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毛港遷村補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紅毛港文化園區 - 高雄旅遊網也說明:位於高雄港二港口入口處,總面積有3.42公頃,紅毛港聚落雖然因為遷村而走入歷史,但紅毛港人的生活和精神是園區裡永恆的記憶與傳承。 紅毛港文化園區,是由高雄市政府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張維馨的 高雄市大林蒲遷村計畫補償爭議法律 (2019),提出紅毛港遷村補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土地徵收條例、其他種類金錢給付、大林蒲遷村計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彭渰雯所指導 李宥陞的 紅毛港遷村安置之政策評估-利害關係人之觀點 (2015),提出因為有 紅毛港、安置政策、土地正義、遷村、損失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紅毛港遷村補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雄》大林蒲遷村市府:絕對優於紅毛港| 自由電子報則補充: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對於有居民反映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條件,連紅毛港都不如,市府強調,大林蒲遷村採最優方案, 條件一定比紅毛港遷...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紅毛港遷村補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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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蒲遷村多議題無共識 陳麗娜堅持:條件一定要優於紅毛港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關注大林蒲遷村議題,並提出多項具體主張,包括遷村基準日應訂為110年2月草案公布日、建物補償應統一以新建RC價格計算、共同持分應維持購地彈性、公保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一坪換一坪、農地比價範圍應擴及林園、非都市計畫土地應比照農地賠償、廟宇土地面積最多應能加倍、每戶應發180萬汙染補償費等,要求陳其邁落實他「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優於紅毛港遷村」的承諾。

陳麗娜指出,對於大林蒲遷村議題,雖然討論方向越來越聚焦,但卻不一定有共識。比如遷村基準日,明明110年2月草案才公布,遷村基準日卻訂為「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通過的108年10月,不太合理。因為當時遷村案還未確定,是直到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出爐後才確定遷村,所以她主張遷村日應訂為草案同一天。陳其邁回應則稱,遷村一定要有個基準,對現有居民權益影響不大,訂於108年是基於預算公平原則,並且有防弊考量。陳麗娜希望市府能再做考慮,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陳麗娜表示,大林蒲現有建物會依木造、磚造等材質區分補償價格,但大林蒲現有的木造或磚造房屋,遷村後必然會以RC混凝土重建,是否應統一以RC重建價格給予補償?陳其邁則認為,若鐵皮屋要以RC新建價格補償,對原有RC建築的持有人也不公平,比如原本開TOYOTA的人,若能以BMW的價格補償,對原有BMW的車主不公。但陳麗娜指出,當地經濟弱勢族群,目前還能住木造或磚造房子,但遷村後若要以RC混凝土重建,財務上未必能支持,如此則會降低他們遷村意願,市府應加以考量。

關於共同持分問題,陳麗娜指出,大林蒲環境不佳,許多家庭都是兄弟姐妹擠在一起住,土地為共同持分。遷村以後環境條件改變,若想要分家是人之常情,但持分可能差一點而不符合購地門檻,市府應該把這種情況考慮進去。至於土地問題,陳麗娜強調,大林蒲農地價格偏低,應納入周圍如林園地區的農地價格做評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論是否有蓋房子,都應該一坪換一坪,因為沒蓋房子的人其實是守法公民,要保障他們權益;至於非都市計畫土地問題,則應該比照農地價格補償。陳其邁回應稱,農地價格據他了解會有大寮、林園的水準,公保地他則認為,應維持都市計畫前既成房屋的權益,但都市計畫後才蓋的房子就不符合一坪換一坪條件;非都計土地說明會上沒居民提出,也會再做考量。

關於遷廟問題,陳麗娜指出,陳其邁曾承諾「大林蒲遷村條件一定會優於紅毛港遷村」,但是紅毛港廟宇最多能買到廟宇原有土地加一倍,大林蒲卻沒達到這個標準,另外還有未登記的神壇等宗教設施未完整調查,這樣怎能說大林蒲優於紅毛港?陳其邁則表示,附近如有畸零地,會優先照顧宗教廟宇。

陳麗娜說,當初紅毛港遷村時每戶曾獲得台電60萬補償,而大林蒲人忍受附近汙染又比紅毛港人更久,是否應該給予大林蒲人每戶180萬的污染補償費?陳其邁回應則稱,說明會上也有居民提出討論,一坪換一坪外會有補償,金額會再算一下,當時是用租金補貼名義,我們會再看是不是再做增加。

高雄市大林蒲遷村計畫補償爭議法律

為了解決紅毛港遷村補償的問題,作者張維馨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法定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土地法第208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規定)。透過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規範土地之徵收程序、徵收補償、區段徵收與徵收之撤銷及廢止,以及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亦即土地徵收須具有必要性,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並保障人民之私有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本文首將說明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損失補償係基於特別犧牲,對於形成特別犧牲之認定,我國實務尚無明確的判斷標準,因此本文整理實務所承認之特別犧牲情形,並予以類型化。又,基於法治國原則,有徵收即有補償,無補償即無徵收,徵收和補償作為唇齒條款,以保障財產價值。故,若應予補償

之規定應規定卻未規定時,人民是否具有補償請求權。次就探討土地徵收法制、土地徵收補償制度與其他種類金錢給付,並針對大林蒲遷村計畫中,對一般私有土地作業取得所將採取之以地易地與協議價購,加以說明介紹。欲探討以地易地之合法性與可行性、協議價購之法律性質、合法協議價購程序之審查與如何提高流於形式之協議價購的成功率,避免採取對人民財產權侵害最嚴重之土地徵收。又就徵收補償之標準,德日兩國之發展較我國成熟,並且皆採完全補償,亦即包含補償被徵收之財產損失與附隨損失,並認為應充分使被徵收人回復被徵收前之生活狀態。然而我國實務採相當補償,即僅補償財產權受侵害之部分,相比之下,德日兩國對人民之生存權或生活權較我國保

障周全。此外,在法定徵收補償項目之外,需地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以其他名目為金錢給付,如救濟金、獎勵金與轉業輔導金。再就行政院於2019 年10 月8 日核定在案之「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加以整理,介紹大林蒲遷村計畫,並說明遷村背景、遷村相關調查實施與遷村可能面臨之問題。最後筆者將對大林蒲遷村計畫可能遭遇的困境作分析,並初步提供減少大林蒲遷村阻礙之建議以代結論。

紅毛港遷村安置之政策評估-利害關係人之觀點

為了解決紅毛港遷村補償的問題,作者李宥陞 這樣論述:

近年來政府許多公共重大工程在進行之前,往往應先取得開發用地,而這土地可能是透過徵收、協議價購等等方式來取得。其中徵收就是政府透過公權力來強制取得人民的財產權,一般民眾的財產是受到憲法明文所保障,利害關係人對於財產的價值或是補償的配套措施有不同的看法,況且現行法規訂定的不完善,要讓政策達到「柏瑞圖準則」是很困難的,因此對受損失的被徵收戶補償安置就是很重要的課題。 高雄市政府執行紅毛港遷村政策是臺灣唯一的集體遷村的拆遷案。紅毛港地區從古至今經歷荷蘭人、鄭成功、日本人以及後來中華民國的統治,許多豐富的文化資產在此誕生,但是民國64年政府完成高雄港第二港口的開闢,從此紅毛港居民的命運開始轉變,

在提出紅毛港遷村計畫後,因為民眾對遷村地點沒共識以及補償的基準質疑,於是該計畫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正,不只耗費行政資源,也浪費遷村的時機。由於其充滿爭議,則將對其進行個案研究,以深度訪談的方式瞭解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看法,以及從歷史檔案分析安置政策的規劃與執行。 本研究從政治面、經濟面、社會面等三大面向來分析紅毛港遷村之多元安置方案。研究發現現今政府過於以單一時點作為補償基準點之計算尚欠周延,且重視物質層面之補償,輕視非物質層面的重要,如社會網絡的維繫,而造成紅毛港遷村耗費如此多資源的主要問題就在拆遷工程的延宕,其過程包括官僚本位主義、未落實有效的政策溝通,更重要的是政府忽略了雖然提供居民多元

的安置模式選擇,可是事實上民眾僅能就自身條件評估做選擇,選擇性不如外界所想的寬廣。因此本研究認為未來在執行拆遷工程前明確評估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詳細的拆遷影響評估;事中則盡量以原地安置為原則、不加重居民負擔的安置方案以及規範保障拆遷戶之安置法規;事後落實就業輔導與弱勢安置之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