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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 曾志弘、陳亮都所指導 曾啟珉的 體驗行銷與導覽解說對生態旅遊影響之研究 (2015),提出統一 渡 假 村 墾丁 接 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體驗行銷、導覽解說、滿意度、重遊意願、生態旅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統一 渡 假 村 墾丁 接 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統一 渡 假 村 墾丁 接 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體驗行銷與導覽解說對生態旅遊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統一 渡 假 村 墾丁 接 駁的問題,作者曾啟珉 這樣論述:

現今的旅遊選擇多樣化,旅遊不再只是放鬆身心而已,而是追求更高層次的知識、知性、心靈成長之旅,在台灣既有的豐富遊憩資源中生態旅遊、文化旅遊不虞匱乏。本研究以墾丁國家公園內之生態旅遊部落為主體,以來參加此地生態旅遊為研究對象,共發放120份,回收107份,無效問卷14份廢卷,得有效樣本問卷為93份,有效問卷率77.5%。在接受導覽解說後立即做問卷調查,依據所得之樣本,以描述性統計等方法進行分析,探討體驗行銷、導覽解說、滿意度及重遊意願間之關係,最後歸納分析結果並提出建議,以期望能回饋生態旅遊部落,作為經營參考依據。研究結果發現:1.體驗行銷對滿意度有部分正向性顯著關係2.體驗行銷對重遊意願有部分

正向性顯著關係3.導覽解說可以強化部分體驗行銷與滿意度之間的正向關係4.導覽解說無法強化體驗行銷與重遊意願之間的正向關係5.導覽解說對滿意度具有顯著正向的影響6.導覽解說對重遊意願具有顯著正向的影響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統一 渡 假 村 墾丁 接 駁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