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審閱期契約無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無審閱期契約無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文瑞寫的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和獅律師,熊律師的 民事債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解析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法律糾紛(下)也說明:四、審閱期與個別磋商條款 ... 另外常見的預售屋買賣爭議也包含了消費者事後主張建商提供買賣定型化契約後未給予合理的審閱期,因此想主張契約無效或部分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無審閱期契約無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華凱所指導 王耀祥的 定型化契約核備制度之研究-以不動產買賣契約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核備、不動產契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釋字726號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審閱期契約無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註釋-審閱期間則補充:倘台業公司簽署斡旋金契約前,確無合理之審閱期間,則其主張富松公司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其拋棄契約審閱權,違反上開消保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而無效,系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審閱期契約無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為了解決無審閱期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楊文瑞 這樣論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當年筆者旋以10餘年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背景,於民國108年7月推出本書第一版,隨著租賃住宅市場迅速受到重視,筆者於母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課教學住宅租賃法律課程;以及於臺中市及苗栗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教學經驗跨足理論及實務界。筆者亦同時將過去的經營模式快速轉化為租賃條例時代下可順暢運行的租賃住宅經營模式。     今,本書第二版新增租賃條例施行逾4年所帶來的新市場秩序、教學心得、實務管理技巧,字數新增近萬字。適合房東、房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動產經紀業及法律專業人士閱讀,提供常見的租賃契約解讀及糾紛處理的實務經驗及

法律依據,希望能持續成為租賃住宅市場的實用工具書。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無審閱期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民事債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為了解決無審閱期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獅律師,熊律師 這樣論述:

  因應近年出題趨勢的多樣性,本書收錄並改編多校法研所及歷年國考試題,在一題中融合多項考點,大量的綜合題型讓讀者不畏考題的變化。同時,考點爭議的分析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簡短並完整呈現各家見解,讓讀者無需花費大量時間自行閱讀整理。   1.幫你歸納:實務見解動態與各家學說思維,讓你一目瞭然。   2.教你分析:著重考題爭點整理與掌握答題關鍵,審閱題目不再看攏無。   3.帶你練筆:加強涵攝技巧的運用,讓答題富有生命力。  

定型化契約核備制度之研究-以不動產買賣契約為中心

為了解決無審閱期契約無效的問題,作者王耀祥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定型化契約由原本查核,變更為核備制度可行方向,是藉不動產買賣定型化契約為主(本文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及(新)成屋定型化契約為主),及公部門頒布之多款定型化契約,整理出定型化契約優、缺點,並探討立法授權主管機關,得制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契約內容限制,與對契約自由原則影響,並舉出不動產交易市場目前雖有實價登錄機制,但對購屋現場消費者,無法即時之實質幫助,即資訊不透明現況。另以廣受認定之契約自由原則,但對於不動產買賣市場,卻顯得格格不入,因從未有消費者以自行擬定好之契約,順利購得不動產。同一基地住宅因契約簽訂日期不同,如預售屋銷售前簽訂,及成屋完工後簽訂,使同住宅區住戶因簽

約日期不同,適用保固方式亦有歧異之處。 由於立法上遺漏「核備」之法定名詞解釋,我國不動產買賣契約目前採事後內容查核機制,以超前佈署概念,應變更為事前審查內容之核備制度為佳,以契約內容應受管制及限制之立法原因,使核備制度確實達到事前監管契約內容之目的,預知並防止契約內容存有不對等之條款事實,以作為防止因買賣所生之後續爭訟,為本研究點出不動產定型化契約採核備制度審查優點,並再對比查核制度,彰顯核備制度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可行方式,以提供主管機關對監管不動產交易市場,欲規範其契約之研究規劃參考外,對存在私法領域之「契約」,賦予締約自由之便利以外之穩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