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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鋕雄所指導 劉瑋庭的 從美國法看我國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保護 (2011),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打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人體試驗委員會、非治療性試驗、父母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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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打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美國法看我國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保護

為了解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打工的問題,作者劉瑋庭 這樣論述:

由於國內目前針對未成年受試者之人體試驗相當缺乏,幼童往往無法接受如同成年人般之醫療照護品質,而常仰賴仿單外用藥,成為幼兒健康照護的一大難題,且除了生醫研究,尚有其他公共衛生領域的非治療性研究,可能帶來的風險不易預期。此外,我國關於未成年受試者保護之法規範並不充足,名詞定義上亦不甚明確,相關條文分散於各個法律與法規命令當中,對臨床試驗研究者於適用上有所不便,有必要加以分析與整理。 本文藉由介紹美國涉及人體試驗未成年受試者保護之重要判決,以現實中曾經發生的真實案例,點出保護未成年受試者的重要性與迫切性,並針對未成年人是否適宜參與人體試驗、參與試驗之風險和利益應如何取得平衡、家長和法

定監護人應如何保障子女的自主決定權、人體試驗委員會應如何扮演把關者的角色、法院是否及如何以國家公權力於事前介入審查、及有無需要採用其他額外的保護機制的必要,來確保未成年人不致淪為不當人體試驗底下的犧牲品等議題。本文主要乃比較及分析美國與我國關於未成年受試者保護之規範,希冀能藉以作為我國未來立法與行政上之參考,而在醫療發展與特定未成年受試者保護間取得良善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