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法務部函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盈錦,黃有文,韓鐘達,王志強寫的 行政程序法送達逐條釋義及實務問題解析(附問答百選)實力養成系列(一品) 和詹鎮榮的 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蘇煥智批蔣孝嚴違法「特權認領」 要求北市府公開公文 - 自由時報也說明:蘇煥智說,後來北市府以電子回函,內容稱「本案依民法、戶籍法、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相關規定及內政部、法務部函釋,並依據當事人所提之證明文件審理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紹斌所指導 宋佳真的 從電信資料庫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議題─ 以M+Messenger案為例 (2021),提出法務部函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數據、M+Messenger、電信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開遠所指導 吳昭慧的 論法人侵犯著作權之犯罪能力與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無責任無處罰原則、刑事罰、法人犯罪、轉嫁罰制度、兩罰規定、著作權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務部函釋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務部廉政署函則補充:法務部 廉政署函. 地址:10468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6樓 ...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圖書館業務主管人員是否 ... 0980017649號等函釋可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務部函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程序法送達逐條釋義及實務問題解析(附問答百選)實力養成系列(一品)

為了解決法務部函釋的問題,作者陳盈錦,黃有文,韓鐘達,王志強 這樣論述:

  合法送達的重要性,實務工作者都知道   但其中奧秘之處仍舊困擾著眾人   本書為全國首部由 檢察官、行政執行官 編纂而成之實用論著!     針對行政文書之送達程序,內容理論與實務兼備,就行政程序法送達相關規定,以逐條釋義之方式詳加論述,並依作者從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之辦案經驗及在各行政機關、訓練機構講授送達課程之心得,耙梳實務問題,深入分析釐清,暨對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加以評析。   另精心彙整常見送達實務相關問題,編成「問答百選手冊」(隨書附贈),希冀對實務工作者、理論研究者及有志瞭解我國送達法制之各界人士,提供一完整而優質之參考書籍。     本書架構

  行政程序法送達條文釋義及實務問題解析   自第67條(送達由行政機關為之)至第91條(對囑託送達結果通知之處理),藉由條文本身、立法理由、重點釋義(概說、學理、實務觀點、圖表化整理等方式)逐條分析說明   參考文獻   附表   附表一 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送達」之修正意見彙整表(法務部提供)   附表二 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有關送達部分)   附表三 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送達建議再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表四 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規定對照表  

法務部函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reurl.cc/rKp8y

從電信資料庫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議題─ 以M+Messenger案為例

為了解決法務部函釋的問題,作者宋佳真 這樣論述:

隨著大數據之發展,各項資料透過不同之管道被蒐集,各種大量非結構化或結構化之資料被儲存,匯集在各個資料庫,形成各式各樣之數據資料,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將交互結合之資料進行分析,為各項決策提供參考資料,運用在各項領域,而這些資料片段透過比對、組合、連結,有鏈結至個人之可能。實務上電信業者因應號碼可攜服務,共同建置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該資料庫之資料開發建置,並由其子公司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出名推廣之M+Messenger通訊軟體,揭露使用者通訊錄中聯絡人所屬之電信業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後對於M+Messenger通訊軟體所揭露之電信業者別,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客體,有不同之認定,並作出結果不同之判決,形成同一屬性之資料,同時屬於個人資料,又不屬於個人資料之矛盾,衍生個人資料認定之判斷基準、對於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合理處理、利用之界線範圍等疑義,爰本研究透過大數據為出發,論及憲法隱私權概念,並以M+Messenger通訊軟體之案例,從號碼可攜資說明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歷程與運用,彙整相關實務判決及參考外國立法例,從電信資料庫探討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識別性作為個人資料認定標準之實益,及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對於逸脫原蒐集目的之處理、利用,及對於第二手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是否參酌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納入假名化概念作為調節手段,免於過度

僵硬之限制。

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

為了解決法務部函釋的問題,作者詹鎮榮 這樣論述:

  本論文集收錄作者近年來所撰行政法總論相關文章十二篇,研究主題涵蓋行政組織法、行政法律關係、行政作用法、行政罰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行政法總論各次領域。切入之視野,除行政法總論釋義學外,更不乏從立法論角度,探索未來實定法化或是現行規定修正之可能性,並提出具體之建議。在國家職能及行政任務急遽變遷之當代,本書提出行政法總論續造之若干構想,值得學界、行政及審判實務參考。

論法人侵犯著作權之犯罪能力與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法務部函釋的問題,作者吳昭慧 這樣論述:

法人是否有承擔罪責之能力?此問題在我國法律之學術界始終未有定論。西元2015年,檢察總長針對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大統長基案)親自提起非常上訴,其認為此案不僅違反釋字687號解釋所揭示之憲法原則——「無責任無處罰原則」,亦錯誤地援用不合時宜之轉嫁罰相關之判例,並且認為其所犯之罪已明文規定,係以兩罰規定處罰法人,故其應有犯罪之能力,但上訴書卻遭到駁回。在駁回書中,其認為:「法人無惡念,無惡念之人不可能犯《刑法》。」。此乃採取德國刑法理論。假設德國刑法理論係正確無誤的適用於我國法律,又符合我國現今工商社會現象,為何在眾多法律條文中,仍有處罰法人之條文規定?更者,在

西元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之會議書中,認為法人僅有受罰主體之地位。然而,此一論點似乎與「無責任無處罰原則」之主旨相違背,若是照其會議書所說,則法人依照此原則,應當連受罰主體都不是。又,依照《刑法》第33條,主刑之處罰僅會顯現於犯罪行為人之上,若依規定對法人處以罰金刑,卻認為法人非犯罪主體,僅為受罰主體而受罰之,已然違反「無責任無處罰原則」,或有違憲之虞,遂引發本文之研究發想。惟,我國法條數不勝數,是故本文主要以正逢修法之《著作權法》為主,並且以其第101條對法人之處罰,以及本條文所規定之各罪的犯罪型態進行探究可知,根據此條文使用之兩罰規定,可以確立法人在《著作權法》之定位,

係為犯罪之主體,且具備承擔罪責之能力。另外,本文亦參考美國、中國及日本在其《著作權法》中,除了前述三個國家皆肯認法人為犯罪主體之外,亦承認其具備承擔罪責之能力。因此,法人不應被否定為不具備承擔罪責之能力,且其係當然之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