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申訴電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消費者保護業務簡介也說明: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衍生消費爭議,得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於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靳邦忠的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2017),提出消保官申訴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廳、訪問交易、行政監督、騷擾行為、不實告知、過量販賣。

而第二篇論文元智大學 管理研究所 紀俊臣、李伯謙所指導 簡秀蓮的 桃園縣消費者權益保護事件之分析 (2003),提出因為有 消費爭議救濟、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申訴及調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官申訴電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竹市消保官申訴-靠北上班族則補充:新竹市消保官申訴靠北上班族,受理民眾各項申訴服務,民眾如對市政有任何建議, ...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服務電話:5216121轉234、232或370 ...,受理消費諮詢及申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官申訴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保官申訴電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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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看更多文章:

龍建宇|自己的權益自己救—消費者保護法與產品責任
https://plainlaw.me/2016/06/15/consumer-protection-act/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https://plainlaw.me/2017/06/24/online-shopping/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為了解決消保官申訴電話的問題,作者靳邦忠 這樣論述:

隨著消費時代的來臨,企業經營者為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除具體商品之銷售,也將國際度假村、護膚美容、語文補習班、升學補習班、家教老師之派遣電腦補習班,婚姻仲介此種服務提供買賣之交易方式,從以往的實體店舖買賣,改變成透過對於消費者積極接近的訪問販賣手法。企業經營者為從消費者獲取利益,其行銷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但在企業經營者挾其質量及交涉能力之優勢地位,而與消費者從事交易行為時,如其行銷手法不正當,則其所締結之消費契約之效力就必須受到檢驗。 由於不當的推銷行為及誇大廣告等事件逐年增加,雖然1994年起我國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以為立法規範,但新興之交易方式及特殊交易類型

不斷翻新,適當的規範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對交易內容不明確而貿然進入交易關係,致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件頻傳。鑑於我國消保法自立法與歷次修法均相當重視並參照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是以本篇要旨在藉由具體案例,分析我國消保法對於訪問交易規範內容簡略,以及交易行為行政監督不足。考察日本創設消費者廳採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一元化,結合特種商業交易行政監督之建置,並參酌日本國會自2000年至2015年對訪問交易行政監督歷次修正內容。比較我國消保法制與其規範差異檢討其優劣,嘗試就我國此次修法之內容提出評析與建議。

桃園縣消費者權益保護事件之分析

為了解決消保官申訴電話的問題,作者簡秀蓮 這樣論述:

「防患消費爭議於未然,重於解決消費爭議於已然」,目前雖已有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及其他相關政策之配合執行,亦提供相當多的消費爭議救濟管道,然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仍然相當普遍,這可從近幾年來全國消費爭議事件不斷攀升(九十二年全國受理申訴、調解案件將近一萬三千件)可見端倪。 消費者權益受損之後的處理,都只是補救治療的工作,是一種消極的治標行為,重要的是消費者在消費之前的免於權益受損之預防、教育工作,讓糾紛發生減到最少,才能使問題的處理單純化。 本研究採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除蒐集全國受理消費爭議事件(申訴及調解)之類型統計資料進行研究

外,並彙整桃園縣九十二年受理之消費爭議事件分商品類及服務類,依第一次申訴、第二次申訴(消保官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案件之不同處理程序與救濟方式加以分析,樣本數合計約一千四百九十件,運用經手保管之檔案文卷所得到的資料進行研究。再輔以個案研究方法,對重大消費爭議事件(即受害人數超過二十人以上),加以分析,以提供實務應用之參考。並藉由該縣消費者權益保護事件之態樣及救濟方式與成效分析,予以檢討改進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政策及法制,有效推動並落實執行消費者保護工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增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最後,本研究建議籌設行政法人「消費生活中心」,增訂預付

型交易之規範(新型消費型態),建立事故原因鑑定機制,建立消費仲裁機制,強化消費者保護官之行政調查權,縮減消費申訴流程,設置消保專責人力,研發消費申訴及調解作業系統等方面,以健全消費者保護法制,並落實執行消費者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