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專用車位買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約定專用車位買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和李永然的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小公與停車位如何登記面積? 法定停車位也說明:而且修正後的重點是,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約定專用」的概念,即設定專用使用權給預售屋承購戶,但是非屬「專有部分」;也就是說,即使多購買預售屋停車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約定專用車位買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王宗富的 公寓大廈停車位產權與使用權爭議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區分所有、分管契約、公寓大廈、停車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預售屋停車位、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的重點而找出了 約定專用車位買賣的解答。

最後網站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補充: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 ...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約定專用車位買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約定專用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5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約定專用車位買賣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90131基湖路 鋼骨泳池樹河雙景樓中樓 巴黎花園151-38-9+10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金泰里13鄰基湖路151巷36~38號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sh6cg4z1h0M

【九+十樓】
售價─2e5468萬;單價─124萬/坪
降價1─2e4498萬;單價─119萬/坪
降價2─2e3526萬;單價─114萬/坪;車位─1400萬
格局─7房/4廳/6衛/1廚房/8陽台/1內梯直達專用超大頂樓平台
房屋權狀─246.37坪;不含車位─194.14坪;車位─52.23坪
主建物─101.01坪(9F-46.51坪+10F-54.5坪)
附屬建物─26.81坪(9F-13.36坪+10F-13.45坪)
公設─66.31坪34%(9F-28.21坪+10F-38.1坪)……↓

【九樓】
格局─2房/2廳/2衛/1室
房屋權狀─114.2坪;不含車位─88.08坪;車位─26.12坪
主建物─46.51坪
附屬建物─13.36坪(陽台6.4坪+雨遮6.96坪)
公設─28.21坪/32%

【十樓】
權狀計算單價─134.7萬/坪;頂樓平台納入計算單價─119.8萬/坪
格局─4房/1廳/2衛/2室
房屋權狀─132.17坪;不含車位─106.05坪;車位─26.12坪
主建物─54.5坪
附屬建物─13.45坪(陽台8.07坪+雨遮5.38坪)
公設─38.1坪/36%

【車位說明】
坡道平面X4/B2/10F-21號、22號、23號、9F-25號

【其他說明】
白紙黑字,約定專用「頂樓平台」約39.52坪,採1/3計價=13.17坪,頂樓平台13.17坪+建物坪數106.05坪=119.22坪。

【共同資料】
發照日期─98年09月02日
建案名稱─巴黎花園;建設公司─良茂建設
樓層規劃─地上10樓/地下3層;總戶數─18戶
構造─SRC,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外飾建材─二丁掛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建物法定用途─住家用;路寬─8米
月管理費─建物120元/坪+車位500元/個=共約25297元/月
大樓外觀朝向─北;室內客廳採光朝向─南;邊間─是;採光─3面
出售樓層─9F+10F+頂樓平台;挑高─3.35米;該層戶數─2戶;共用電梯─2部

【公設說明】
健身房、游泳池、交誼廳(使用每次限3小時)、公設廚房(使用一次3000元)

【生活機能】
商圈─美麗華、西湖
學區─濱江國中/國小
公車─金泰公園、堤頂大道口
公園─中431號公園、河濱公園
捷運─西湖站,google說步行12分鐘、劍南路站

【特色說明】
鋼骨制震樓中樓,室內使用破百坪。
另附內梯可達,約定專用約39.52坪私人頂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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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經紀人─彭彥祥;證號─(95)01183號
接案人─陳泰源資深經理;營業員證號─(99)14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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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屋請至少提前一天預約。
2.服務專線→0986-289-679;line ID→chentaiyuan1223
3.房仲服務報酬之計收,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或1.5個月租金。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1/01/110121.html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約定專用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十五版)

為了解決約定專用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對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契約書加以整理分類為:買賣、國際貿易、互易、租賃、借貸、贈與、借名與信託、委任、承攬、公寓大廈、合作、勞動、和解、保證、婚姻等契約書,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公寓大廈停車位產權與使用權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約定專用車位買賣的問題,作者王宗富 這樣論述:

在經濟發展與汽車廣告之推波助瀾之下,汽車已由過去被定位為奢侈品逐漸成為一般民生必需品,在汽車佔人口的比率不斷地上升之下,若停車空間建設的速度不及汽車數量成長的速度,則可供車輛停放的停車位必然不足,許多相關的糾紛隨即產生,而停車位不足的問題在都會地區更加嚴重,依照內政部統計資料,台灣地區每2位車主只能分配到1個自有車位,公寓大廈為集體住宅,住戶們於生活上的關係較一般的獨棟住宅住戶密切,因此在使用或管理停車位上難免會發生認知上的爭議,爭訟也隨之發生。本文先就區分所有權的基本理論、停車位產權及其管理,蒐集學說與實務見解,以期對區分所有權與停車位的產權有全面性的了解。再來針對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

位、獎勵停車位等三種不同類別的停車位,探討其設置的規定、停車位的產權是屬於專有或共有、停車位可否轉移給同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非區分所有權人之第三人、停車位轉移有何限制、停車位是否可以出租給他人、有無管理上的限制、多買停車位是否可以增加土地的持有面積、停車位的買賣契約需注意的事項等議題進行探討。再來就公寓大廈停車位制度規範及實務上爭議進行案例的整理與實際判決上的探討,期望比較現有制度與實務上的爭議之處,最後本研究再提出評析,並對未來要購買停車位的民眾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