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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李智明所指導 陳涵霖的 影響投資者購買出租型房產的關鍵因素研究- 使用AHP方法 (2020),提出花蓮短期租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出租型房產、AHP層級分析法、關鍵因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交通管理科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張瀞之所指導 黄子蓉的 從共享經濟觀點探討住宅共享合法化之可行性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層級分析法、共享經濟、監督管理、政策法令的重點而找出了 花蓮短期租屋的解答。

最後網站花蓮租屋網【只租不售】 - Facebook則補充:不看板規亂發文者,我會直接刪文並把你請出社團所以請大家自重設立這個社團是希望租屋族也可以租到適合自己的房子。 歡迎花蓮房仲業者在此廣告租屋案件,除了房地產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花蓮短期租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花蓮短期租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70422TVBS 租屋協議多5百可隨時搬?房客控房東扣押金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rZ4f9rCMRgg

花蓮有一名女子控訴,說去年向房東租了一間套房,提出要求可能隨時會搬走,能不能不要沒收押金?房東當時答應了,但租金必須提高500元。現在租了9個月女子因為工作關係要搬走,他指控房東以合約沒有寫為由拒絕退還押金,但房東則是回應是對方先毀約,本來就可以扣押金。……↓

透天厝裡頭隔成一間間出租套房,雖然外觀有些老舊不起眼,但鄰近量販店生活機能佳,一間套房租金開價也要6、7千,卻傳出租屋糾紛。

租屋客黃小姐:「真的只是口頭上跟房東聊,就是我們不會住長久的,第一次租房子我也不知道口頭承諾要寫上合約,(房東說)如果你們是租短期的我要加收500元。」

黃姓女子控訴去年8月,原本要以一個月6000元的代價,向江房東承租這間套房,但他表示自己隨時會搬走,房東要求每月要多加500元,因此6500元租下,還付出1萬3千元的押金,但黃姓女子卻控訴租約到了第8個月要去外地工作,對方卻翻臉不認帳,拒絕歸還押金。

江姓房東:「合約是到11月3日,他也沒有租到滿阿,他自己毀約在先,怎麼可以這樣隨便亂講話?」

因為黃姓女子所說隨時搬走,不扣押金的承諾沒有寫在雙方都有簽名的租約上,依據新版租屋定型化契約,本來就可以最多沒收一個月租金。

房仲陳泰源:「租約都有一條就是寫明說,我根本一年就沒住滿就搬走了,那我當然就要被扣一個月的押金。」

資深房仲說,只要房東押金沒扣超過一個月就站得住腳,建議租屋族和房東有口頭上協議,還是白紙黑字寫下來比較有保障。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local/722193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04/170422tvbs-5.html

影響投資者購買出租型房產的關鍵因素研究- 使用AHP方法

為了解決花蓮短期租屋的問題,作者陳涵霖 這樣論述:

近年來居住問題成為台灣民生與社會的重要議題,也是政府一直致力想要解決的施政問題。而在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年輕人難以負擔房價,加上台灣人口結構轉變為小家庭為主,比起背負沉重的房貸,租房對於注重生活品質的年輕人是更好的選擇,所以租屋市場存在著龐大的商機。而台灣自2009年金融風暴後,銀行利率一直維持在低水準,導致投資市場資金太多且投資人無法再靠定存獲利及保值,加上政府為抑制房價,自2011年開始實施奢侈稅及房地合一稅等各項措施,讓一些喜歡購買房地產投資及保值的國人,很難利用房地產買賣來短期獲利。所以,台灣近幾年的不動產市場越來多人投資出租型房產,以因應租屋需求市場,賺取穩定租金收入,並

期望未來出售房產賺取差價,降低賦稅成本。 本文先藉由文獻探討,找出影響投資者購買出租型房產決策之關鍵因素,共得出五個構面及24個關鍵因素。接著使用AHP的研究方法,進行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投資者最重視的前四項因素分別為自備(有)資金、出租難易度、房屋成本、租金報酬率。本研究進一步將投資者做分群研究,發現有經驗者較重視出租難易度,無購買經驗者較重視轉手的獲利率。而在投資購屋的自備款上,年齡較高的族群所擁有的自備款高於年齡較輕的族群;月收入較高的族群也比月收入低的族群自備款較高。而在投資出租型房產的投資報酬率預期上,女性所預期的合理報酬率高於男性,職業為非服務業的族群所預期的報酬率則高於服務

業的職業族群。

從共享經濟觀點探討住宅共享合法化之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花蓮短期租屋的問題,作者黄子蓉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的便利性大幅降低邊際成本,並促使電子商務平台蓬勃發展。而閒置資源透過電子平台的媒合,被賦予新的價值與意義,閒置空間也因此成為多元化的消費選擇之一。然而市場迅速發展下,營運模式的規範及更新讓政府不及因應,從而衍生出許多問題。目前各國針對住房共享管制,大致可區分為禁止、自由放任及有條件的允許三種模式。臺灣宥於現行法制框架而採取禁止作為,實難兼顧新興產業、大眾消費權益以及與原產業間競爭所帶來的影響。本研究因應時代興起的共享經濟,加諸空間共享隨之而來的約束規範問題而產生研究動機。首先蒐集文獻資料,了解各國政府對共享住宿房源合法化的因素及相關應對措施,再觀察臺灣共享住房現況,利用「魚骨圖」(F

ishbone Diagram)為思考模型,臚列出12個潛力影響因子並加以歸納成「區域條件」、「監督管理」、「社會性控制」、「義務與責任」及「產業平衡」五大構面並做成層級分析程序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專家問卷。問卷蒐集自110年1月起至同年3月止,邀請本研究領域相關的產、官、學專家及社區代表共15位專家受訪,使用Expert Choice 11(教育版)作為研究計算軟體,訪問後立即檢查問卷填答之一致性。綜合計算結果在構面權重部分:監督管理35.9%﹐社會性控制23.7%﹐責任義務16.1%﹐產業平衡13.1%﹐區域條件11.2%。所有整層級排序前5

名為:房東管理16.8%﹐公共安全16.3%﹐平台業者監管9.9%﹐經營規模9.3%﹐責任及保險9.0%。從研究結果對照現今臺灣管制措施,得知共享經濟的住房共享,其型態縱使非以出租房間或房屋為業,仍是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因此,監督管理的第一步需要法令鬆綁,將住房共享納入管制範圍,合法擁抱創新。最後再就各構面分別提出建議以供政府、業者及其他相關機關參考。關鍵字:層級分析法、共享經濟、監督管理、政策法令