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案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緩起訴案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言頁寫的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3版) 和施正欽的 就是這本刑事訴訟法概要體系+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學堂】何謂緩起訴?如何爭取緩起訴 - 律師真心話- 痞客邦也說明:緩起訴 的制度,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可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銘傳大學 犯罪防治學系兩岸與犯罪防治碩士在職專班 蔡俊章、黃麒然所指導 劉家豪的 警察受理報案遭民眾投訴因素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為例 (2021),提出緩起訴案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理報案、警察滿意度、警察、顧客導向、警察投訴。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書楷所指導 趙竑銓的 附屬刑法中的抽象危險犯 (2018),提出因為有 抽象危險犯、附屬刑法、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動物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緩起訴案底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前科?前科會影響工作嗎?-生活與法律 - 臺灣高等檢察署則補充:另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其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緩起訴案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3版)

為了解決緩起訴案底的問題,作者言頁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緩起訴案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在1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就打擊「假難民」動議提出修正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並運用資訊科技如視像和電話通話來協助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我希望政府能研究透過立法,收緊審批程序時限,避免出現非法拖延和機制遭人濫用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加快審核程序,並研究措施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
以下是我的發言全文:
在發言前我要先申報,我以大律師身分參與了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同時亦有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
主席,根據入境處的資料,在今年頭10個月,入境處共接獲3,481宗免遣返聲請,而統一審核機制自2014年3月實施至今年10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已累積超10,600宗。按入境處新訂的目標,倘若每年可以處理5,000宗或以上的聲請,最快都要2年才能夠完全處理現時過萬宗積壓的聲請個案,還未計算平均每月有約400多宗新增聲請。部分市民會擔心,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高企,它對香港已帶來不少問題,包括社會、勞工、歧視,以至「假難民」等,如果情況持續下去,將會對香港造成深遠影響;加上政府每年用在審核聲請、公費法律支援和人道援助等方面的開支非常龐大,預計今個財政年度在這方面的開支就高達17億元,對公帑造成沉重負擔,我們絕對不希望見到它變成一個「無底深潭」。
香港在九七回歸後,繼續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即如有外國人聲稱被遣返原居國家,會遭受酷刑、不人道對待,以及迫害,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把他們遣返。隨著終審法院在2012年12月對Ubamaka案,以及2013年3月對「C等人」案作出裁決,政府亦於2014年3月3日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一併處理主要以酷刑、不人道及迫害三種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政府明確表示,根據「所有適用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會按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但其實,統一審核機制實施2年多以來,不少律師對於「所有適用理由」的涵義都感到模糊,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是否一個適用理由,所以不少律師都向入境處作出查詢。
入境處在今年9月12日終於發出通告,正式闡明處方對「所有適用理由」的立場,即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除了評估聲請人如被遣送至另一國家會否遭受《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外,亦會評估聲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否有個人及重大的風險受到損害,例如《人權法案》第2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簡單來說,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的適用理由,除了原來的三種,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由今年9月12日起,生存權利亦已被入境處確立為第四種適用理由,而聲請表格亦已於該日起作出修訂。
主席,入境處正式將「生存權利」確立為適用理由,雖然已經訂立個別的一次性措施,但是否證明了現在的統一審核機制存在一些漏洞?將來會否因為有更多的適用理由而令到審核聲請再翻炒,讓入境處的工作量百上加斤,清理未處理的案件更是遙遙無期?
針對免遣返聲請及其造成的潛在問題,我在今年4月聯同新民黨葉劉淑儀議員和田北辰議員,以及多名區議員和在港的印度商人,約見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反映了我們的意見和建議。而我今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及通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設立收容中心,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以及檢視為聲請人提供的援助機制。其實,新民黨早前已向保安局提出,希望政府考慮在香港偏遠地方設立禁閉營,在合理時間的原則下,安置來港提出聲請的人士,此舉既可提高阻嚇力,亦可減低偷渡來港的誘因。
事實上,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問題眾多,現時審核程序就有不少需要優化地方。我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透過立法,收緊程序,包括明確規定聲請人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避免一些在港完成工作後因為簽證到期要離港,之後再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此留港。規定聲請者在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既可以縮短他們留港的時間,亦可以減低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誘因。
主席,為加快審核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保安局在11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政府打算推出法律支援試驗計劃,希望透過設立一批律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有關試驗計劃是可以增加律師的供應,但同時又有一些疑問和憂慮,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名冊及輔助名冊兩者同時推行下,會否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要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造成更多上訴案件,結果令聲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變得更長?
事實上,除了我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對於這個試驗計劃的內容和具體運作都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未搞清楚這些疑問的時候,入境處已急不及待在11月中向現有當值律師名冊內登記的律師發信,介紹有關試驗計劃,並邀請他們參與該計劃。我當然希望有關計劃能成功推行,以加快處理現有積壓的個案,但同時亦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及早妥善處理,以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和成效。
此外,我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加強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聲請人以透過這些通訊科技與負責處理其個案的律師,在兩個已安裝有關系統的地方,進行視像通話,過程中,傳譯人員亦可透過有關系統提供傳譯服務,相信對加快處理現時積壓的個案會有莫大幫助。事實上,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已有法例規管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程序,亦是行之有效,所以很值得在免遣返聲請過程中引入。
主席,其實不少國家在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人士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例如澳洲政府處理難民庇護申請時,如申請人無法親身前往澳洲移民局辦理相關程序,澳洲入境官員會考慮以視像設施或電話與申請人通話,節省交通時間和人力成本。此外,澳洲移民及邊境保護部亦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為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超過160種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我相信澳洲在這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
主席,免遣返聲請及其引發的連串問題,對香港已造成一定影響,我希望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現有審核機制,讓這些困擾香港多年的問題,早日得以紓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警察受理報案遭民眾投訴因素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為例

為了解決緩起訴案底的問題,作者劉家豪 這樣論述:

警察角色從以往針對治安面執法,逐漸轉向以顧客導向為主之性質;第一線處理員警代表著國家公權力之延伸,對於警察執勤,多數民眾係以高道德標準看待,執法標準更高於一般行政機關程度;本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為研究範圍,以基層員警、派出所單位主管、督察單位作為訪談研究對象,並將訪談結果彙整後,從中分析員警受理報案遭投訴之成因,並對現況提出改善建議,進而提升民眾滿意度。本研究受訪談員警,多數自評定期常年訓練(含學科、術科) 大多是抱持正面肯定的回答,認為常年訓練的制度對員警提升執法品質有正向幫助以社會控制理論的「信念」要素舉例,當定期訓練及宣教員警受理案件程序,及溝通應對技巧,能強化員警的「信

念」,並遵守警察受理報案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其違反規定行為就會減少;然是否發揮功效,關鍵在於授課人員,對於授課內容有無依據實務執法面有所更新,而非制式化法令宣教。從深度訪談研究發現,員警均了解受理報案須依據標準作業流程,無論是各項案件,包含尚難界定為民事糾紛的案件,員警均須開立受(處)理報案聯單;然而實務面上,有少部分員警因未耐心聆聽了解報案人需求,致與報案民眾發生爭執。本研究以日常活動理論假設,單位各級幹部身分(正、副所長、巡佐、小隊長)為抑制者,基層員警若未能滿足報案人需求,而幹部又未能及時出面處理,抑制效果可能減損,進而使員警遭民眾投訴。經彙整訪談發現,樹林分局單位主管在提及處理民眾紛爭

議題,共同關鍵詞(分局開會,會檢討員警投訴案件數),此顯示以開會檢討方式,確實會造成單位主管的壓力,迫使他們更加積極內部管理,主動介入員警與報案民眾的糾紛,於民眾反映意見,尚未正式成案時,能立即處理,有效舒緩投訴民眾情緒,並達到反映問題給主管的目的,而非經民眾投訴成案後,須經警察機關公文簽呈多日往返,距案發多日後,方收到查處結果。以理性選擇理論而言,以「成本面向」來說,員警如果為了準時退勤,遇民眾報案時,未能全盤了解報案需求,僅開立報案聯單交付予民眾後,便請其離開,未耐心傾聽,積極溝通,以達到節省時間受理案件之成本;針對員警受(處)理報案解決方式及自評滿意度部分,多數員警共同詞均為: 「耐心傾

聽,積極溝通及告知相關法令及標準作業程序」;少數員警回答:「不喜歡與民眾講話,避免浪費時間,僅會告知標準作業程序或直接開案受理,並堅持立場依法行政、警察的底線在哪,那你民眾也要退讓」等語。比較上述2種不同方式回答,及調閱遭民眾投訴頻率,可明顯發現,前述2者雖均有告知報案民眾「標準作業程序」,但以「耐心傾聽」方式處理的員警,自評民眾對其執法滿意度,均為滿意,且較僅告知「標準作業程序或直接開案受理者」被投訴頻率明顯較低。可以確定的是員警與報案民眾倘能傾聽,積極溝通,而非制式回答標準程序,除了能減少民眾檢舉的次數,更能增加工作成就感。以社會控制理論而言,家人、親友為重要社會鍵,參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

規定」第43及44條略以「列為教育、關懷輔導對象之直屬主管擔任教育、關懷輔導人,給予教育、關懷輔導、勸導或規誡。必要時得請適當人員協助。適當人員得包括其家人、親友或其他適當人員。」實際做法可由家人、親友從旁築起抑制因子,以勸戒改善工作態度、倘係心理方面出現疾病,可轉介心理諮商,使員警逐步導向正軌。以日常活動理論而言,單位各級幹部在員警與民眾發生爭執為遏止發生抑制者,以各警察機關外勤單位為例,除值宿所外,每日24小時均有員警值勤;然非每個時段均有幹部在場,故可能有員警與民眾發生爭執時,卻未有幹部在場情形,故員警自律遵守相關規定係為重要關鍵。綜上所述,本研究將訪談內容分析後,得到結論為「民眾與受理

報案員警發生衝突時,單位各級幹部應即時介入處理」、「員警訓練內容須依據實務執法面有所更新,而非制式化法令宣教」、「員警倘能傾聽民眾報案需求,能減少民眾投訴次數」、「建構考核員警與減少遭民眾投訴有效介入措施」。根據本研究之分析,建議單位幹部遇民眾表達不滿時,能有精進處理作為,而警察常年訓練亦屬十分重要,多數員警均認為常訓有助於職場工作,爰應將常訓內容定期更新,加入近期案例,以符合大環境的變動,並加強員警與民眾溝通技巧。最後,建議警察機關應多加宣教有關外聘人員輔導機制,並遵行保密原則,補強改善員警心理輔導機制制度之不足。

就是這本刑事訴訟法概要體系+解題書

為了解決緩起訴案底的問題,作者施正欽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有三大特點,值得讀者購買參考:     一、 本書脈絡,是作者依實際的刑事實務經驗所編寫,貼近於一般人對刑事案件的理解,絕非純粹按照法條條號順序編寫,造成讀者觀念破碎;也絕非複製權威教科書的學理目錄。     二、 本書內容,在編寫上盡量直接以考題擬答的方式呈現給讀者,讓您「讀什麼,就記什麼;記什麼,就寫什麼」。     三、 本書版面,追求「字少、清楚」,減輕讀者閱讀負擔;並輔以「講解」,來幫助讀者理解。

附屬刑法中的抽象危險犯

為了解決緩起訴案底的問題,作者趙竑銓 這樣論述:

此研究起因於近期食安事件頻仍,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心理與輿論上的嘩然,才有了以之為主軸的想法,又我國攙偽、假冒及標示不實者,實務以抽象危險犯作為定調,更延伸到有關環境保護跟動物保護的新興領域規範,希望能藉三者間相互對照,釐清立法者在面對如此快速變動社會所產生出的問題,是如何因應,同時,透過研究來思考目前的現行框架下,是否為解決此類爭議最佳的解方。 鑑於食品安全、環境保育以及動物保護事件頻傳,雖各有不同應對的附屬刑法,然本研究試圖找出在此之中,立法者所考量抗制風險的手段與權衡,是否有一套脈絡可循,作為探討的主軸,歸納出目前對於危機的抗制下,應以何種標準作為歸依,第一:面對風險是否採取抽象危

險犯的模式為先;第二:刑法介入的時點,有無因保護法益不同而相異;第三:刑法的謙抑性與行政法的即時性,兩者若生扞格的情形,其取捨理由為何,綜括上述,就是想析論、研究出於抗制風險時,有關背後動機和立論邏輯。 本文引用了數則如:富味鄉、日月光、王光祿……等社會聚焦度高且知名的新聞事件,為的是能夠加速進入討論,並減少每每因事件發生後,受輿論而擺盪的立法價值,讓人無所適從引發的紛擾,不再因探討要以何手段抗制危機,反倒錯失了最佳截堵的時機,藉綜合正反方分析、借鏡他國經驗,試圖找尋最佳的一帖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