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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王服清所指導 洪松田的 警察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權限與行使問題之研究 (2011),提出營業場所 侵入住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補充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搜索、臨檢、智慧財產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賀靜賢的 新聞侵害隱私權的刑法責任 (2009),提出因為有 隱私權、新聞自由、刑法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場所 侵入住宅的解答。

最後網站東吳大學101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招生考試試題則補充: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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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新聞學法律2

為了解決營業場所 侵入住宅的問題,作者鄧湘全,吳立瑋,洪國華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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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自己,也保護別人,一起徜徉在獲得法律知識的喜悅中吧!   

警察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權限與行使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業場所 侵入住宅的問題,作者洪松田 這樣論述:

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本應從設置權責相當主管機關、建構健全智慧財產權法制、提供便捷有效司法救濟等方向著手,而司法警察在這其中又扮演何角色,另干預人民隱私、財產、自由權之侵害,執行該項強制處分時,須有正當性基礎,以符合法治國之要求。警察之任務,係以行政組織法上之警察機關為前提之概念。國家為增進人民福祉,乃設置各種行政機關,實施各種行政活動。各種行政機關係為擔當部份國家目的而設置。而所謂警察之任務,乃指作為組織體之警察所應擔任之事務之範圍。在警察國家時代,政府往往將將警察視為推行政令的萬靈丹,動輒使用警察手段,並賦予警察相當大的公權力,造成警察「無所不在」、「無所不能」與「無所不管」的境界。及至

福利國家時代,政府組織分工愈形細密,各形各色的行政機關各自擔負其法定職掌的行政業務,且在其法定職掌內,賦予其應有的專業警察權。故本文主張,警察權不再集中壟斷在警察機關,而是分散在各有關行政機關之手。同時,警察任務亦大形緊縮,而僅限於防止對於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危險,以及除去對於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干擾。除這二項以外的任務,全由各該行政機關負責,警察只有在行政機關推行政令遭遇非法的抗拒或不法的攻擊之例外情形時,充當強制力,並以偵查犯罪作為一般性任務,以維護警察法律專業的威信。

新聞侵害隱私權的刑法責任

為了解決營業場所 侵入住宅的問題,作者賀靜賢 這樣論述:

有人說,當上帝為夏娃摘下一片葉子遮蔽其身體時,就代表著人類有追求隱私的本能。所幸,百餘年來,「隱私權」終於成為不可撼動的法律概念,目的即在實現人類免於被偷窺的基本人權,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新聞媒體的蓬勃,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象徵之一,助人民實現知的權利,監督政府運作以保障民主。基於第四權理論,新聞媒體得以主張新聞自由,廣泛散佈人民全體之共同意見,雖與言論自由的形式有別,亦受憲法保障。  科技日新月異,資訊的取得與流通方式產生革命性變化,個人與社會之聯結更加倚賴新聞媒體。然而,當新聞媒體主張新聞自由,因而與私人的隱私權有所衝突時,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法益的保障,孰重孰輕?兩者是否存在明確的界限?

無疑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台灣媒體環境已產生革命性變化,為求高收聽、收視和閱報率,電子和平面媒體偏重報導聳動的新聞題材,「公眾關切」和「新聞價值」的傳統定義崩解,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範圍亦成為重要課題。媒體為取得獨家新聞,手段和內容侵害他人隱私權,即使違反新聞自律,但是否觸犯刑法,亦有討論和研究的空間。  本文以隱私權、新聞自由的意義出發,介紹相關學說,討論兩者發生衝突時的解決方式。列舉新聞實務上,從業人員有侵害隱私權疑慮的各種態樣,討論刑法對於隱私保障之規定的構成要件,並參考相關判決之見解,陳述本文之見解,希望能提供新聞媒體於採訪報導時足以參考的行為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