較影響較小;審判案件「爭點類群」資料分析,「求償金額爭議」、「求償對象爭議」及「免責條款爭議」較為重要,若能有專業海事公證鑑定報告,釐清貨損發生階段及責任歸屬,並精準估算出公允貨損價值,即能減少爭議,避免雙方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