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主計季刊第60卷第2期(365) - 第 4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此分類原則亦反映於主計總處訂頒「概算應編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 ... (代)人事費約聘僱人員課鐘點費兼課鐘點費指學校聘請兼任或代課教師依規定標準待遇支給兼(代)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暨研究所 馬財專所指導 葉兆恩的 雲嘉地區公立大專院校校內工讀生適用勞基法疑義之研究 (2011),提出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立大專院校、工讀生、勞基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張世賢所指導 黃玉珍的 政府機關契約人力之研究-以中央研究院從事非研究工作之人員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人力資源管理、契約人力、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臨時人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南臺科技大學約聘人員聘僱辦法則補充:者,則依其規定標準支給。 二、學校經費聘僱專任約聘人員或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員薪資依本校專任約聘人員. 工作酬金標準表核發。 三、舍監、衍生企業、附設文創園區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雲嘉地區公立大專院校校內工讀生適用勞基法疑義之研究

為了解決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的問題,作者葉兆恩 這樣論述:

勞委會公布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自2008年1月1日開始適用勞基法後,產生許多對象及校內工讀生是否屬適用範圍之爭議,雖之後該會以函文說明校內工讀生如係由學校提供工作機會,且具有勞雇關係時仍應適用勞基法,惟勞雇關係之有無則採事實認定方式判斷之。然而公立大專院校皆主張學校是提供補助及學習機會讓學生來學習,而非工作,故實務上並無校內工讀生被學校歸類在適用勞基法之範圍。經訪談後,發現校內工讀類型可分為一般行政處室工讀、兼任研究助理與兼任行政助理等三大類型工讀。該三大類型之工作職務內容、勞動條件及受管理之情形後,發現一般行政處室工讀與兼任行政助理在勞動實踐上,與學校間具有人格與經濟從屬性,故該二類工讀在勞

動定位上接近以月或以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工作者,與學校間具有勞雇關係,應有勞基法之適用與保障。至於兼任研究助理與學校間之經濟從屬性亦相當明確,惟因工作地點與工作時間較能自行支配,致在人格從屬性之解釋上較具爭議,有少數可能因為研究案與個人論文相同或相關,而影響其對學校之經濟從屬性。然而法院實務上為保障勞工權益,多採具部分從屬性則認定屬勞雇關係,故本研究建議勞委會應發布解釋令,將公立大專院校之校內工讀生明確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如有例外時始採事實認定方式,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確實工讀生與學校間不存在勞雇關係。另建議在適用勞基法前,學校應建立內部申訴管道,避免工讀生權益受損卻苦無救濟管道、書面訂定勞

動契約,避免產生爭議,並進行跨部會溝通並修改相關規定,降低適用勞基法對學校帶來的衝擊;適用勞基法後,學校則應設立專責處理勞動基準法之單位因應。

政府機關契約人力之研究-以中央研究院從事非研究工作之人員為例

為了解決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的問題,作者黃玉珍 這樣論述:

依據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通過之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各人事政策主管機關刻正積極推動契約進用公務人力改革子方案,例如:考試院已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在實務運作上各機關已普遍採行彈性用人措施,現行各級政府機關進用之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非人事費之臨時人員合計約有10萬名,惟其進用法令分歧、權利義務不一,但究其本質均非屬永業文官,應可歸類為契約人力。本研究之目的有:一、瞭解人力資源管理之概念、功能範疇,及公共管理之意涵暨發展方向。二、分析現行政府機關契約人力制度,包括: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俾對實務運作有充分之理解。三、分析美國聯邦政府之契約性公務人力制度,以作為臺灣

政府仿效及借鏡之對象。四、以人力資源管理之功能領域,探討中央研究院從事非研究工作之契約人力制度,並輔以實證研究,瞭解契約人力人事管理之實際運作情形。五、根據實證研究發現,提出可行性建議。為達研究目的,所採取之研究方法為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並以人力資源管理之進用、發展、維持及發揮等4大功能領域為研究主軸,探討個案機關契約人力之制度與實務。各功能領域討論之子範疇則包括:一、進用:1.人力資源規劃2.招募與甄選。二、發展:1.訓練與發展2.生涯發展管理。三、維持:1.薪資2.福利。四、發揮:1.績效評估與管理2.紀律管理。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對於個案機關及契約人力政策主管機關共提出11項建議,以

期健全契約人力制度,並提升政策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